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

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為規範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工作,促進資源共享,提高本市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以下簡稱《共享規定》),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
  • 開始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 有效期:2019年6月30日
  • 出台部門:上海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
檔案內容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試行)》(滬科合[2007]第028號)檔案經論證需繼續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第二條(定義及範圍)
《共享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以市或者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的,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含自籌資金部分),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單台(套)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
對申請市級財政資金用於配套國家項目的,如該項目已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評議的,本市不再予以評議,但須將評議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聯合評議辦公室。
第三條(評議工作準則)
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需求導向、開放共享”的原則,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必要性進行評議。
第四條(評議組織協調機構)
本市建立市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在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協調指導小組下設立“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評議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單位共同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第五條(申報報告編制)
申請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先編制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申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購置建設目標的必要性,科研項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購置的預算方案和實施管理能力等內容。
第六條(評議組織實施)
聯合評議辦公室負責制定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的標準、程式、方法,組織實施本市市級財政經費安排範圍內的聯合評議工作,並將評議結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反饋申請單位。
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項目,凡涉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委託項目評估時,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評估。
其它市級財政經費安排的項目,凡涉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需先送聯合評議辦公室對其購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安排項目經費的重要參考。
第七條(評議方法和內容)
收到評議申請後,聯合評議辦公室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規範的原則,對申購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及其預算進行綜合評議。聯合評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申購單位主管部門列席評議會議。
綜合評議內容包括:
(一)相關科學發展和科研需要購置儀器設施的必要性;
(二)儀器設施功能、指標的先進性、適用性、業務指標的合理性;
(三)本市現有同類儀器設施的資源狀況(如分布、使用狀況);
(四)申請單位現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新購儀器設施的安裝條件、技術隊伍等配套支撐保障;
(六)新購儀器設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購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八)實施計畫安排(供貨來源、採購方式、運行經費、預期效益);
第八條(評議結果)
聯合評議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購置的重要參考。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優先批准在同等條件下對利用率高、共享服務工作良好的管理單位的購置申請。
經獲準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項目契約或者項目批准檔案中,明確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滿足本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要求。
評議結果為暫緩購置,但科研確有需要的,科研經費(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時,可視具體情況安排一定額度的經費,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其他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費用支出。
第九條(信息報送)
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其管理單位應當向市科委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等基本信息。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有關信息經匯總、分類後,通過市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監督制度)
經費(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聯合評議辦公室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單位如需調整變更,應按有關程式向原經費(項目)審批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區縣職責)
區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對區、縣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後,應將評議結果報聯合評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解釋)
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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