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辦法

《鄭州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辦法》在2015.03.28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辦法
  • 外文名:Facilitation of sharing of large-scale scientific instrument facilities in Zhengzhou
  • 頒布時間:2015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鄭州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辦法》業經2015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資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使用效率,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及促進,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單台(套)原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原價值10萬元以上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擁有者),將其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非關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使用者)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四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應當遵循整合資源、布局合理、開放協作和高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共享管理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建設、運行、維護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
(二)採集、發布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
(三)參與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
(四)組織開展共享服務績效評估;
(五)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和使用進行補助;
(六)受理舉報和投訴。
市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共享服務平台),共享管理機構應當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名稱、類別、型號、分布、套用範圍、技術指標等信息,通過共享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共享服務平台應當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信息查詢、服務推介、專家諮詢和技術培訓等服務。
共享服務平台應當加強與其他城市的合作,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協作。
第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享受稅收優惠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加入共享服務平台,並向共享管理機構備案。鼓勵社會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加入共享服務平台。
第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享受稅收優惠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擁有者應當自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技術指標等信息報送共享管理機構;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其擁有者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向共享管理機構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申請使用市或者縣(市、區)財政性資金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單台(套)價值100萬元以上(含自籌資金部分)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必要性、合理性、先進性進行聯合評議。共享管理機構應當在聯合評議時提供本市共享的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
聯合評議結果作為財政性資金使用的立項和審批依據。本市已有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的共享服務,可以滿足申請單位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其申請不予批准。
聯合評議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加入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共享使用時,擁有者應當與使用者簽訂書面契約,約定檢測、檢驗、中試、設計、快速成型等服務內容,以及費用標準、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財政性資金項目需要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檢測、檢驗、中試、快速成型等活動的,應當優先選擇加入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
第十一條 擁有者享有下列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一)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有權(管理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按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三)提供共享服務並通過績效評估的,可以獲得相應共享服務後補助;
(四)配備專業服務人員,保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完好正常;
(五)不得無故拒絕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
(六)為使用者保守秘密,不得侵犯其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使用者享有下列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
(二)按約定支付使用費用;
(三)不得侵犯擁有者的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獲得共享使用後補助。
第十三條 使用者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過程中使用加入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檢測、檢驗、中試、快速成型等活動,並產生使用費用的,可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共享使用後補助。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教育、衛生、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定期對加入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擁有者進行服務質量、服務機時、功能開放等方面的績效評估,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共享服務後補助的主要依據。
進行績效評估時,應當抽查擁有者共享服務相關的原始記錄,核實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運行情況,調查用戶滿意度。
加入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擁有者應當配合共享服務績效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專項資金在市科學技術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
(一)共享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
(二)對擁有者給予共享服務後補助;
(三)對使用者按照實際繳納費用10%—30%的比例給予共享使用後補助。
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獲得共享服務後補助、共享使用後補助總額最高為20萬元。
共享服務後補助、共享使用後補助具體辦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共享服務平台中以社會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擁有者,應當優先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享受稅收優惠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不履行共享服務義務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否決的依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共享服務後補助、共享使用後補助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在一定範圍內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的,責令退回。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共享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發放共享服務後補助、共享使用後補助的;
(二)串通他人騙取共享服務後補助、共享使用後補助的;
(三)在聯合評議、共享服務績效評估中徇私舞弊的;
(四)挪用、剋扣、截留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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