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將於2022年12月31日到期,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的相關規範要求,市科委開展了《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的修訂工作,研究形成了《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修訂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
  • 到期時間:2022年12月31日
修訂草案,起草說明,

修訂草案

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調動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和相關人員提供共享服務的積極性,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等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和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原值為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單台(套)科學儀器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統稱用戶)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四條(獎勵資金)
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市科委部門預算。
第五條(評估與獎勵原則)
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度進行一次。
第六條(評估與獎勵對象)
凡以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且加入市共享服務平台的,都應接受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鼓勵以其他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社會資金等全額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管理單位參加評估。
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年度評估中,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可申請共享服務獎勵。
第七條(評估內容)
對管理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內容包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業績、共享服務管理、服務隊伍與能力、信息公開等情況。
第八條(評估獎勵程式)
每年由市科委會同市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評估期為上年7月1日到當年6月30日。
(一)市科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情況及加盟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確定評估單位。
(二)納入評估範圍的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的科學儀器共享服務系統,按照要求填報評估與獎勵材料。
(三)市科委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的管理單位數量的10%。實施評估時,應選擇不低於10%的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現場抽查包括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核實等。
(四)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網站,向社會公布評估與獎勵結果。
(五)對獲得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金在下一年度發放。
第九條(獎勵分類與條件)
大型儀器共享服務獎勵分為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和先進個人獎。
(一)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授予當年度大型儀器共享服務評估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單位。獲得共享服務獎勵的管理單位,在申請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
(二)先進個人獎授予在共享服務工作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功能開發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操作人員,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運行與服務管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管理人員。先進個人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共享大型儀器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2%。
第十條(獎勵金額確定)
管理單位共享服務獎的獎勵經費,根據管理單位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基本信息且服務記錄備案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工作量,以及管理單位績效評估等級確定。單台(套)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以非財政資金全額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儀器,在同等條件下,上浮10%的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先進個人獎勵)
對先進個人發放獎勵資金2000元,並頒發榮譽證書。先進個人可優先參加上海市科技、教育、人事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優秀單位獎勵)
對評估優秀的管理單位頒發年度先進集體榮譽證書;對連續3年評為先進集體的管理單位當年授予示範單位,次年免予現場抽查。
第十三條(評估反饋)
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情況,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信息庫,為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新購(新建)評議、科研基地建設等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用途)
管理單位的共享服務獎勵資金,可用於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服務推廣、信息管理與維護、操作(管理)人員的能力培訓、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五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管理單位對獎勵資金的開支行使管理和監督權,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明晰、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獎勵資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獎勵資金等行為的,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依法追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及以後3年內的獎勵資格。
第十六條(區配套政策)
各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給予相應激勵。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滬府辦發〔2017〕81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即將於2022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修訂後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以下簡稱“共享規定”)的相關要求,為持續發揮效用,擬對《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進行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估獎勵辦法”)是我委推動落實《共享規定》的重要基本制度之一,《評估獎勵辦法》明確了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評估與獎勵原則、評估與獎勵對象、評估內容、評估獎勵程式、獎勵分類與條件、獎勵金額確定、獎勵資金用途、資金管理與監督等內容,明確了各方職責與管理要求。在內容完整有效,適配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現狀、管理單位特點以及管理要求。此次修訂是對照新修訂的《共享規定》,就有關內容表述一致性上進行一次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及說明
一是對有關大型儀器設施相關定義表述進行了修訂。對《評估獎勵辦法》的第二條適用範圍、第三條定義等相關表述進行修訂。
二是對優先購置範圍進行修訂。對第九條第二款內容進行了修訂。獲得共享服務獎勵的管理單位,在申請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
三是對評估獎勵對象進行修訂。在《評估獎勵辦法》中的第六條進一步明確“使用本市財政資金購置建設的,且加入市共享服務平台的管理單位都應接受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的評估。”
四是對評估獎勵程式中結果公布進行調整。《評估獎勵辦法》中第八條“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網站,向社會公布評估與獎勵結果”。
五是對《評估獎勵辦法》中所有涉及“市及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部分出資購置、建設的”等相關描述統一調整為“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區縣配套”調整為“各區配套”。修訂的條款為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
六是對資金用途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按照《共享規定》第第十八條第二款“管理單位獲得的獎勵資金和服務收入可以按照規定用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運行維護,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的要求,修改《評估獎勵辦法》第十四條中“補貼”為“獎勵”,與《共享規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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