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南京農業大學發布的地區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農業大學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區:南京
- 單位:南京農業大學
- 類別:地區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三章資金核定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的通知》及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是指《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明確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研究開發項目。
第三條重大專項的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都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科技處為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重大專項預算編制、項目申報,按項目批覆核定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指導和督查預算執行情況;審核、上報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審核、上報重大專項決算;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項目(課題)組是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和執行所承擔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按規定使用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落實項目(課題)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六條計財處負責建立符合重大專項特點的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保證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提出建議,對項目(課題)執行實施預算控制;組織項目(課題)組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進行財務驗收等。
第三章資金核定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七條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製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各項目(課題)組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於使用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採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課題)組聘用的參與重大專項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10.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諮詢費的開支標準見下表:
諮詢專家 | 諮詢方式 | 標準(元) | |
具有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 會議諮詢 | 500-800(人/天) (第1、2天) |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後) |
通訊諮詢 | 60-100(人/個項目或課題) | ||
其他人員 | 會議諮詢 | 300-500(人/天) (第1、2天) | 200-300(人/天) (第3天以後) |
通訊諮詢 | 40-80(人/個項目或課題) |
11.基本建設費:是指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房屋建築物購建、專用設備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應當單獨列示,並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12.其他費用:是指在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同一支出項目一般不得同時編列不同渠道的資金。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組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承擔單位用於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等。
間接費用由財政部根據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特點、項目(課題)組性質等因素核定。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13%,其中用於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5%。
間接費用由我校統籌使用和管理。間接費用中用於科研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應當在對科研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實績,由我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第四章前補助項目(課題)預算管理
第八條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後核定預算,並按照項目(課題)執行進度撥付經費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九條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當全面反映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收入與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條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各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實施階段,合理確定政府投入資金和其他渠道資金使用的方向和重點。項目(課題)組應當根據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和實施計畫,落實除中央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資金。項目(課題)組編制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時,應當提供其他渠道資金來源證明,科技處匯總項目(課題)預算時予以重點審核。
第十一條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支出預算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當圍繞重大專項確定的項目(課題)目標,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有科學的測算依據並經過充分論證,以滿足實施重大專項的合理需要。
第十二條重大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計財處按規定開立特設賬戶按項目(課題)專戶核算。
第十三條項目(課題)組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並通過特設賬戶管理和核算重大專項資金。
項目(課題)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式。在項目(課題)執行期間出現目標和技術路線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致使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的,應當上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
第十四條項目(課題)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課題)決算由計財處編制。項目(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式經審核、匯總後,於次年4月20日前報送牽頭組織單位。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項目(課題)組應當編制項目(課題)決算,將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逐級(層)報至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
第十五條未完項目(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課題)因故中止,計財處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研究提出清查處理意見並報領導小組審核後,報財政部批覆。
第五章後補助項目(課題)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後補助是指相關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先行投入並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評估或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事後立項事後補助兩種方式。
第十七條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按照前補助方式規定的程式立項,項目(課題)完成並通過驗收後,牽頭組織單位組織評估項目(課題)成果價值,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對於研發經費需求量大、風險程度高、承擔單位經濟實力較弱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先撥付不超過該項目(課題)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總額30%的啟動經費。啟動經費撥付和使用的管理,參照前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其餘中央財政資金待牽頭組織單位對項目(課題)成果進行驗收、提出預算安排建議並經財政部核批後,予以撥付。
第十八條採用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按規定程式完成立項後,牽頭組織單位組織評估項目(課題)成果價值並結合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
對於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一般由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驗收情況,提出具體後補助的項目(課題)建議,原則上只對其中一個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課題)給予後補助。同時,牽頭組織單位綜合成果價值和實際支出情況等因素,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
第十九條通過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獲得的資金,項目(課題)組可以用於補償組織開展相關研發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通過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獲得的資金,項目(課題)組可以統籌安排。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我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的通知》、《民口專項管理辦法》和國家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重大專項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建立健全各種費用開支的原始資料登記和材料消耗、統計盤點制度,做好預算與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第二十一條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後,牽頭組織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驗收。通過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