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施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施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施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施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24日
  1. 一、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建設
    (一)加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力度。
    1.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區域(部門)聯動等制度,形成規範有力的制度保障體系。(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加強安全生產日常執法、重點執法、跟蹤執法,強化相關部門及與司法機關的聯合執法。繼續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依法嚴肅查處各類事故。
    3.認真調查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依法嚴肅追究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依法向社會公布調查和處理結果。(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委宣傳部、省總工會、省公安廳及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4.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嚴厲查處事故背後的腐敗行為。認真落實事故查處分級掛牌督辦和備案、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省安全監管局、省監察廳牽頭,各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5.強力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強班組安全建設,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帶頭執行現場帶班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項時持有一票否決權。強化企業技術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決策和指揮權。(省安全監管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契約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建立企業內部工會組織安全生產監督體系,落實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必須高度重視和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安全和勞動保護權益,用人單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省安全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責任。
7.各級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作為衡量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各類企業實施嚴格的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各級政府“一把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政府常務會議或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州(地、市)、縣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安全生產工作應由政府常務或負責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分管。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分解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和分管各行業、各部門政府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省安全監管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
8.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的專業監管、行業管理職能,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省安全監管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9.要不斷完善和提升與行業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監管模式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與企業信譽、行業準入、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評優評級等方面相掛鈎的安全生產約束機制。(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分工負責)
10.強化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強化安全生產基礎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11.企業要加強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健全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配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進一步加強州(地、市)、安全監管任務重的縣(市、區、行委)安全監管組織機構建設。進一步充實全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安全監管力量,建立安全監管機構,明確安全監管職責。(省安全監管局、省編辦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七)嚴格安全生產準入條件。
12.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各行業要嚴把安全準入關和涉及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嚴格安全質量和技術標準,強化建設項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監管,實行嚴格的資格認證制度,確保服務質量。(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省氣象局、民航青海安全監管局、青藏鐵路公司、青海煤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3.將安全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嚴格企業工商和資質年檢(審)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許可的相關審查。(省工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八)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監控管理。
14.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預防理念,充分運用科技和信息手段,逐步建立適應本地區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省安全監管局、省經委、省科技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5.企業要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和分析,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掛牌整改、跟蹤督辦、台帳檔案等常態機制,重大隱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並及時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各級政府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並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九)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16.在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領域普遍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設,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7.加強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將評價結果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安全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工商局、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十)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18.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認真實施青海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各級政府要明確安監、衛生、社保等部門職責,建立健全專業隊伍和技術支撐機構,積極推進企業職業危害申報工作,落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和職業衛生許可制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行政審核制度。(省安全監管局、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19.企業要強化職業衛生培訓,配備合格的職業危害特種防護用品,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定期檢查制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重點抓好煤(矽)塵、熱害、高毒物質等職業危害的監測檢測,加大現場預防性整治力度。切實做好職業病診斷、鑑定、治療和相應的社會保障,維護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省安全監管局、省衛生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四、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
(十一)加大交通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力度。
20.加強道路長途客運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運營車型。加強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監管,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禁止非法改裝車輛及從事旅客運輸,禁止客運車輛掛靠運營。(省交通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經委、省質監局分工負責)
21.嚴格長途客運、危險品車輛駕駛人資格準入和退出,嚴格執行長途客車駕駛人強制休息制度,持續嚴厲整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省交通廳牽頭,省公安廳配合)
22.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嚴格按規定強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並實行聯網聯控。(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牽頭,省安全監管局配合)
23.實行公路建設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繼續實施通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安全防護、標誌標識和限速設施,加強橋樑、隧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注重極端天氣和地質災害期間及旅遊旺季景區道路的安全保通工作。(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牽頭,省旅遊局、省氣象局、省安全監管局配合)
24.繼續強化民航、鐵路、農牧區交通、水上交通、城鄉結合部交通以及校車的安全監管。(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教育廳、民航青海安監局、青藏鐵路公司分工負責)
(十二)深入開展煤礦重大災害專項整治。
25.水患嚴重的煤礦要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原則,嚴格落實探放水措施。高瓦斯礦井要進一步落實瓦斯防治各項政策措施,做到“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嚴格控制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項目審批。(青海煤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分工負責)
26.對煤礦證照不全生產、不具備安全條件擅自生產、超層越界開採、關閉取締後死灰復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打擊。加強對整合技改煤礦的安全管理,加快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和煤礦機械化改造。(青海煤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分工負責)
(十三)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27.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普查評估,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科學規劃化工園區,最佳化化工企業布局,嚴格控制城鎮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要制定支持政策,加快城區高風險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搬遷。要組織開展地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設施安全整治,加強和規範城鎮地面開挖作業管理。(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分工負責)
28.加強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企業安全監管,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管,深入開展禮花彈等高危產品專項治理。繼續禁止煙花爆竹生產加工企業進入省內,嚴格實行專營化經營。(省安全監管局、省經委牽頭,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聯社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管理。
29.加強和嚴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保證礦產資源的規範開發和生產安全,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常態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非煤礦山主要礦種最小開採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安全監管局配合)
30.積極推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在安全生產領域的先進技術。加強石油天然氣勘探開採中井噴失控、硫化氫中毒等管理。對以資源整合、地質勘探、基建和技改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應及時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予以關閉。(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
(十五)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
31.嚴格落實項目建設安全生產責任,認真執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誰發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部門對工程項目建築施工的安全監管職責,嚴格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審查,對涉及相關部門行政許可的事項及時告知項目實施單位和相關部門。強化建築工程參建各方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監管局、民航青海安全監管局、西北電監局青海業務辦、青藏鐵路公司負責)
32.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體系,完善失信懲戒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民航青海安全監管局、西北電監局青海業務辦、青藏鐵路公司負責)
33.建立完善鐵路、公路(水運)、機場、電力、水利、工業等重點工程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民航青海安全監管局、西北電監局青海業務辦、青藏鐵路公司負責)
34.嚴厲打擊超越資質範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掛靠和轉包工程等不法行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民航青海安全監管局、西北電監局青海業務辦、青藏鐵路公司負責)
(十六)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管理。
35.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校舍安全、教學安全、學校衛生、寄宿制學校宿舍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及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等工作,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依法強化校車安全監管。切實加強校舍工程建設管理,進一步規範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確保施工質量。(省教育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消防、冶金、特種設備等其他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
36.要把消防規劃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全面建設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落實建設項目消防安全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嚴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裝修裝飾材料和建築外保溫材料。嚴格落實人員密集場所、大型集會活動等安全責任制,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省公安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7.加強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貿行業企業安全專項治理,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省安全監管局、省質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8.加強雷電、地質等災害的風險評估,嚴格防雷減災設施專項審查和許可制度。(省氣象局、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9.加強電力、旅遊、農機和漁船以及城鎮各類管線(網)的安全管理。(西北電監局青海業務辦、省旅遊局、省農牧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40.加強對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輻射安全許可管理,嚴厲查處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五、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十八)持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41.各級政府要加大安全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執行落實有利於企業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省安全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地稅局、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2.企業要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同時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增加安全投入。(省財政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3.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機制的預防和促進作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青海保監局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十九)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44.重視科學技術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將安全生產科研項目納入全省“十二五”科技規劃,動員和吸收一切可能的科技資源投入到安全生產科技工作,以科技創新、關口前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為目標,開展安全科技示範工程建設,全面推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科技水平。(省科技廳、省經委牽頭,省安全監管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45.企業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積極引進推廣套用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必須加快國家規定的各項安全系統和裝備建設,提升企業科技興安水平。(省科技廳、省經委牽頭,省安全監管局、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十)加強產業政策引導。
46.各級政府要制定相關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的建設和延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47.對技術設備落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省安全監管局、省經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48.加大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十一)加強安全人才和監管監察隊伍建設。
49.高等院校、專科學校、職業學校要進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辦學方式方法和制度措施,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注重培養中高級安全工程和管理人才,充分發揮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專家的作用。(省教育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安全監管局配合)
50.加快安全監管監察隊伍建設,進一步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改善監管監察裝備和條件,創新安全監管監察機制。(省安全監管局、省編辦牽頭,省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六、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二十二)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建設。
51.加強省區域性礦山、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和工業園區救援隊伍建設。縣級以上政府要結合實際,整合應急資源,依託大中型企業、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強本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快青海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基地建設。(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52.建立緊急醫療救援體系,提升事故醫療救治能力。(省衛生廳負責)
(二十三)建立完善政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53.健全省、州(地、市)、重點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和組織機構,加快建設應急信息平台,完善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制。(省安全監管局、省編辦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54.加強安監、氣象、國土、水利、地震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嚴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省安全監管局、省氣象局、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地震局負責)
55.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建設,強化應急物資和緊急運輸能力儲備,提高應急處置效率。(省安全監管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切實提高事故救援實戰能力。(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十四)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
57.大中型企業和重點行業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制,高危行業企業設定或指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報預警機制。(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8.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分級分類、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工作。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要按照預案規定,立即組織停產撤人。(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七、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二十五)加強安全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59.加強安全教育基地建設,充分利用電視、網際網路、報紙、廣播等多種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識,增強全社會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思想意識。(省安全監管局、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廣播電視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60.在中國小廣泛普及安全基礎教育,加強防災避險演練。(省教育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1.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避險和職業健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識“七進”活動,努力提升各族民眾安全素質。(省安全監管局、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2.大力開展企業全員安全培訓,重點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員工及勞務派遣工的安全培訓,加強農民工自我防護安全專業知識和維權意識教育。(省安全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十六)推動安全文化發展繁榮。
63.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和市場機制,培育發展安全文化示範企業,建設安全文化主題公園、主題街道和安全社區,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進安全文化市場繁榮。(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4.繼續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作用,加強安全公益宣傳,大力倡導“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文化。(省安全監管局、省委宣傳部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5.加快安全文化信息化建設,加強網際網路、手機電視(CMMB)等新興媒體的運用,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展示安全文化建設成果,交流工作經驗,主動引導網上輿論,提高安全文化建設水平。(省安全監管局、省委宣傳部、省廣播電視局、省通信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
(二十七)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66.各地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民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齊抓共管的合力。(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7.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作用,落實各成員單位工作責任,健全完善格線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十八)加強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68.把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大各級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之中。(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9.嚴格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以適當形式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違法違規、失職瀆職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十九)發揮社會公眾的參與監督作用。
70.推進安全生產政務公開,健全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受理、審批制度。(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71.落實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制度和救援工作報導機制,完善隱患、事故舉報獎勵制度,加強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省委宣傳部、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廣播電視局、省監察廳、省政府新聞辦配合,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72.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動員廣大職工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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