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通知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稿)已經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獎勵辦法
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技術發明創造、科技成果轉化和發展新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全社會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速科教興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三條 張掖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科技功臣獎;
(二)科技貢獻獎;
(三)自然科學獎;
(四)技術發明獎;
(五)科技進步獎。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設立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具體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範圍及條件
第六條 張掖市科技功臣獎、科技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授予為我市科技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七條 科技功臣獎獲得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特別是在高技術產業化等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特殊貢獻,實現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推動了該領域的重大發展,為我市創造出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指:
1.自主研究開發的高技術成果及產品,經實施形成產業化,一個財政年度新增納稅總額達到200萬元以上;
2.引進、套用、推廣高技術成果,使主導產品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形成規模效益,一個財政年度新增納稅額300萬元以上(用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學科領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
第八條 科技貢獻獎獲獎條件:
科技貢獻獎授予在科技進步和創新活動中,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導某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變革或最佳化升級,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特殊貢獻的公民。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技術發明、技術創造、科技合作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本市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發明並獲得國家專利證書的公民、組織。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該項技術發明成熟,經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創造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技術發明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社會發展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第十一條 科技進步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研製、開發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及生物新品種。創新點突出,經實施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工農業生產、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在技術、系統管理、先進設備引進方面有所創新或推廣套用新成果,創造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認證、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效益的;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成果研究及其它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三章 獎項推薦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由下列部門和個人推薦: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
(三)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四)經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它單位、組織。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書、證明或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一項成果只能申報一個獎項,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四條 推薦自然科學獎和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應是在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科技成果,並經生產實踐一年以上,證明其技術穩定可靠。
第十五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或與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六條 對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頒發有關許可證之前,不得推薦參加評審。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在受理推薦項目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再收取評審費,評審費用3萬元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章 獎項評審
第十八條 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技功臣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和科技貢獻獎的推薦工作;
(二)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出現的有關問題,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科技局局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3—4人,秘書長1人。評審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由主任委員會議確定。委員組成人數根據受理項目多少確定。
第二十條 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無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每次只授予1人。
科技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一次(無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
獲獎項目數量:
技術發明獎項目按參評項目總數的90%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占獲獎項目總數的20%、50%、30%)。
科技進步獎工業類項目按參評項目總數的90%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占獲獎項目總數的10%、50%、40%);農業類項目按參評項目總數的80%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占獲獎項目總數的10%、50%、40%);社會發展類項目按參評項目總數的70%授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占獲獎項目總數的5%、50%、45%)。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審查合格的候選項目(人)經行業評審組初評後,採取差額評選,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是否獎勵及獎勵等次。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參加當年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申報人,不得被推薦為評審,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評審結果在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不實等實質性異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表明真實身份,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內提交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五章 獎項授予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次的結果在進行公示並妥善處理異議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科技功臣獎獲得者,授予“張掖市科技功臣”稱號,由市長簽署,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20萬元。其中10萬元獎給科技功臣獲得者,5萬元獎給完成該項目的其他有功人員,5萬元用於改善科研、工作條件。
科技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10萬元。
自然科學獎:由市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6000元。
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6000元,三等獎5000元。
第二十六條 科技功臣獎、科技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獎勵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榮獲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做為考核、晉級、聘任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懲罰
第二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技術成果,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查明屬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其主要完成人在兩年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有關評審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除市級科學技術獎外,市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縣、區人民政府可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自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評審標準及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張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張政發〔2006〕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