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了鼓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西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施行日期:2013年4月3日
  • 地區:西寧市
  • 編號:第121號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號
《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3年4月3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王予波
2013年4月7日

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並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科技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推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方針,堅持科學民主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和迴避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市科技獎獎勵經費和工作經費在市人民政府科技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市科技獎設以下三類:
(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 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 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八條 在本市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個人,授予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和組織,授予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 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研究開發中,做出較大科技創新,推進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 在引進、吸收、轉化新技術,推廣、套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 在本市實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要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四) 在本市社會綜合管理、城市發展建設、科技教育衛生等軟科學研究中發揮重要作用,並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和組織,授予科學技術合作獎:
(一) 向在寧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技術、培養人才,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成效顯著的;
(二) 促進本市與國內外的科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市科技獎獎勵標準為: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3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三等獎每項3萬元;科學技術合作獎5萬元。
第十二條 市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超過1項(授獎人數一般為1名),也可空缺;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5項,三等獎不超過7項;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超過2項。評審要嚴格把關,體現寧缺勿降格。
第十三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中央、省駐寧單位;
(四)西寧警備區,武警西寧支隊,駐寧部隊;
(五)西寧地區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六)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和科技專家。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評審前90日,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和網路向社會公告市科技獎評選申報等事項。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申報、推薦、評審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或評價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將合格的申報、推薦材料提交市科技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
(三)市科技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科技獎的初評工作;
(四)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建議;
(五)市科技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進行綜合審定;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審定結果,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間,受理有關異議事項,並在15日內答覆。公示結束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公示情況。
第十六條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作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和證明,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技獎勵評審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對專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參照《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西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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