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實施辦法,全面提高我省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立足教學實踐,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發揮教學成果獎在我省教學實踐、改革、研究中的引領和激勵作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教學成果獎(以下簡稱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並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個人,申請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授予與相關管理。
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職業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其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的教學成果獎。
第三條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並確定省級教學成果獎各個獎勵等級的數量、評審期限等。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獎勵經費由省政府獎勵基金列支,獎勵評審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章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設定
第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有重大示範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重大成效,並在國內或省內產生較大影響。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或者實踐的某一方面有較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顯著成效。
三等獎教學成果應當在教育教學理論或者實踐的一定範圍內得到驗證肯定,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成效。
第六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各類獎項不超過5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8項(其中基礎教育4項、職業教育2項、高等教育2項);二等獎不超過14項(其中基礎教育8項、職業教育3項、高等教育3項);三等獎不超過26項(其中基礎教育14項、職業教育6項、高等教育6項)。允許各個等級的獎項有空缺。
省級教學成果獎獎勵標準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對個人的獎勵標準,原則上要低於單位獎勵標準,個人獎勵標準控制在單位獎勵標準的50%以內。省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一次。
第三章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內容及表現形式
第七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應當符合《青海省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的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教育教學成果包含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教育實踐成果。
第八條 基礎教育教學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礎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探索的重大成果,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評價、資源建設等方面,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一方面有所側重。撰寫反映成果主要內容和實踐檢驗過程的報告,應包括問題的提出、解決問題的過程和方法、成果的主要內容、效果與反思職業教育教學成果重點獎勵針對目前職業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有效解決辦法,尤其對推進專業建設和課程改革,改進教學方法,推進信息化教學,培養技能型人才,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強學生就業和創業能力等方面具有創新性和套用推廣價值的成果。
等教育教學成果要反映高等教育教學規律,突出教育教學改革,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產生明顯效果的成果。要重點獎勵在教育教學改革方面實現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養效益,尤其是在凸顯學科專業特色、加強實踐教學、加快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優秀教學成果。
第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呈現方式是教育實踐工作方案,同時,需要經過至少兩年教育教學實踐的檢驗。教育管理、升學制度改革、教師隊伍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經費投入機制和中國小教材不納入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範圍。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的表達方式為成果報告,同時輔以論文、案例等材料的支撐。
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的表達形式為有關教學研究成果的實施方案、教學模型、研究報告、教材、課件(軟體)、論文、著作等。非教學實踐類的學術性論文、調研報告和科研課題不列入教學成果評獎範圍。
第四章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科學、客觀、公開、公正原則。
推薦和評審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堅持以下導向:
(一)堅持貫徹實施國家教育方針,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
(二)堅持質量第一,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
(三)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有利於鼓勵青年教師從事教學工作;
(四)堅持專家評審。
第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省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向省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獲獎成果、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主持並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做出主要貢獻,取得實際效果。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該成果體現單位意志,由單位派人主持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並以單位為主提供物質技術條件保障。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可聯合申請。完成單位或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應向成果主持單位或主持人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推薦、評審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學校或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或單位審核同意後,按照學校的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推薦。評選工作實行限額推薦,受理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在教育廳下達的限額範圍內擇優推薦。
(二)省教學成果評審工作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規定限額內做出予以推薦的決定;不予推薦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省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將推薦的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項目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期為15日。
(四)對經公布沒有異議的,以及異議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成果項目,由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五)評審分為專家評審和會議評審兩個階段。專家個人評審分類別進行,採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成果。評審委員會在聽取評審專家組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投票須有五分之四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投票方有效。一等獎須有參加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二等獎須有參加投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等獎須有參加投票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六)省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對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以投票表決方式產生。
省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決議確定的獲獎項目,應當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15日。
公示期滿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獲獎項目做出核准,並報省政府批准。
獲獎名單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四條 被推薦為參評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其單位人員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評審工作;被推薦為參評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完成個人,不得參加與其申報成果相關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不得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對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個人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單位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學成果組織後續評價和交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單位或個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發生剋扣、截留情形的,由剋扣、截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所屬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並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省級教學獎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者調離崗位。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也要開展教學成果獎勵和評審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標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教學成果獎勵實施辦法由省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