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為做好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確保青海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科學、權威、公正,根據《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制定的細則。

2023年3月,青海省科學技術廳發布《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為進一步規範青海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授獎等活動,省科技廳對《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確保青海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技獎)評審工作的科學、權威、公正,根據《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科技獎中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以下簡稱重大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簡稱科技合作獎)五個獎項的提名、受理、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獎的提名、受理、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三評二審”和公示異議制度。
  第四條 科技獎重點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發明、高技術產業化和促進經濟社會進步等方面獲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
  第五條 科技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規劃和指導。科技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承擔科技獎評審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科技獎相關規則、標準、程式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設在省科技廳,承擔科技獎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獎勵辦主任由省科技廳廳長擔任。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第七條 重大貢獻獎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長期在青海省從事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工作,為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特別是在高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取得具有系列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引領了相關行業領域的技術進步,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本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二)在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突破,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推動了該學科領域的實質性進展,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八條 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應提供公開發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論文或著作。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應在科學發現中作出實質性貢獻,且為提供的代表性論著的作者。
  自然科學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第十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大原創性突破,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前人尚未發現或闡明,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極大推動了相關學科的發展,或為相關技術突破提供關鍵理論基礎,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原創性突破,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有效促進了相關學科的發展,或為相關技術突破提供理論基礎,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原創性突破,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對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重要意義,為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對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技術發明獎
  第十一條 技術發明獎候選項目應取得有效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創造了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應在技術發明或轉化套用中作出實質性貢獻,為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人。
  技術發明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在保障國家安全、產業安全的基礎性、核心性技術方面取得行業重大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作用重大,通過轉化顯著提升了行業核心競爭力,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在保障國家安全、產業安全的基礎性、核心性技術方面取得較大突破,對行業技術最佳化升級作用較大,通過成果轉化明顯提升了產業核心競爭力,產生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首創的技術發明,在保障國家安全、產業安全的基礎性、核心性技術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對行業技術最佳化升級有一定的作用,通過成果轉化較好提升了產業核心競爭力,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科技進步獎
  第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在下列幾個方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且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實施套用的科技成果:
  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研究開發中做出重大科技創新的;引進、吸收、轉化新技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在基礎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會公益性科技工作中獲得重大成果的;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在關鍵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的。
  第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總體研究和技術方案設計中提出學術思想的組織者;
  (二)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的主要貢獻者;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特別是在高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實施者。
  第十六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七條 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8個;二等獎的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2人,授獎單位不超過6個;三等獎的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十八條 科技進步獎項目授獎等級候選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面向融入國家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面向青海省重大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強,創造了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面向青海省戰略需求,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創造了較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一定貢獻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節 科技合作獎
  第十九條 科技合作獎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對青海省科技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國外或省外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組織。
  第二十條 被授予科技合作獎的國外或省外個人、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在青海省的公民或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
  (二)在向青海省的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貢獻,推進了青海省科技事業的發展;
  (三)在促進青海省與國內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並對青海省的科技進步有明顯的推動作用。
第三章 評獎組織
  第二十一條 科技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1-15人,委員實行聘任制,設主任委員1人,由省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人,由省科技廳廳長(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省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主管科技的負責同志、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任期三年,任期內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同志如遇人員調整,自然替補。
  第二十二條 科技獎勵委員會負責科技獎勵工作的巨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對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審議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為完善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六)研究解決科技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設委員11-15人(單數)。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省科技廳廳長擔任;秘書長1人,由省科技廳主管科技獎勵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若干人,原則上由省內外知名專家擔任。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技獎的評審工作,提出獲獎者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向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處理科技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為完善省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監督委員會,設委員5-7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省科技廳機關紀委書記擔任;委員由省紀委監委駐省科技廳紀檢監察組人員、省發展改革委信用信息管理人員、省科技廳負責科研誠信管理人員、機關紀委人員等相關人員組成。省科技廳機關紀委負責科技獎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提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並向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
  (二)審議省獎勵辦關於異議處理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
  (三)經科技獎勵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並向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
  (四)辦理科技獎勵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有關監督工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省獎勵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科技獎提名、受理,並進行形式審查;
  (二)負責初評與複評的組織工作;
  (三)負責評審委員會、科技獎勵委員會會議組織工作;
  (四)負責評審結果的公示和異議處理;
  (五)負責全省科技獎勵大會籌備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科技獎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
  (三)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九條 參與科技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中知悉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審情況、技術秘密或剽竊技術成果。
第四章 提名與受理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應當在科技獎評審60個工作日前,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發布提名工作檔案,公告提名方式、材料要求、報送時間等事項,並設立諮詢電話,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提名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擇優提名;提名專家應在本學科、本領域、本行業範圍內進行提名,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提名項目的提名者,提名專家應迴避本人提名獎項的評審活動。
  提名者應徵得被提名者同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應當按要求對提名材料逐項審查,合理提出提名理由和提名獎勵等級,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省獎勵辦。
  被提名項目、個人、組織,正式提名前應當在提名單位、主要完成單位及工作單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方可提名。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 提名單位、提名專家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在提名時書面提出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每項提名所提出的迴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科技獎。
  (一)智慧財產權歸屬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須取得有關許可,尚未取得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技獎勵活動的;
  (五)項目科技成果未在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的;
  (六)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國家科技獎、其他省(市、區)科技獎的;
  (七)同一技術內容已獲國家科技獎、省(市、區)科技獎的;
  (八)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省科技獎勵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第三十五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項科技獎提名項目的完成人。
  已獲科技獎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為提名項目的前三完成人應當間隔一年。
  第三十六條 被提名項目的完成單位、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每個完成人對項目須有創造性貢獻,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科技獎的完成人。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科技獎的完成人,其中曾經在企事業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且有成果參加科技獎提名的須提供相關情況說明。各級政府部門原則上不能作為完成單位。
  第三十七條 省內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省內單位的行政或業務主管部門提名;省外單位在青海省內實施的項目,可由省科技廳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名;中央駐青單位完成的項目可自行提名。
  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完成的項目可由企業自行提名;其他企業完成的項目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所在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所在園區管理部門提名。
  第三十八條 經省獎勵辦受理,初評前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提名單位以書面方式向省獎勵辦提出,經批准可退出評審。
  第三十九條 被提名項目、個人、組織,經評審未獲獎,或評審結果公布後要求退出的,如果此後的研發活動中獲得新的科技成果,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式隔一年重新提名。
  第四十條 省獎勵辦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進入評審環節。
第五章 評審程式和規則
  第四十一條 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重大貢獻獎不超過1項,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科技合作獎不超過5項,均可空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60項,其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獎比例原則上為1︰2︰3。均可空缺。
  第四十二條 科技獎的評審包括初評、複評和綜合評審。
  (一)初評。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設若干評審組,重大貢獻獎、科技合作獎按照學科納入對應評審組,按學科匹配省內外專家根據評審標準進行定量評價,並提出評審意見,根據得分排序確定入圍複評的項目、個人、組織。
  (二)複評。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行業評審組,對通過初評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以及重大貢獻獎、科技合作獎候選人、候選組織,通過會議評審方式進行複評。各行業評審組專家根據評審標準打分和記名投票,形成各行業組項目、個人、組織得分排序。
  (三)綜合評審。評審委員會按照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初評和複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科技獎候選項目、候選人、候選組織、獎勵種類及等級建議方案,並報科技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表決,結果有效。
  第四十三條 省獎勵辦可在必要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候選項目、個人、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第四十四條 科技合作獎評審結果涉及國外個人或組織的,應徵詢有關外事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 科技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項目、個人、組織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專家應當自行迴避。
第六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省獎勵辦應當在省科技廳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通過初評、綜合評審的候選項目、個人、組織及其提名者,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 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科技獎候選項目、個人、組織材料真實性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省獎勵辦或監督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名者及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候選人、候選組織對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四十八條 省獎勵辦負責異議的受理和督辦;提名者負責異議內容的調查核實;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並經科技獎勵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相關部門應積極協調配合異議調查核實工作。
  第四十九條 異議提出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和證明其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個人提出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異議提出者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省獎勵辦或監督委員會。
  省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五十條 提名者接到異議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報送省獎勵辦審核。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交調查、核實報告和處理意見的,暫緩異議候選項目、候選人、候選組織進入下一階段。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異議各方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如實說明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隱匿、銷毀證明材料。提名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十二條 為維護異議者合法權益,參與異議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身份予以保密;確需公開的,應事前徵求異議者意見。
  參與異議處理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複製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五十三條 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下一階段評審;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五十四條 省獎勵辦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並提請決定,省獎勵辦應當將決定意見報監督委員會備案,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相關方和提名者。
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五十五條 科技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審定後,提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組織、等級的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科技廳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獎。
  第五十六條 重大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十七條 獎金標準調整,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技獎的獎勵資金由省科技廳報省財政廳納入省級政府獎勵資金預算。
  科技獎獎金歸獲獎個人或獲獎團隊成員所有和支配,要確保按時、按規發放,不得剋扣、擠占和挪用。依照有關規定,科技獎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獎金由第一完成人或團隊帶頭人按實際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並在本單位或團隊範圍內公布分配結果。
  對獲獎項目的完成單位,不發放獎金。
  第五十八條 獲得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的項目,如符合國家科技獎提名條件,可提名國家科技獎。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九條 被提名者、其他個人或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科技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技廳取消候選者參評資格。
  第六十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技獎的,由省科技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將其違法行為依法納入科研誠信檔案。
  第六十一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技獎的,由省科技廳暫停或取消其提名資格,將其違法行為依法納入科研誠信檔案。
  第六十二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省科技廳納入科研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六十三條 參與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存在其他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省科技廳將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3日。2021年5月31日印發的《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青科發成區〔202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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