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東營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5月13日由東營市人民政府以東政發〔2011〕8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東營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辦法
- 時間: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文號:東政發〔2011〕8號
- 單位:東營市人民政府
通知,共享辦法,
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營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辦法的通知
東政發〔201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共享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原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可用於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單台或者成套儀器、設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院校(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活動進行統籌協調,負責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共享服務平台)、發布共享信息、組織購置評議和實施獎勵等。
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工作。
第五條 共享服務平台應當能夠向管理單位和用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的信息查詢、服務推介、技術培訓等服務。市共享服務平台應當加強與黃河三角洲地區其他城市的合作,參與全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路建設。
支持科學儀器設備共享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共享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利用財政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承諾提供共享服務。共享服務承諾應當包括共享服務可行性論證以及共享時間、範圍、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申請利用財政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議,並出具評議意見;經評議、批准後,政府採購單位方可組織採購。
本市已有同類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提供的共享服務可以滿足申請單位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不予批准其購置申請。
第八條 經評議批准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科技部門應當在項目批准檔案中,明確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在優先滿足項目建設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全部或部分以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其管理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15日內,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等基本信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後,通過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鼓勵管理單位將非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基本信息,報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管理單位提供共享服務,應當使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規範契約文本,並與用戶簽訂契約。契約中主要包括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一條 市財政每年從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激勵資金(以下簡稱共享激勵資金),用於補助因使用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節約財政購置資金的單位、獎勵在儀器設備開放共享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協作共用儀器設備的升級改造。
共享激勵資金使用辦法由財政、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暫行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以非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符合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評估制度。
由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有關科學儀器設備共享中介服務機構,定期對加入共享服務平台的管理單位服務時間和質量、功能開發、人才培養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單位獲得的共享激勵資金,主要用於補助使用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租賃費用、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和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科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養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相關人員,對在共享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相關信息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接受聯合國、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無償援助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共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