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

《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等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試點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中項目所在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活動管理工作。排污單位清單根據山東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動態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對我市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氮氧化物(NOx)、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
第四條 落實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通過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或者排污權交易獲得排污權。現有排污單位逐步落實排污權有償取得制度。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但未投入正式生產或者運行的建設項目所在的排污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限定種類和數量污染物的權利。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單位對其擁有的排污權進行交易流轉的行為。
排污權儲備是指政府對排污單位閒置、放棄使用、富餘的排污權,採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實施儲備管理的行為。
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採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利用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自身職權落實相關責任,共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排污權核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排污權儲備與回購等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細則、排污權核定技術規範。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排污權使用費徵收標準制定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出讓和回購資金監管及相關工作經費保障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相關收入和資金管理。稅務部門負責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具體徵收工作。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最佳化授信審批流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開展排污權抵質押貸款業務。
第七條 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是指在生態環境部門授權和指導下,從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八條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第二章 排污權確權和有償使用
第九條 排污權確權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統一核算方法和審核要求,科學規範實施確權,最佳化環境資源配置,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十條 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須通過繳納使用費或進行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單位對其有償獲取的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
第十二條 排污權以排污權證形式予以確認,有效期原則上為5年。
第十三條 現有排污單位轉讓、抵押無償取得的排污權時,需繳納排污權使用費,徵收標準由市級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排污權交易
第十四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出讓方和受讓方。排污權出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富餘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或者擁有儲備排污權的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排污權受讓方是指因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新增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以及需要回購排污權的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政府可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排污單位可採用公開拍賣、協定轉讓等方式轉讓富餘排污權。
第十六條 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需要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覆前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獲得。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通過下列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將有償取得的富餘排污權轉讓:
(一)排污單位採取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
(二)排污單位關停、破產及搬遷出所在行政區域的;
(三)上級規定的其他可以轉讓的情形。
第十八條 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完成排污權交易後,應當及時按程式變更排污許可證,並在副本中載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信息。排污權交易受讓方在轉讓方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後,方可申請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政府採取公開拍賣方式出讓儲備的排污權指標,其公開拍賣底價參照排污權使用費徵收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轉讓等各項排污權交易業務,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辦理。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四章 排污權儲備和出讓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可採取預留初始排污權、收回排污單位無償取得的排污權、回購排污單位的富餘排污權及其他方式開展排污權儲備。無償取得的排污權由政府無償收回;有償取得的,政府投入環保資金的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治理形成的富餘排污權按照政府投入資金比例無償收回。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當科學使用儲備排污權的,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排污權配置,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
第二十四條 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相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章 排污權抵押貸款
第二十六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有償獲得可轉讓的排污權為抵押物,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向貸款人申請獲得貸款的融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 排污權抵押貸款額度根據抵押排污權評估價值由各貸款銀行自主確定。排污權評估價值可參照有償取得的排污權價格及當期排污權交易市場價格、政府公開拍賣底價綜合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用於抵押貸款的排污權指標數量不得超過排污權證登載的排污權指標數量。排污權抵押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排污權證有效期限。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加強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執行情況、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操作管理情況的監管和檢查,及時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排污權確權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綜合運用現場執法、線上監控等手段,對排污單位排污權使用行為加強監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級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關工作作出部署。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推進排污權市場化交易”,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市在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經過爭取,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同意將我市確定為全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第二批試點城市,我市正式啟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自今年2月以來,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營管部、市稅務局等部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確定了排污權試點行業、試點污染物以及有關工作機制,形成《暫行辦法》初稿,徵求了各區縣(功能區)、市有關部門(單位)、市律師協會以及行業專家的意見,在網路進行了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修改完善,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等程式。10月19日,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11月23日,經市委常委會第87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11月27日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依據
本《暫行辦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有關要求編制。
三、出台目的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利於增強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樹立資源有限、資源有償、生態環境有價意識,形成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助力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四、重要舉措
《暫行辦法》包括總則、排污權確權和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排污權儲備和出讓、排污權抵押貸款、監督管理、附則等共七章3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排污權試點行業和試點污染物
明確排污權試點行業為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屬於山東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中項目所在的排污單位,其根據山東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動態調整;試點污染物為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二)明確排污權工作推進思路
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暫實行無償使用,當轉讓、抵押無償取得的排污權時,需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不再無償獲取,需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
(三)明確排污權確權和交易方式
一是明確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確權方式。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排污單位排污權。排污單位排污權以排污權證形式確認,有效期原則上為5年。
二是明確排污權交易方式。政府可以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排污單位可以採用公開拍賣、協定轉讓等方式轉讓富餘排污權。
(四)明確排污權使用費徵收標準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排污權使用費徵收標準,報省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批准後執行。
(五)規定排污單位轉讓富餘排污權的情形
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將有償取得的富餘排污權轉讓,從而引導現有排污單位提升治理能力和產業升級來減少污染物排放。
(六)明確排污權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對排污權抵押貸款定義、貸款額度、排污權評估價值、用於抵押貸款的排污權指標數量、貸款期限等進行了規定。
五、關鍵字解釋
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排污單位在繳納排污權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者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排污權的行為。
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本辦法施行前已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投入生產的排污單位,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但未投入正式生產或者運行的建設項目所在的排污單位。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限定種類和數量污染物的權利。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單位對其擁有的排污權進行交易流轉的行為。
排污權儲備是指政府對排污單位閒置、放棄使用、富餘等排污權,採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進行儲備管理的行為。
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採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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