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

《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是根據《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科技項目及資金管理規定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上海市農業科技發展實際情況,制定的細則。

2023年7月,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試行)。該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至 2025年7月3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滬農委規【2023】8號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農委規〔2022〕5號),為進一步規範並加強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7月11日

細則全文

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並加強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及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上海市鄉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滬農委規〔2022〕5 號)有關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科技項目及資金管理規定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本市農業科技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主要支持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開展農業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等科技活動。
第三條 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原則 
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圍繞國家農業科技創新和上海都市現代綠色農業發展戰略,堅持前瞻性和實效性相結合,加強統籌規劃。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承擔主體。遵循科研活動規律,堅持績效導向,加強評估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推行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分為技術攻關、聯合育種攻關、產業提升、套用場景、科技人才培育等項目類別。
技術攻關項目: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和本市農業產業技術瓶頸,聚焦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開展農業前沿共性及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培育具有重大套用價值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引領和支撐都市現代綠色農業可持續發展。
聯合育種攻關項目:支持種業企業與科研院校協同創新,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和本市種業發展目標,聚焦重點物種,開展突破性重大品種選育。優先支持國家種業陣型企業、種業育繁推一體化企業、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牽頭企業、國家核心育種場和自主品種獲得國家審定且達到一定推廣面積(量)的種業創新企業。
產業提升項目:支持在本市套用及推廣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的農業品種、技術和裝備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提升都市農業產業發展能級,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本市都市現代綠色農業高質量發展。
套用場景項目:圍繞構建全鏈條、全過程的農業科技套用生態,支持開展上下游配合的農業新技術研發與集成,在本市建設技術創新度高、集成性強、行業帶動性好、示範效果優的農業科技套用場景。
科技人才培育項目:支持東方英才計畫鄉村振興拔尖項目和青年項目入選者等優秀人才,以追求突破性進展為目標在農業科技領域開展前沿性、創新性研究,加速成長為相關領域領軍型人才。支持本市各類涉農單位的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圍繞都市現代綠色農業重點領域,開展創新性或有實用前景的套用研究,提升本市農業科技人才儲備水平。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業農村委)主要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項目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項目指南編制、項目評審、績效目標制定、績效跟蹤和評價、項目計畫審批、項目實施監管、項目驗收、信息公開等工作。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項目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審核、財政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管理的跟蹤檢查和績效管理,以及配合市農業農村委下達年度項目計畫等工作。
第六條 上海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項目的過程管理,包括項目申報受理、組織評審、契約簽訂、契約變更審核、動態管理、組織驗收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項目立項管理
(一)指南發布。市農業農村委圍繞農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及科技發展方向,結合本市都市現代綠色農業發展戰略,組織開展科技需求調研,突出目標導向、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編制項目申報指南並公開發布。
(二)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編制項目申報書,經主管單位(部門)初審後,報送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對項目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並形成審查結果。
(三)項目評審。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項目評審方案,經市農業農村委審定後,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開展評審,評審專家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獨立形成評審意見。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匯總專家評審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委。
(四)項目公示。市農業農村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研究確定項目主持單位和項目經費,並將擬立項計畫向社會公示。
(五)項目下達。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農業農村委據項目資金預算安排,商市財政局同意後下達項目年度計畫。
第八條 項目日常管理
(一)契約簽訂。項目計畫下達後,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與項目主持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明確項目實施期間各方權利、責任、義務,以及實施內容、計畫進度、考核指標等。項目主持單位應與協作單位簽訂二級契約,明確主持單位和協作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智慧財產權歸屬等,二級契約內容不得與項目契約書內容相牴觸。
(二)動態管理。項目主持單位應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按時提交項目資金使用、實施進展等情況,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項目年度工作總結。對項目取得的重大進展,以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或問題,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
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應當為項目實施提供協調和服務,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提出建議。
(三)項目變更。項目實施中,在立項目標和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且符合原申報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主持單位和協作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實施人員等,並及時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其中項目協作單位有關調整情況應先向項目主持單位備案。
涉及項目主持單位變更,項目主持單位應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涉及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協作單位變更,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
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主持單位應在契約完成期限1個月前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延期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期。原則上,延期次數不超過兩次,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第二次提出延期申請的項目,須經專家論證,並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批准後方可延期。
(四)項目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主持單位可以向市農業農村委申請項目終止或由市農業農村委發出終止通知:
1. 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契約約定的進度且無改進方法;
2. 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3.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4. 項目承擔單位未按項目契約約定的計畫進度實施項目,經催告後在規定期限內仍遲延實施的;
5. 項目承擔單位不接受項目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經催告後仍不配合的;
6.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契約期滿後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材料的;
7. 項目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項目驗收管理
(一)驗收申請。項目主持單位應在契約完成期限前1個月內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期滿後的3個月內提交驗收材料,並對提供的驗收材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原創性和唯一性負責。對於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協作單位應在主持單位的統一組織下,配合做好相關驗收材料的準備工作。
(二)組織驗收。項目驗收採用綜合績效評價的方法,並可根據需要採取實地考察、現場測試、功能演示、查閱資料、會議審查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後,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審計要求,在3個月內配合完成項目資金審計。
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應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交整改材料。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在項目契約期滿後6個月內完成。
(三)驗收評定。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未通過驗收。
1. 評定為通過驗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提交驗收申請及驗收材料;
(2)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等齊全、真實;
(3)按要求及時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填報年度工作總結;
(4)項目資金審計中未發現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基礎上,根據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級:全面完成契約規定的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主要考核指標超過既定目標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貢獻,或獲得省市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可評級為超額完成;全面完成契約規定的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可評級為完成;完成契約規定的主要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可評級為基本完成。
2.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評定為未通過驗收:
(1)逾期未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材料;
(2)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等不完整或不真實;
(3)項目管理系統數據填報不完整或不真實;
(4)項目資金審計中發現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5)未完成契約規定的主要研究任務或考核指標;
(6)擅自更改項目契約規定的主持單位、協作單位、實施區域或考核指標等。
(四)材料歸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綜合績效評價完成後1個月內向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提交驗收證書、結餘經費承諾書等歸檔材料。
通過驗收的項目,經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審核後報市農業農村委主管部門審批,由市農業農村委出具驗收證書。
(五)成果管理。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視頻等,應標註受上海市農業科技創新項目資助。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研究成果的歸屬、使用和轉移轉化,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並在項目契約書中明確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套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鼓勵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按《上海市科技成果登記指南》進行成果登記。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條 資金支持方式
農業科技創新項目主要採取前補助、後補助的支持方式,並探索開展其他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市農業農村委結合科研活動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時明確。前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後核定預算,按照項目契約書確定的撥款計畫及任務實際完成情況核撥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後補助主要是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後,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並組織開展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在項目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按規定程式通過審核驗收、評估評審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對於公益性、長期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示範等科技活動,一般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並可根據情況採用“揭榜掛帥”“賽馬制”等項目組織方式。對於具有明確的、可考核的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的項目,積極探索後補助方式。農業科技創新項目的具體支持方式和要求應當在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
第十一條 資金開支範圍
農業科技創新項目資金預算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合理安排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對於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本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具體支出內容可包括:
(1)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試劑等低值易耗品、實驗動植物、元器件、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等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開展與項目相關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3)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業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3.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諮詢、評審、驗收的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可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結合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40%進行核定。
間接費用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統籌安排使用。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項目驗收評定為超額完成或完成的,績效支出發放不超過預算額度的100%;驗收評定為基本完成的,績效支出發放不超過預算額度的50%;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績效支出不再發放。
第十二條 對實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按照一次核定總量、分年安排預算的原則,安排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委結合預算情況,根據契約書確定的撥款計畫及項目進展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項目主持單位應當根據契約書確定的撥款計畫,向項目協作單位撥付資金,項目協作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契約和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內容使用項目資金,確有必要調整時,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由項目主持單位提出申請,經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審核評估後,報市農業農村委及市財政局批准。承擔單位間預算調劑,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批准。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後,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審批。
(三)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審批或授權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四)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內部構成調劑或調劑至直接費用,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項目承擔單位自行進行審批。
(五)項目承擔單位預算調劑相關情況,應在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前,報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備案,其中項目協作單位預算調劑相關情況應先及時報項目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項目資金使用單獨設定台賬,專款專用,合理開支,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在預算編制、經費管理、預算調劑、資金審計等方面為科研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諮詢、培訓支撐等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 資金結轉結餘
在研項目年度結轉資金留存項目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項目因故終止,承擔單位應自提出終止申請或接到市農業農村委終止通知之日起,在1個月內完成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市農業農村委停撥項目經費、組織項目資金清查處理、確認並收回項目結餘資金。
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市農業農村委停撥項目經費、組織項目資金清查處理、確認並收回項目結餘資金。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撥付。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理。企業等經營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檔案精神,建立健全項目和資金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行使資金管理、審核和監督權;採取有效措施為項目實施提供科研、財務、行政等支撐;制定並嚴格執行項目調整審批程式,配合做好評審、驗收與效果評估等有關工作。
項目主持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協作單位及負責人應配合主持單位完成原始資料收集、項目總結、資金決算及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主持單位的主管單位(部門)應積極協調指導項目實施工作,協助項目管理部門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通過專項檢查、監督評估、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承擔單位,採取警示、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蹤問責。監督檢查的結果將作為核撥項目資金和後續立項支持的重要參考依據。
在項目契約書條款中應明確,因故終止或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除確因客觀原因外,項目主持人及相關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市農業農村委將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存在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以及不配合驗收、不配合資金審計等嚴重違約行為的,追回項目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承擔者項目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約行為的,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等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暫停項目撥款等措施,並根據項目契約書的約定,採取終止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對弄虛作假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處理結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涉密項目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及科技人才培育項目,如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或管理制度的,參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市農業農村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專業機構、評審專家等在專項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作為今後項目申報、管理等的重要評價依據。
在項目立項及驗收過程中,有關人員和單位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評審項目內容和驗收項目成果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參與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項目實施效果評估,以規模化套用、行業內推廣、成果轉移轉化為導向,重點評價項目實施後的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二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委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農業科技創新項目資金的立項政策、申請條件、評審標準、程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科技興農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滬農委規〔2019〕18號)及《上海市科技興農項目立項、日常管理及驗收管理規定》(滬農委規〔2021〕5號)同時廢止。已立項實施的項目,在不改變項目契約和任務書的前提下,參照本細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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