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

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673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7月1日由財政部以財教〔2011〕28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財務驗收的方式和內容、財務驗收程式、財務驗收結果及相關責任、附則6章39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第三章 財務驗收的方式和內容,第四章 財務驗收程式,第五章 財務驗收結果及相關責任,第六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1〕287號
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我們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673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是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之一。組織財務驗收旨在客觀評價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進一步促進提高重大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進重大專項順利實施。
第三條 凡經批准列入重大專項管理的項目(課題)均應當進行財務驗收。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與項目(課題)驗收要統一部署、同期實施,在任務契約規定完成時間到期後六個月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間,報財政部備案。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重大專項以項目(課題)為基本單元進行財務驗收。項目(課題)分管理級次的,各重大專項的牽頭組織單位(以下簡稱牽頭單位)可以根據專項組織管理情況分級次組織財務驗收。
第五條 財務驗收以國家相關財政財務制度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為依據。財務驗收的資金範圍為納入重大專項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等。

第二章 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統一組織指導重大專項的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並負責對財務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對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財務驗收工作及其結果,組織開展財務驗收抽查工作。
第七條 牽頭單位負責相應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工作。牽頭單位財務部門會同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財務驗收工作。驗收工作可以通過組織財務驗收專家組和按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
第八條 財務驗收專家組、受託專業機構應當分別按契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財務驗收工作,依據財務驗收內容、驗收指標等出具財務驗收意見和驗收報告。
第九條 財務驗收人員應當包括財務專家、技術專家等。財務驗收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少於7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5人。專家組組長由財務專家擔任。
第十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交財務驗收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積極配合專家組完成財務驗收相關工作。對於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課題),相關承擔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第一承擔單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條 實行迴避制度。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合作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參加本單位驗收工作。

第三章 財務驗收的方式和內容

第十二條 財務驗收採取現場驗收、非現場驗收或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牽頭單位可以視具體情況確定驗收方式。
(一)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深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現場,查驗會計憑證和相關財務資料、現場聽取有關匯報等,形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
(二)非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非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諮詢等形式進行財務驗收,形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對確需到項目(課題)現場核查有關資料的,可以組織專家到現場查閱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財務驗收的主要內容有: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十四條 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契約管理、政府採購、審批報銷、資產管理等國家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情況等。
第十五條 資金到位和落實情況主要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的到位和落實情況,以及按照預算批覆和契約任務書要求對任務承擔單位資金撥付情況等。
第十六條 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主要包括:按照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設立特設賬戶及單獨核算相關情況,會計核算的規範性、準確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會計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十七條 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主要包括: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及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的情況,支出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以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等。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契約任務約定和項目(課題)進展執行預算的情況,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預算情況,以及各類資金結餘情況等。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情況主要包括:資產購置、資產入賬、資產使用和處置情況,開放共享情況,以及無形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在財務驗收過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八種情況之一的,應限期整改後再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一條 財務驗收評價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依據規定的驗收內容、驗收指標及相應評價標準和分值(財務驗收指標詳見附屬檔案2),形成財務驗收綜合得分,同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章 財務驗收程式

第二十二條 牽頭單位根據專項任務完成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結合專項特點,制定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方案,並報財政部備案。
牽頭單位根據財務驗收工作方案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發出進行財務驗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任務完成後的30日內,在認真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向牽頭單位提交財務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課題)契約書、預算書和其他有關批覆檔案;
(二)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格式見附1);
(三)項目(課題)結餘資金情況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項目(課題)驗收檔案資料須加蓋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公章。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牽頭單位收到財務驗收材料後,要及時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課題),應當在財政部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範圍內選定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財務審計結束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出具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牽頭單位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做出回復。對於財務審計無問題的,牽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財務驗收工作;對於財務審計有問題的,牽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再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六條 進行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時,每位專家應當在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項目(課題)相關情況基礎上,獨立填寫並提交財務驗收專家意見(詳見附3)。總體財務驗收結論意見須由全體驗收專家討論通過,由驗收專家組組長組織填寫財務驗收專家組意見(詳見附4)並由專家組組長簽名。
第二十七條 牽頭單位在匯總、分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的基礎上,初步形成財務驗收結論,並將財務驗收結論下發至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於接到財務驗收結論後一個月內,按照財務驗收結論的要求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牽頭單位。整改到位的通過財務驗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過財務驗收。
第二十九條 牽頭單位匯總整改後的財務驗收意見及相關材料,形成最終財務驗收結論,並編寫財務驗收報告(報告內容、格式見附5),報送財政部。財政部通過抽查方式對財務驗收工作的程式、內容、質量和驗收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涉密項目(課題)的財務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等相關規定,由牽頭單位商財政部另行組織實施。

第五章 財務驗收結果及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大專項財務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
項目(課題)綜合得分總分值為100分,綜合得分高於80分(包括80分)為“通過驗收”;綜合得分低於80分為“不通過驗收”,其中,綜合得分高於60分(包括60分)且低於80分的項目(課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辦理完畢財務結賬手續。項目(課題)經費如有結餘,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財務制度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於財務驗收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牽頭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整改情況及專家組意見調整驗收結論,按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驗收未通過的項目(課題),項目(課題)負責人不得再申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第三十五條 在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財務驗收過程中,驗收專家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人員、相關管理人員和相關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財務驗收工作的資格。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牽頭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專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項目(課題)財務驗收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組織財務驗收所需經費,在其項目(課題)經費的間接費中列支;牽頭單位組織財務驗收所需經費,在牽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財政部組織財務驗收所需經費,在三部門管理費中列支。經費的開支內容和標準嚴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和《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673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1.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略)
2.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指標(略)
3.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專家意見(略)
4.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專家組意見(略)
5.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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