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開展“科技政策落實年”實施方案》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開展“科技政策落實年”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青海省開展“科技政策落實年”
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2〕4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開展“科技政策落實年”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12日
檔案全文
青海省開展“科技政策落實年”實施方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工作,堅持把科技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構建了覆蓋科技活動全過程的政策體系。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部分政策舉措未落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制約了科技創新和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影響了科技創新治理效能的進一步提升。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科技政策要紮實落地”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國科技工作會議要求,以政策落實落地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和對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聚焦我省科技創新難點痛點堵點,著力打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努力提升科技創新整體效能,助力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和建設產業“四地”,為建設現代化新青海、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青海篇章貢獻科技力量。
二、工作舉措
(一)科技投入政策方面。
1.切實加大省級科技財政投入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的通知》關於“切實加大對基礎性、戰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穩定支持力度”的規定,根據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方案的通知》(青發〔2016〕28號)關於“持續增加各級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政府財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不低於20%”的要求和2022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精神,綜合考慮全省財政收入情況,持續加大省級財政科技投入力度,力爭用於科學技術年度預算的增長幅度高於我省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切實解決全省科技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2.切實增加地方科技成果轉化財政投入。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和《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投入,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財政經費投入”的規定,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投入納入年度預算,持續加大財政科技專項投入力度,切實解決地方科技成果轉化財政投入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方面。
3.落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的規定,根據《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激發科技創新活力提升創新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辦發〔2021〕27號)關於“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不低於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70%的獎勵和報酬”的要求,細化科技成果轉化激勵相關工作,按標準和要求落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充分保障科技成果收益權,切實解決執行過程中缺乏具體操作流程規範、對“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界定不清晰、獎勵和報酬難以落實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4.落實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16〕218號)關於“鼓勵國有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製度”的規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政策,探索以多種方式激勵企業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切實解決國有企業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製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省國資委,各國有企業;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5.落實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吸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落地、鼓勵支持技術成果交易轉化政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關於“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設立研發機構或技術轉移機構,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關於最佳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辦字〔2020〕76號)關於“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吸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落地、鼓勵支持各類技術成果交易轉化,分別按照技術轉移成效和技術交易額度等指標,給予相關獎補”的要求,研究制定《青海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實施細則》,安排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和技術成果交易活動進行獎補,切實解決獎補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三)科技成果轉化處置權改革政策方面。
6.加快科技成果所有權和自主處置權改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於“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和《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於“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國有企業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可以自主決定轉化方式”的規定,借鑑國家試點省市經驗,選擇部分大專院校制訂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流程,先行開展成果所有權和自主處置權試點,切實解決改革緩慢的問題。(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四)科研財務助理政策方面。
7.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22〕17號)關於“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的規定,制定年度科研財務助理實施細則,切實解決科研財務助理制定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完成時限:2022年9月並長期堅持)
(五)科研單位主體責任政策方面。
8.做好科研人員項目經費報銷工作。按照國辦發〔2021〕32號關於“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的規定和青辦發〔2021〕27號關於“項目承擔單位最佳化管理流程、簡化科研財務報銷程式”的要求,制定科研財務報銷工作流程及實施細則,簡化科研財務審批程式,改進財務報銷方式,實行項目經費無紙化報銷,切實解決科研人員項目經費報銷難的問題。(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10月並長期堅持)
9.落實科研採購政策。認真落實國辦發〔2021〕32號和青辦發〔2021〕27號關於“對科研項目設定綠色通道,項目承擔單位屬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式,縮短採購周期”的要求,修訂完善科研採購管理制度,明確科研儀器設備和耗材自行採購的相關規定,簡化採購流程,切實解決科研採購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9月並長期堅持)
(六)科技創新主體政策方面。
10.落實大專院校科技創新券政策。根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青科發高新〔2021〕4號)關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可使用科技創新券”的要求,制定大型儀器共享和創新券兌付內部管理流程,積極做好創新券使用工作,切實解決大專院校科技創新券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七)創新創業政策方面。
11.落實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1號)關於“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離崗創新創業”和青發〔2016〕28號關於“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政策”的規定,嚴格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青人社廳發〔2017〕160號),進一步細化離崗創業落實制度和工作流程,打通科技人員離崗創業通道,切實解決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12.落實創業投資和中小微企業創新融資政策。認真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25次會議關於加快推進金融支持創新體系建設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的通知》關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拓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創新的功能”和青發〔2016〕28號、青政〔2018〕28號關於“積極發展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鼓勵產業投資基金向初創期企業傾斜,將各類財政扶持資金與金融機構貸款項目相結合,形成聯動機制,共同支持創新創業”的規定,由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牽頭制定《青海省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滿足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加大對創業投資和中小微企業創新融資的支持力度,切實解決創業投資和中小微企業創新融資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銀保監局;完成時限:2022年10月並長期堅持)
(八)科技人才政策方面。
13.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關於“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定、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和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辦字〔2018〕33號)關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設定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數、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的要求,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認真做好特設崗位設定工作,切實解決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難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14.落實人才交流合作制度。按照青海省委組織部等9部門《關於印發〈進一步關心關愛專家人才的十條措施〉的通知》(青組字〔2019〕32號)關於“堅持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通過開展出國(境)培訓、雙邊多邊合作研究、共同舉辦高端學術論壇、互派訪問學者等形式,拓展我省專業人才與省內外、國內外高層次專家人才交流合作的領域與層次”的要求,積極拓展國外專家線上授課和國內專家現場授課相結合的出國(境)培訓新模式,不斷提升我省人才科研素質和管理水平,切實解決人才交流合作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省科技廳;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九)科技金融政策方面。
15.落實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及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國知發運字〔2021〕17號)關於“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2016〕52號)關於“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機制,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智慧財產權融資服務,引導企業拓展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範圍,培育並規範智慧財產權保險市場。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試點,支持中小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以及青海省市場監管局等4部門《關於印發〈青海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青市監知〔2021〕152號)關於“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完善業務流程,建立適合智慧財產權質押特點的風險評估、審批授權和激勵約束制度”的要求,由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引導省內金融機構細化智慧財產權質押政策體系,完善估值評價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切實緩解科技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難的問題。(責任單位: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銀保監局;完成時限:2022年8月並長期堅持)
(十)科研誠信和倫理政策方面。
16.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從事科研活動及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機構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對科研誠信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的規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要將科研誠信宣傳教育納入日常管理,開展警示教育,宣傳誠信典範,樹立誠信榜樣,切實解決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省科技廳,各行業主管部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8月並長期堅持)
17.強化科技倫理治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的通知》關於“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要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的規定,制定青海省貫徹落實《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的政策措施,加強對科研活動全過程的倫理管理和預警研判,切實解決部分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科技倫理工作長效機制、制度不完善、科技倫理風險預警與跟蹤研判不夠的問題。(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十一)科技管理服務體系政策方面。
18.健全基層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根據國發〔2016〕16號關於“各地方、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青海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指導、協調、服務等具體工作”的要求,加強基層科技管理服務力量,明確科技管理服務專職崗位及人員,強化本地區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指導、協調、服務等各項工作,切實解決基層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不健全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市州和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19.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規定。根據國發〔2016〕16號關於“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定定價並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和青辦發〔2021〕27號關於“推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與激勵機制,經充分聽取本單位職工意見、單位內公示、按照重大事項決策程式審議通過後,可作為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工作時參考。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式、監督管理職責以及信息公示等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將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而產生決策責任”的規定,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負面清單,細化落實舉措,切實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時限:2022年12月並長期堅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要將科技政策落實年工作作為重要任務,強化統籌協調,多點發力,同向發力,密切配合,協同聯動,共同推進科技政策落實年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加強宣傳解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報導工作力度,著力擴大科技創新政策的知曉度、覆蓋面,確保各類創新主體全面、系統、準確理解把握政策精神,吃透政策內容,用好用足政策。
(三)注重督導落實。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對科技政策落實情況組織進行“回頭看”,全面梳理,建立台帳和任務清單,明確責任時限要求,實行銷號管理。省科技廳牽頭,省政府督查室配合,切實加強督促檢查,促進工作任務落細落實落地。
(四)開展評估考核。省科技廳要建立科技政策落實跟蹤問效機制,開展科技政策實施效果評估,定期通報綜合評估結果,強化考評結果套用,進一步完善科技政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