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是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 編號:財關稅[2010]28號
- 時間:2010年7月15日
- 關於:重大工程的研究開發
- 通知對象: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財關稅,暫行規定,確認函,有關要求,
財關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關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國家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的研究開發,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特制定《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對承擔《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課題)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體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項目承擔單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免稅政策的,應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牽頭組織單位提交申請檔案,具體申請程式和要求見《暫行規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進口免稅政策,可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請的證明檔案,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
三、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按《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受理和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檔案,並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需求清單。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及時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清單。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進口物資前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關材料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附屬檔案: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關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國家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的研究開發,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課題)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體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述科技重大專項是指列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包括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晶片及基礎軟體產品,極大規模積體電路製造裝備及成套工藝,新一代寬頻無線移動通信網,高檔數控工具機與基礎製造裝備,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新藥創製,愛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
第四條 申請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立的法人資格;
2、經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准承擔重大專項任務。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於項目(課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套用,且進口數量在合理範圍內;
2、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產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且價值較高;
3、申請免稅進口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一般應優於當前實施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設備。
第六條 為了提高財政資金和進口稅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對於使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在申報設備預算時,應當主動說明是否申請進口免稅和涉及的進口稅款。
第七條 各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牽頭組織單位)是落實進口稅收政策的責任主體,負責受理和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檔案、報送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需求清單、出具《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進口物資確認函》(格式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進口物資確認函》)、報送政策落實情況報告等事宜。
有兩個及以上牽頭組織單位的科技重大專項,由第一牽頭組織單位會同其他牽頭組織單位共同組織落實上述事宜。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為企業的,由該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負責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檔案、報送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需求清單、出具《進口物資確認函》。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物資需求,結合國內外生產情況和供需狀況,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清單,組織落實政策年度執行方案,定期評估政策的執行效果,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政策。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牽頭組織單位提交下一年度進口免稅申請檔案(要求見附屬檔案2),項目承擔單位在領取《進口物資確認函》之前,可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請的證明檔案,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上年度已享受免稅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尚未領取當年度《進口物資確認函》之前,可直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進口物資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的有關規定,持《進口物資確認函》等有關材料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對項目承擔單位在《進口物資確認函》確定的免稅額度內進口物資的免稅申請,海關按照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清單進行審核,並確定相關物資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第十一條 為及時對政策進行績效評價,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應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政策執行情況如實上報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落實情況報告,說明上一年度實際免稅進口物資總體情況,同時抄送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牽頭組織單位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該科技重大專項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l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停止該單位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1年。
第十二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切實做好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執行的管理工作,保證政策執行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如實申報材料、辦理相關進口物資的免稅申請和進口手續。項目承擔單位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物資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外,對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2年。
第十三條 經海關核准,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免稅進口的設備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活動和技術開發,但未經海關許可,免稅進口的設備不得移出原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後,對於仍處於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設備和剩餘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項目承擔單位可及時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提前解除監管的手續,並免於補繳稅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確認函
(格式)
編號: 201X(年)-XX(專項號)-XXX(項目號)
單位名稱:
根據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規定,茲確認:你單位申請享受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符合有關規定,請按規定到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物資免稅手續.
項目(課題)編號:
項目(課題)名稱: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
項目(課題)負責人:
項目(課題)起止期: 年 月至 年 月
免稅進口物資額度:
確認函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或領導小組組長單位)
年 月 日
有關要求
申請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1. 單位性質、註冊資本以及經營範圍;
2. 項目(課題)的編號、名稱、負責人,承擔項目(課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課題)的主要任務、經費來源與組成;
3. 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關鍵設備、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申請免稅進口金額、免稅稅款;
4. 提供申請免稅進口設備、零部件及原材料具體信息(見表1、2);
5. 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6. 其他情況說明。
7. 申請檔案應當提交一式六份,並提供電子版本一份(表1、2採用EXCELL格式)。
表1 申請免稅進口設備清單
序號 設備名稱 技術指標 稅則號列 進口理由 進口數量 進口金額 進口稅額 資金來源 所在編號
註:“進口金額”單位:萬美元、進口稅額單位:萬元。
申請免稅進口設備技術規格屬於當前《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應當在“所在編號”欄目中填寫設備在《目錄》中所在編號;進口設備未在該《目錄》內的,“所在編號”不需填寫。
資金來源分類: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其中,使用地方財政資金購置設備應當註明所在省份。
表2 申請免稅進口零部件、原材料清單
序號 零部件/原材料名稱 稅則號列 進口數量 進口金額 進口稅額 資金來源 備註
註:“進口金額”單位:萬美元、進口稅額單位:萬元。
資金來源分類: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其中,使用地方財政資金購置設備應當註明所在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