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東陽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東陽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東陽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陽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 2014年7月28日
  • 頒布單位: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目的:保證環境不被污染,綠色發展
簡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初始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分配和有償使用,第三章排污權儲備及交易,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簡介

東陽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合理配置環境資源,規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根據《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0〕132號)、《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浙環函〔2011〕247號)和《金華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實施辦法》(金政發〔2012〕109號)、《金華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實施細則》(金環發〔2012〕12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陽市行政區域內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條 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應當是排污許可證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工業排污單位。環保部門以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的形式參與排污權交易。
第四條 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確認。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指標是指排污許可證許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五條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共同推進機制。
市環保局負責構建排污權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規則;負責排污權的收儲和出讓,加強對排污權交易活動的監管;負責排污權指標的技術核算和現場檢查核對,並承擔上級環保部門和市政府委託的相關事務。
市財政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排污權儲備資金的管理,落實有償使用和交易日常工作經費、交易平台建設經費和啟動資金等,並加強排污權交易資金監管。
市發改局(物價局)負責對排污權交易價格實行監管,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
市審計局負責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 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開展排污權交易,不免除排污單位法定的環境保護義務,污染物排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遇到集中供熱、禁燃區建設以及政府污染整治、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時,企業有償使用的排污權指標須按照排污權有償使用契約和排污權交易契約的有關規定依法出讓或者由環保部門回購。

第二章初始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分配和有償使用

第七條 初始排污權指標是指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現有排污單位,通過環保部門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後,其初始排污權指標由環保部門重新核定和分配,且須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環保部門提出重新核定申請。
第八條 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由環保部門本著尊重歷史、總量控制的原則,按照排污權指標核定技術規範進行核定,並經公示確定,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名稱及基本信息;
(二)擬分配(或核定)的排污權指標名稱、數量等信息;
(三)有利害關係的排污單位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進行確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環保部門應對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指標進行覆核。申請覆核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的總量技術報告,報環保部門批准後確認。
第九條 現有排污單位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開始實行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期限一般與排污許可證期限一致,首次有償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期限內因承擔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政府污染整治、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減少的排污權,可以按照剩餘期限由環保部門回購。
第十條 我市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按照《關於金華市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的通知》(金價管〔2012〕137號)執行。環保部門回購或直接出讓排污權指標的,價格參照回購或直接出讓時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

第三章排污權儲備及交易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可儲備一定的初始排污權指標,用於保障重大建設項目的排污權指標和調控排污權交易市場。儲備的排污權指標原則上不超過我市工業污染排放控制總量的10%。
第十二條 排污權儲備的來源包括:
(一)在初始排污權分配過程中預留的初始排污權;
(二)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本行政轄區,其無償取得排污權;
(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閒置的排污權;
(五)在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由政府投入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獲得的富裕排污權;
(六)其它來源。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可根據排污權儲備情況,適時向市場投放儲備排污權,通過直接出讓或電子競價、網路競拍等形式,向符合申購條件的排污單位提供排污權。儲備排污權出讓年限暫定五年。
第十四條 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排污權指標交易原則上在我市轄區範圍內進行。需跨市(縣)交易的,應當符合出讓方所在行政區域的排污總量控制要求和受讓方所在行政區域的環境功能要求,在分別徵得出讓方和受讓方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權指標交易可在全省範圍內進行。
第十五條 排污權交易一般採取以下方式:
(一)市場交易,是指出讓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與受讓排污權指標的排污單位或政府,通過交易機構達成排污權交易的方式。
(二)公開拍賣或掛牌,是指政府按照規定程式、以公開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儲備排污權指標的交易行為。
(三)直接出讓,是指政府按規定程式向排污單位出讓儲備排污權指標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權指標,須足額繳納排污許可證期限內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補繳的有償使用費按照申請出讓當年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計算,獲得初始排污權滿一年才能出讓;出讓排污權指標需提交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的核定技術報告,報環保部門公示後審定確認。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需新增的排污權指標必須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提出新增排污權指標申購申請,其申購量應滿足區域總量削減替代平衡要求,經環保部門審查核定後,通過排污權交易平台申購。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出現排污權指標閒置的,閒置期若超過1年的,應主動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保部門申報。閒置期超過3年的,若其排污權是無償獲得的,由環保部門無償收回,若其排污權是有償獲得的,則閒置的排污權指標由環保部門回購。
第十九條 現有排污單位可申購排污權指標用於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排污單位為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需申購的排污權指標,不得超過減排任務應削減的污染物指標,且交易完成後受讓的排污權指標被直接扣除,不計入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但相關情況應載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條 環保部門負責對參與排污權交易單位的主體資格、排污許可權、排污權指標的核定技術報告等內容進行審核,核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排污權指標,並對排污權交易契約進行確認。
環保部門應在收到排污權出讓單位或申購單位的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應當在排污權交易信息系統上發布排污權出讓或申購信息;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審核未通過的原因。
排污權交易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必須簽訂排污權交易契約。交易契約格式文本由排污權交易機構統一提供,一式三份,交易機構、交易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通過繳納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取得初始排污權指標或通過直接出讓、電子競價、網路競拍等方式受讓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指標,應在排污權交易契約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繳納排污權指標受讓費用。
第二十二條 排污權交易雙方完成交易後,排污權交易機構應將排污權交易雙方名稱和交易指標數量在排污權交易機構平台上進行公告。
排污權交易契約生效後,排污單位必須按規定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權變更登記手續。環保部門應按照排污權交易的具體情況依法核發、變更或註銷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出現爭議的,相關單位可以向排污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排污權交易機構的,相關單位可向環保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排污權指標,在環保部門對初始排污權指標進行重新核定和分配前,無須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取消的,其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的排污權指標由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保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回購。
排污單位發生資產收購、兼併等行為,其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依法併入符合條件的資產收購、兼併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的收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排污單位繳納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均屬國有資源類政府非稅收入,由環保部門依法委託排污權交易機構代為執收,全額上繳財政,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經費、交易平台建設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應主要用於污染減排、重污染行業整治和重點污染源治理、環保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排污權交易體系建設和排污權儲備等。財政應安排一定的排污權儲備資金,用於排污權儲備。
第二十七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行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市排污權交易機構應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
第二十八條 環保、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過程中應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和排污權交易機構運作的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參與各方應自覺接受環保、財政、物價、審計、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並應為當事人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排污權交易機構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
第三十條 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抵押貸款參照《金華市排污權抵押貸款暫行規定》(金銀髮〔2012〕96號)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