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農業大學修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南京農業大學計財處2014年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許可權及責任,第三章項目申報,第四章資金使用,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監督,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修購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財政部《中央級普通高等學校房屋修繕和儀器設備購置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財教〔2001〕74號)及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修購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年度教育事業費預算中安排並由教育部撥入本校的房屋修繕、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儀器設備購置的專項資金以及按規定由學校配套的自籌資金。
房屋修繕主要指連續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鑑定屬於危險性房屋的教學科研用房、學生生活用房、行政辦公用房等房屋修繕;基礎設施維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電、供暖、供氣設施和道路維修改造;儀器設備購置主要指為教學、實驗服務的儀器設備和圖書等購置。
凡涉及學校長期出租或轉為對外及校辦企業投資的房屋、基礎設施等的維修改造費用,不包括在修繕專項資金之內。
第三條 修購專項資金按“專項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由校長總負責,項目執行單位主管作為第一負責人統籌管理。
第二章管理許可權及責任
第四條學校成立修購項目領導小組,由相關校領導、計財處、教務處、基地處、資產與後勤保障處、監審處、研究生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具體職責和許可權是:
(一) 負責修購項目的總體規劃、年度申報計畫
(二) 負責修購項目單位的資格審查
(三) 負責修購項目的評估、檢查
第五條 學校計財處為修購專項的資金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和許可權是:
(一)負責向教育部匯總和上報我校中央財政修購項目的預算,預算資料包括立項文本、項目預算明細表和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根據學校的財力編制學校修購專項自籌資金預算;
(二)負責向教育部匯總和上報項目完成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三)負責上級部門對中央財政修購項目進行評估的組織工作;
(四)依據國家和學校規定,審核修購專項資金的開支和辦理資金付款;
(五)負責對修購項目的資金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項目單位是修購項目的申報和實施部門,其具體職責和許可權是:
(一)負責組織修購項目的申報;
(二)負責提出修購專項資金的使用方案;
(三)按國家和學校規定負責組織修購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對修購項目的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七條修購項目申報工作由計財處牽頭,各職能部門分工協作,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組織申報評估。
第八條申報單位要根據學校總體規劃和部門單位發展的需求,堅持區別輕重緩急,重點突出、兼顧一般的申報原則,建立本部門分年度項目庫資料並進行滾動管理,為學校申報年度項目資金提供和積累基礎資料。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財政部、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格式編報項目立項文本、項目支出預算表和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等申報材料報計財處統一匯總,再由計財處組織專家對修購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填報要求、申請項目立項依據是否真實可靠、項目預算是否合理、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是否充分等。審核後,按項目輕重緩急進行篩選排序,報校長審核後上報。
第十條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單項設備購置,項目申請單位須通過資產與後勤保障處、實驗室與基地管理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出具論證報告後報計財處。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申報項目一經上級批准並下達預算,計財處將及時通知相關項目部門,建立項目賬,實行項目管理和單獨核算,並按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經費監控。
第十二條 執行項目的單位應按照批准的預算支出範圍和標準控制使用資金,不得突破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增加、撤銷或變更的,要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修購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實施中所支出的工程費、修繕費、材料費、儀器設備購置費用等;項目經費的使用由項目責任人“一支筆”審批。
第十四條 修購項目的實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有關政府採購和招標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辦理決算時,房屋維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項目須提供經監審處審計的項目決算報告和項目竣工質量驗收報告;計財處按照工程施工(購銷)契約辦理項目尾款結算,並按契約規定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財務清賬手續。對於購置項目,在取得購置發票的一個月內必須辦理固定資產進帳和財務報銷手續;對於修繕項目,在工程驗收完後的兩個月內必須辦理財務決算手續。
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年度終了和項目完工後,項目執行單位要對項目建設進度、項目資金投入情況、資金的具體用途、項目建設達到的預定目標及效益進行總結,並於年度決算前報計財處,由計財處統一匯總上報教育部。
第十八條 因中央財政撥付的修購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零餘額賬戶管理制度,學校已安排的修購項目年初下撥預算額度,年度終了必須用完,否則原渠道返回中央財政。所以各項目執行單位原則上要求當年投入、當年完工、當年見效。
第十九條 對已完成項目,但經費仍有結餘的,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收回或留給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對不能按期完成或因故終止的項目及年度未執行的項目,項目單位要將未完成或終止或未執行的原因報計財處,計財處將根據實際情況在報校領導批准同意後予以收回剩餘資金或延續至下年度使用;年終如因修購項目的結餘資金被收回而影響我校下年度修購項目的整體申報工作,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並取消下年度該單位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條 學校計財處、監審處、資產管理等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物資設備管理及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點檢查,如發現有以下情況者,學校將暫停項目執行單位的資金使用,對項目單位和負責人員做出嚴肅處理,並要求有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糾正;經核查確已糾正的,學校可恢復其資金使用,否則將終止項目;情節嚴重者,學校將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一)未按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擅自改變項目內容、擴大項目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只立項不開工、虛報項目套取經費以及重複申報或重複建設的;
(三)經審計後認為項目管理混亂、有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的;
(四)所購儀器設備管理不善,使用效率低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項目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