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

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是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稅收政策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
  • 數量:十四條
  • 施行: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 目的: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
內容,注意事項,

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關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國家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的研究開發,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課題)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體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述科技重大專項是指列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包括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晶片及基礎軟體產品,極大規模積體電路製造裝備及成套工藝,新一代寬頻無線移動通信網,高檔數控工具機與基礎製造裝備,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新藥創製,愛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
第四條 申請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立的法人資格;
2、經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准承擔重大專項任務。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於項目(課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套用,且進口數量在合理範圍內;
2、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產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且價值較高;
3、申請免稅進口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一般應優於當前實施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設備。
第六條 為了提高財政資金和進口稅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對於使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在申報設備預算時,應當主動說明是否申請進口免稅和涉及的進口稅款。
第七條 各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牽頭組織單位)是落實進口稅收政策的責任主體,負責受理和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檔案、報送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需求清單、出具《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進口物資確認函》(格式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進口物資確認函》)、報送政策落實情況報告等事宜。
有兩個及以上牽頭組織單位的科技重大專項,由第一牽頭組織單位會同其他牽頭組織單位共同組織落實上述事宜。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為企業的,由該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負責審核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檔案、報送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需求清單、出具《進口物資確認函》。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物資需求,結合國內外生產情況和供需狀況,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清單,組織落實政策年度執行方案,定期評估政策的執行效果,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政策。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牽頭組織單位提交下一年度進口免稅申請檔案(要求見附屬檔案2),項目承擔單位在領取《進口物資確認函》之前,可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請的證明檔案,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上年度已享受免稅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尚未領取當年度《進口物資確認函》之前,可直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進口物資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的有關規定,持《進口物資確認函》等有關材料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對項目承擔單位在《進口物資確認函》確定的免稅額度內進口物資的免稅申請,海關按照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清單進行審核,並確定相關物資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第十一條 為及時對政策進行績效評價,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應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政策執行情況如實上報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落實情況報告,說明上一年度實際免稅進口物資總體情況,同時抄送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牽頭組織單位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該科技重大專項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l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提交報告的,停止該單位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1年。
第十二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切實做好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執行的管理工作,保證政策執行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如實申報材料、辦理相關進口物資的免稅申請和進口手續。項目承擔單位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物資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外,對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2年。

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經海關核准,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免稅進口的設備可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活動和技術開發,但未經海關許可,免稅進口的設備不得移出原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後,對於仍處於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設備和剩餘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項目承擔單位可及時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提前解除監管的手續,並免於補繳稅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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