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

《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現就深化我省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提出的意見。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於2023年9月28日印發,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
  • 印發日期: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意見全文,

印發信息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
2023年9月28日

意見全文

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現就深化我省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資源有價和“誰污染、誰治理”“誰減排、誰受益”,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健全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激勵排污單位污染減排,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差別推進。區別對待新老企業排污權指標獲取方式,差異化推進排污權交易工作,鼓勵市級層面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創新探索。
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堅持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效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政府通過儲備排污權,統籌調控排污權市場。
規範統一,公開透明。制定公開透明的排污權交易規則,建立規範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強化確權、申請、交易、登記、儲備等全過程監管。
(三)工作安排。
在新安江流域(黃山市境內)水排污權交易試點的基礎上,將排污權交易範圍拓展至全省域,污染物種類拓展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類。按照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工作要求,選擇部分市、縣(市、區)參加長三角跨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指標排污權交易試點。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場運行機制建設,建立省、市、縣三級排污權政府儲備庫;開展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前期工作。
2024年底前,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排污權交易,進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場機制;配合開展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建設,選定合適的縣(市、區)納入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試點範圍。
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配置科學、運轉高效、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積極參加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實施範圍。分階段推進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本意見實施期間實施排污權交易的排污單位為列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範圍內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單位。本意見實施期間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隨著交易體制不斷完善,逐步將其他有許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納入交易。各市可以自行增加納入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二)合理核定權屬。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與新改擴建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按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進行核定,排污權有效期限以排污許可證載明時間為準,一般為5年;出售(讓)的排污權有效期限不足5年的,應按有關規定補足5年。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指標由排污許可證核發單位審核確定,廢水、廢氣進入集中式治理設施的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按達到集中式治理設施排入外環境的排放標準進行核定。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核定排污權,並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在滿足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和其他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權,優先用於本單位或具有絕對控股關聯關係單位的新改擴建項目建設。
(三)規範工作流程。建設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互聯互通。交易主體通過排污權交易系統發起交易請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擬交易排污權指標、排污權可申購量和來源條件進行確認。交易主體按核定量和來源條件,在交易系統進行自主交易。交易生效後,排污單位按規定及時辦理排污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健全交易機制。
1.區別對待新老單位排污權指標的有償獲取。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暫通過無償分配獲取使用。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業廢氣治理設施外,列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範圍內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擴建項目,確需新增納入排污權交易範圍的主要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應通過市場交易、政府出讓等方式有償獲取。現有排污單位出售、出租、抵押排污權指標的,需繳納相應的初始有償使用費後方可進行。
2.合理確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綜合考慮當地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省級層面制定我省統一實施的污染物種類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市級層面制定自行納入的污染物種類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排污權交易(買賣、租賃等)價格以市場調節價為主,但不得低於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
3.完善排污權交易形式。排污單位可依規定程式自主交易處置排污權。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對因生產波動或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導致排污總量超出允許排放量的,在確保排放濃度達標情況下,允許短期租賃排污權,租賃期限不超過1年。積極探索包括排污權抵押等在內的綠色信貸模式,通過拓寬融資方式等形式盤活企業排污權無形資產。
4.健全跨區域調控機制。排污權交易應符合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和總量控制的要求,並按照排污權指標來源條件進行。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內進行,暫按淮河流域、長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劃分。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可在全省範圍內進行。排污單位優先在所在市的區域內購買排污權指標。跨市區域交易的,受讓區域上年度生態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並須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准。生態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或未完成減排任務的行政區域,不得開展增加本區域相應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排污權購買、租賃。
5.建立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建立省、市、縣三級排污權儲備庫,政府通過預留、投資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回購等形式,將排污權納入政府儲備,用於調節排污權交易市場和重點支持、保障國家及省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省、市兩級財政安排適當資金,儲備排污權。排污單位因自願放棄,或者破產、依法關停、取締、法定淘汰產污設施或遷出所在行政區域,或者不再排放相應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權,無償取得的由當地政府無償收回,有償取得的可通過交易或協定出讓等方式由政府有償收儲。在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各地政府投入的污染治理項目獲得的富餘排污權,按其投資比例納入政府儲備。省級排污權儲備來源包括預留初始排污權、無償收回或有償收儲的排污權、中央及省級財政投入的污染治理項目中按投資比例獲得的排污權、排污單位在正式適用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後通過排污許可證變更核減的排污權(省市按比例收儲)等。探索將符合要求的污染減排和生態“擴容”工程逐步納入政府排污權儲備範圍。
(五)加強監督管理。
1.完善管理體系。結合我省重點污染源“三個全覆蓋”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科學核定、監控企業實際排污量,強化排污許可證證後監管。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管理平台,及時記錄排污權核定結果、排污權交易、排污權儲備、區域排污權變化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2.加強資金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排污權監管能力建設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3.妥善處置爭議。排污單位對核定的排污權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覆核。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覆核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覆核結果。排污單位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核定。排污權交易出現爭議的,相關單位可向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交易管理機構的,相關單位可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組織保障
(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地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並保障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省、市、縣(市、區)三級成立專門的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及相關日常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部門職責。省有關部門應依照職責和分工,協同推進改革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排污權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開展轄區內排污權核定、分配、監管和儲備管理工作,建立排污權交易系統等。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排污權交易工作和管理經費保障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制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監管。稅務部門負責排污權交易稅費徵收管理工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工作。
(三)加強輿論引導。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工作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生態環保體制機制創新的良好氛圍。開展排污權交易業務培訓,引導廣大企業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進一步形成內在激勵機制,不斷提高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績效,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把改革創新引向深入。
(四)加強制度建設。省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共同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建設,有針對性地細化制定排污權相關辦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儲備和出讓、租賃、交易規則等辦法;省財政廳牽頭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和使用管理等辦法;人行安徽省分行牽頭制定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等辦法;其他相關部門做好配合支持。
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如有新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