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財政資金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減少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重複購置和不必要的高配置購置,推進我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對外開放,逐步建立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和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規範省級財政資金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以下簡稱“聯合評議”)工作,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財政資金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試行辦法
  • 地區:浙江省
  • 類型:試行辦法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聯合評議範圍和程式,第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中的“聯合評議”是指有關單位在政府資助的各類項目中申請使用省級財政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時,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發改委、教育廳等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部門)和杭州海關從全省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高等教育實際出發,聯合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學性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議。
第三條 聯合評議工作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領導協調小組統一協調,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下達項目的科技、教育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辦公室(掛靠在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簡稱“省大儀辦”)根據省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聯合評議範圍和程式

第四條 凡是申請用省級財政資金購置的單台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和成套試驗設備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含自籌資金部分)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均列入聯合評議範圍。
第五條 申請購置第四條所列範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在申報各類項目時,須填寫《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二份。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一)購置儀器設備的必要性;
(二)新購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的形式;
(三)國內外同類設備性能;
(四)項目實施管理和使用能力。
第六條 根據我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分布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省大儀辦受省有關部門委託並經其聯合審定,每年發布一次《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指導性意見》,並作為是否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參考依據。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指導性意見》委託省大儀辦具體組織制定,由省有關部門和杭州海關聯合審定和發布。
第七條 各省有關部門在項目初審通過後正式立項前,應將《申請表》委託省大儀辦組織專家進行聯合評議。
第八條 省大儀辦在收到各有關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申請表》後,應及時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其預算進行綜合評議。
第九條 專家組對申請單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的必要性、儀器設備選型的適用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進行評議,形成評議意見。
第十條 省大儀辦應及時將專家組評議中形成的評議意見反饋給委託單位。如申請單位對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二個星期內向省大儀辦提出複議申請。
第十一條 省有關部門以評議意見為主要依據,結合財力情況核定、下達各單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預算。未經聯合評議程式的新購預算方案不予立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已審批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計畫和預算。如確需調整變更的,應按程式報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受省有關部門的委託,省大儀辦應每年組織專家對聯合評議工作進行一次評估總結,以不斷提高聯合評議的質量和效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並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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