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

2014年10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以榕政綜〔2014〕250號印發《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實施範圍、依法科學確定排污權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機制、落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榕政綜〔2014〕250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7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0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

意見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
榕政綜〔2014〕2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州市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見》(榕委發〔2013〕11號)精神,最佳化環境資源配置,加快建設生態文明,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 號,以下簡稱“省政府《意見》”),現就推進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實施範圍
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為國家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4年先行在造紙、水泥、皮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建築陶瓷、火電、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個行業試點推行,並將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形成的減排量納入儲備交易範疇,逐步擴大試點行業範圍,力爭2016年在所有工業排污企業全面推行。試點期間,其他行業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無法調劑解決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鼓勵現有排污單位通過工程減排措施,實施污染深度治理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參與交易獲利。
二、依法科學確定排污權屬
(一)現有工業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總量控制要求及企業實際產能規模等情況對工業企業進行初始排污權的核定。2014年底前應完成試點行業初始排污權分配和核定工作,其他行業力爭在2015年底前完成。
(二)現有工業排污單位的可交易排污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所認可的減排措施以及減排措施完成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確認。
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的核定應由第三方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和技術核算,並經環保部門審核、公示後確定。
(三)新(改、擴)建項目排污權
試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自2014年7月1日起不再實行總量指標調劑,應根據有審批許可權的環保部門出具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審查意見,通過市場交易取得相應的排污權,並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四)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排污權核定後,其有效期統一為5年,現有企業自核定初始排污權當年起計算,新(改、擴)建項目自試生產排污當年起計算。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新(改、擴)建項目應在試生產前,提供有效的交易憑證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環保部門應結合排污權核定,同步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換髮)工作,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更新的,應重新核定排污權,變更排污許可證。暫未核定排污權但應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其排污許可證上登載的總量排放許可指標不得用於交易;如需交易,應先申請排污權核定。
三、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機制
(一)規範排污權交易程式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主體包括排污單位和各級政府儲備管理機構等。全市所有排污權交易行為均應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排污權交易平台進行。
交易程式包括四個主要環節:一是定量。由交易雙方按管理許可權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環保部門及時對擬交易排污權指標進行核定,並明確排污權申購量和來源條件。二是申請。由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申請進行交易,交易機構及時對交易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三是交易。交易主體按申購量和來源條件,在交易機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交易達成後,交易機構及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並轉相關環保部門備案。四是登記。交易生效後,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排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建立總量控制機制
國家和省實行總量控制的重點排污行業建設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原則上應從本行業內交易獲得。省內審批的項目所需排污權指標,實行重點區域和行業總量倍量調劑,倍量調劑方案依省環保廳檔案規定執行。項目建設單位應優先在本區域內購買排污權指標,在本區域確無法達成交易的,方可跨區域購買。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交易排污權的,需符合受讓區域環境功能達標和總量控制要求。福州市政府儲備的排污權原則上不得跨地市轉讓,本地企業可交易排污權優先用於本市的新(改、擴)建項目。未完成上年度總量減排任務的行政區域,暫停該區域所有排污單位相應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購買與租賃。各縣(市)區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排污權,用於保障區域重大項目的排污總量指標需求。
(三)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
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全省收費標準,制定我市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標準,並報省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備案。排污權交易、租賃價格以市場調節為主,但不得低於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四)有償獲取排污權指標
區別對待新老企業排污權指標有償獲取。現有排污單位全面徵收初始有償使用費的時間和標準,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和規定執行。現有排污單位出售、出租排污權指標的,須繳納出讓部分的初始有償使用費後方可進行交易。出售排污權的有效期限統一為5年,期限不足的,應先行延續。試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新增的排污權指標,應通過市場購買、政府出讓等方式有償獲取。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
(五)建立排污權指標儲備
排污單位自願放棄的排污權以及因排污單位破產、關停、取締、遷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由屬地政府無償收儲。5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新(改、擴)建項目或停止建設放棄使用的已購排污權指標,屬政府出讓的應由當地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原價回購;通過市場交易獲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機構出售,出售價格高於原價部分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收歸建設項目所在地同級國庫。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投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設施、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獲得的富餘排污權,按相應的投資比例納入儲備。政府通過公開競價或協定出讓的方式出讓儲備的排污權,並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傾斜。
(六)健全排污權出讓租賃機制
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工程減排、結構減排和管理減排等措施,在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基礎上,獲得的可交易排污權,排污單位可依程式自主交易處置排污權;對因生產波動或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導致排污總量超出允許排放量的,允許短期租賃排污權,有效期不超過1年,且在排污權有效期內最多租賃1次。
四、落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管理機構
成立市級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機構,負責排污權收儲、出讓等日常事務和技術支持。各縣(市)區政府也應落實省政府《意見》的要求,組建相應的工作機構,抽調精幹技術力量,具體負責排污權收儲交易等相關工作。
(二)保障經費投入
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排污權交易的工作經費,支持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日常運轉以及涉及排污權交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發套用。研究建立排污權儲備資金管理制度,並積極向省、市有關部門爭取有利於排污權交易的相關稅收政策,明確排污權交易在商品目錄所屬的項目。
(三)完善監管體系
結合我市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實際情況,加快完善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科學核定企業排污權、監控實際排污量。構建污染源基礎資料庫信息平台、排放指標有償分配管理平台,確保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順利進行。嚴查企業超標排污行為,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重新申領而未申領並繼續排污的、未按規定排放污染物等行為,依法依規加大處罰力度。
(四)加強資金管理
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中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由地方政府授權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委託交易機構代為執收,全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地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由市、縣按一定比例分成。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應專款專用於減排工程建設、重點污染源治理以及排污權儲備和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監控技術研究和基礎設施建設,排污權指標核定工作及排污權交易技術套用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五)完善配套政策
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牽頭制定總量指標管理、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等相關政策;財政部門牽頭制定排污權專項資金收支管理辦法;價格主管部門牽頭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交易價格管理辦法。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具體推進,負責組建環保、財政、物價、法制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各部門應依照職責和分工,協同推進試點工作。環保部門對排污權核定、分配的信息,以及交易機構的排污權供求、交易信息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各縣(市)區還應廣泛通過各種方式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宣傳,引導排污企業增強生態文明意識,理解支持並積極參與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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