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障《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規範和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的通知》及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制定。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於二○○九年九月二日發布實施,總計八章四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二○○九年九月二日
  • 條數:總計八章四十六條
  • 頒發單位: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管理機構職責,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資金核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前補助項目,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後補助項目,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七章 其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附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規範和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的通知》及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專項的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都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主要規範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三條

重大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各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准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公共科技活動,並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入市場的產業化前期工作予以適當支持。

第四條

結合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課題)的特點,採取前補助、後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
對於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動,一般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對於具有明確的、可考核的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以及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一般採取後補助方式支持。
體支持方式,由牽頭組織單位結合項目(課題)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實施計畫時明確,經領導小組審核後,作為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綜合平衡的內容之一。

第五條

重大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支付納入國庫動態監控體系管理。

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條

按照重大專項的組織管理體系,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三部門、財政部、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重大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開展實施計畫綜合平衡工作,統籌協調重大專項與科技計畫、國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資源的關係,作為預算編制和審核的前提和基礎。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重大專項預算評審並核批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指導和督查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批覆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審核、批覆重大專項決算等。

第九條

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牽頭組織單位編制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與牽頭組織單位共同落實中央財政資金以外其他渠道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牽頭組織單位是重大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式審核匯總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建議方案;會同領導小組落實中央財政資金以外其他渠道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負責建立符合重大專項特點的重大專項資金內部監管機制,保證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提出建議,按規定審核項目(課題)預算執行中的一般性調整;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進行財務驗收等。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和執行所承擔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按規定使用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監督檢查和驗收;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等。

資金核定

第十二條

重大專項資金由項目(課題)經費、不可預見費和管理工作經費組成,分別核定與管理。

第十三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製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於使用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採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開支標準和會期。
7.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9.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聘用的參與重大專項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10. 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11. 基本建設費:是指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房屋建築物購建、專用設備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應當單獨列示,並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12. 其他費用:是指在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同一支出項目一般不得同時編列不同渠道的資金。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承擔單位用於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等。
間接費用由財政部根據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特點、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性質等因素核定。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13%,其中用於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5%。
間接費用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統籌使用和管理。間接費用中用於科研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應當在對科研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不可預見費是指為應對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預見因素安排的資金,由財政部統一管理。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因不可預見因素需要追加預算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審核批覆。

第十五條

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是指在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三部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等承擔重大專項管理職能且不直接承擔項目(課題)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與實施重大專項相關的組織、協調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單獨核定。

前補助項目

第十六條

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後核定預算,並按照項目(課題)執行進度撥付經費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十七條

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當全面反映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收入與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條

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各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實施階段,合理確定政府投入資金和其他渠道資金使用的方向和重點。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和實施計畫,落實除中央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資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時,應當提供其他渠道資金來源證明,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匯總項目(課題)預算時予以重點審核。

第十九條

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支出預算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當圍繞重大專項確定的項目(課題)目標,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有科學的測算依據並經過充分論證,以滿足實施重大專項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國務院審議通過的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確定項目(課題)及其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編制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作為實施計畫的組成內容,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至三部門進行綜合平衡。

第二十一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改和完善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由財務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匯總編制重大專項預算建議方案,按規定程式在當年“一上”部門預算前一個月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有兩個及以上牽頭組織單位的,由第一牽頭組織單位聯合其他牽頭組織單位匯總報送。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組織重大專項預算評審,結合評審結果及當年財力狀況,批覆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與分年度預算。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批覆和財政部批覆的項目(課題)總預算與分年度預算,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批覆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與分年度預算,確定下年度項目(課題)預算控制數,下達至牽頭組織單位,同時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領導小組組長單位。有多個牽頭組織單位的,預算控制數分別下達至各牽頭組織單位。

第二十四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下達的年度預算控制數,組織編報“二上”預算。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按照法定預算程式正式批覆牽頭組織單位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年度預算,並將批覆情況函告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領導小組組長單位。
“極大規模積體電路製造裝備及成套工藝”重大專項按照地方專款預算管理的有關程式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重大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開立特設賬戶。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批覆的預算、用款計畫、實施進度和規定程式,及時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支付到財政部門批准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設的重大專項資金特設賬戶。特設賬戶納入國庫動態監控體系管理。特設賬戶開立等事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項目(課題)預算的執行。重大專項資金根據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和關鍵節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撥款。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根據任務契約書,在合理劃分項目(課題)研發階段和關鍵節點、明確關鍵節點的任務、研發進度及重大專項資金撥付條件的基礎上,考核各項目(課題)的階段目標和關鍵任務節點的完成情況,並據此在1個月內提出用款計畫,財政部審核後支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執行,並通過特設賬戶管理和核算重大專項資金。
項目(課題)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式。在項目(課題)執行期間出現目標和技術路線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致使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的,應當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

第二十九條

重大專項資金實行決算報告制度。重大專項資金決算應當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經費等渠道安排的用於重大專項的各種經費。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課題)決算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牽頭編制。項目(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式經審核、匯總後,於次年4月20日前報送牽頭組織單位。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課題)決算,將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逐級(層)報至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

第三十條

未完項目(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課題)因故中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研究提出清查處理意見並報領導小組審核後,報財政部批覆。

後補助項目

第三十一條

後補助是指相關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先行投入並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評估或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事後立項事後補助兩種方式。

第三十二條

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按照前補助方式規定的程式立項,項目(課題)完成並通過驗收後,牽頭組織單位組織評估項目(課題)成果價值,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對於研發經費需求量大、風險程度高、承擔單位經濟實力較弱的項目(課題),可事先撥付不超過該項目(課題)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總額30%的啟動經費。啟動經費撥付和使用的管理,參照前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其餘中央財政資金待牽頭組織單位對項目(課題)成果進行驗收、提出預算安排建議並經財政部核批後,予以撥付。

第三十三條

採用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按規定程式完成立項後,牽頭組織單位組織評估項目(課題)成果價值並結合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
對於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一般由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驗收情況,提出具體後補助的項目(課題)建議,原則上只對其中一個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課題)給予後補助。同時,牽頭組織單位綜合成果價值和實際支出情況等因素,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核批。

第三十四條

通過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獲得的資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可以用於補償組織開展相關研發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通過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獲得的資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可以統籌安排。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國家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重大專項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種費用開支的原始資料登記和材料消耗、統計盤點制度,做好預算與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第三十六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按照重大專項目標和任務,結合重大專項特點建立經費監管制度,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牽頭組織單位還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績效評價規定,並根據重大專項實施情況,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應當對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實施管理工作情況以及重大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牽頭組織單位做好各項經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組織對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監督檢查的結果、牽頭組織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領導小組監督檢查情況等,將作為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預算、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以及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後,牽頭組織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驗收。通過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課題)資金如有結餘(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等),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經費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以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予以緩撥、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向三部門及領導小組提出終止項目(課題)的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二條

重大專項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三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