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推動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面向社會開放,更好地服務全省科技創新工作,我們對原《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青科發政〔2016〕13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貫徹執行。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青海省財政廳
檔案全文
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服務,切實提高科技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科技部關於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的通知》(國科發基〔2018〕30號)要求,依據《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大助企紓困力度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青政辦〔2022〕4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是指省內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他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儀器擁有單位”)擁有的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台或成套(含配套附屬檔案或軟體)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且納入青海省大型儀器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省大儀共享平台”)的科研儀器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大型儀器擁有單位將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通過省大儀共享平台向社會開放,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的研發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雙向補貼,是指對儀器擁有單位利用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對外開放共享績效補貼和企業用戶利用共享儀器設施開展科技研發試驗檢測使用補貼。雙向補貼經費由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統籌安排,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商業活動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在補貼範圍之內。
第五條 我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按照信息共享、資源統籌、考核管理、獎懲結合的原則開展。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的儀器擁有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滿足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情況下,將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的儀器擁有單位,將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向社會共享。
第六條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單位,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青海省政府制定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政策;
(二)建立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管理機制,統籌協調並推動開放共享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雙向補貼工作的引導激勵、考核評價等政策措施;
(四)審定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雙向補貼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第八條 省財政廳協同推動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科技廳推進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雙向補貼工作,安排財政預算資金,調動各單位開放共享和儀器使用的積極性;
(二)協同開展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審定補貼資金使用事項;
(三)會同各省直有關部門,根據考核評價結果推動科研儀器設施最佳化配置。
第九條 儀器擁有單位是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內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將所有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納入省大儀共享平台,已建有科研儀器設施管理平台的單位應與省大儀共享平台對接,設立管理機構專人管理,及時向用戶提供大儀共享信息查詢、服務推介、預約使用等動態信息,保證共享服務通暢;
(三)建立本單位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分級分類定編定崗、職稱評定、考核晉升等政策措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四)負責本單位科研儀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五)配合做好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工作,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管理辦公室(簡稱“省大儀辦”)設在青海省科技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運行管理和組織協調。省大儀辦日常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大儀共享平台建設維護和日常運行,制定青海省科研儀器設施共享信息數據及平台接口標準,指導各儀器擁有單位按照統一標準規範建立線上服務機制;
(二)受理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入網申請、資格審查、登記備案;發布省大儀共享平台共享儀器設施目錄,指導各單位開展開放共享服務;
(三)協助組織開展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考核評價、制定雙向補貼方案、發放補貼資金等工作;
(四)建立“大儀共享評審專家庫”,組織專家審核各單位共享補貼資料,提出補貼費用安排建議,對大儀協作共用方面的學術、測試技術和套用研究提出指導和諮詢意見;
(五)組織開展共享服務宣傳、業務培訓、技術交流,收集、整理和發布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相關信息,做好平台的服務和推介。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 凡以財政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儀器擁有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驗收後6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儀器信息按照統一標準錄入省大儀共享平台。對於不宜納入省大儀共享平台的科研儀器設施應有正當理由,並由儀器擁有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大儀辦備案。
第十二條 儀器擁有單位開展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技術服務契約,約定服務內容、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三條 儀器擁有單位開展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並對測試檢測、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等涉及人力資源與智慧財產權的,參照市場標準收取相應的服務費,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儀器擁有單位開放共享服務收入和後補助績效補貼可用於單位績效工資分配、人員培訓、儀器維護、共享平台維護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按照我省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規定,充分落實績效工資分配自主權,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儀器擁有單位要建立健全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搞活內部分配,注重向關鍵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注重向參與開放共享、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或團隊傾斜,調動各類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
第十五條 儀器擁有單位開展對外共享服務須向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確認,申領相應發票,並按規定為用戶開具發票,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鼓勵各儀器擁有單位建立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機制,可授權專業服務機構對科研儀器設施進行市場化運營管理,提高科研儀器設施使用效率。
第四章 共享補貼
第十七條 省大儀辦組織開展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績效考評,考評對象為加入省大儀共享平台並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儀器擁有單位,考評結果經省科技廳審核後向社會公布,並作為科研儀器設施更新和績效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考核結果良好以上的儀器擁有單位,由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給予後補助績效補貼。
第十九條 儀器擁有單位開放共享績效補貼對象按照性質分為普通類和專業類兩類。
(一)普通類儀器擁有單位,指的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非以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儀器擁有單位;
(二)專業類儀器擁有單位,指的是以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條 補貼範圍:
(一)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對外分析測試績效補助;
(二)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更新補助;
(三)參與共享服務單位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補助;
第二十一條 補貼標準:
(一)以儀器擁有單位開展共享服務取得的收入為基數,以入網省大儀共享平台的儀器設施年度使用效率及用戶滿意度等作為調節指數,按儀器擁有單位性質分別核算;
補貼額度=共享服務收入×權重×(入網率×權重+利用率×權重+共享率×權重+好評率×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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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入共享平台的儀器設施占儀器擁有單位儀器設施總數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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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普通類儀器擁有單位共享服務收入包括院系間、課題組間共享取得的收入
(二)對外開展共享服務的單位新購置儀器、設備更新按購置金額的10%進行補貼,已享受其他類購置補貼的設備除外;
(三)非以檢驗檢測、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單位當年取得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儀器擁有單位,一次性補貼5萬元,取得省級資質的補貼3萬元。
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上述補貼標準均為最高比例,實際補貼額度根據年度核定的全省補貼總額與財政實際下達預算資金額度確定。
第二十二條 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績效考評結果為優秀的儀器擁有單位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對於使用效率低、開放共享效果差、考評結果不合格和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考評的單位,省科技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公布,並給予限期整改、停止新購儀器設備、取消科研項目業務費等方式予以約束。
第二十四條 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申請省級科技計畫項目並利用科研項目資金購置科研儀器時,應當在科技項目申請書和契約書中就該儀器設備共享作出承諾,共享服務的承諾應當包括共享的範圍、方式等內容,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時,將儀器設備共享情況作為驗收指標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對通用性較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儀器設施,結合考核結果,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跨部門無償劃撥,也可在儀器擁有單位內部進行調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用戶利用共享儀器設施開展科技研發試驗檢測等產生的技術成本,按照創新券管理辦法通過申領青海省科技創新券途徑進行補貼。
第五章 補貼程式及申報材料
第二十七條 補貼程式:
(一)儀器擁有單位開展共享服務,線上提交相關資料,由省大儀辦線上審核;
(二)省科技廳於每年第一季度發布上年度補貼申報通知,儀器擁有單位、用戶通過省大儀共享平台線上提交《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共享補貼申報表》《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用戶使用補貼兌現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材料;
(三)省大儀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進行現場核查;
(四)通過初審的材料,大儀辦組織專家評審核定後,核算補貼金額,結果報省科技廳審定後公示;
(五)下達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 申報材料:
(一)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共享補貼申報表,青海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用戶使用補貼兌現申請書;
(二)技術服務契約、檢測報告(涉及保密的可提供部分報告)複印件;
(三)收費憑證複印件(如發票、行政事業費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等);
(四)新購置儀器設備購買契約、發票等複印件;
(五)獲得檢驗檢測等資質證書複印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真實可靠,對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手段套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補助經費,並按照科研誠信制度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條 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並納入省級科技計畫管理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 對有違規行為的大儀辦及第三方管理機構,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整改、解除委託協定、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大儀工作管理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人員存在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將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管理辦法》(青科發政〔2016〕1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