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使用管理,促進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健康發展,按照《上海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根據《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關於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關於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23〕18 號
各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委,相關金融機構:
為加強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使用管理,促進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健康發展,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3年12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使用管理,促進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健康發展,按照《上海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滬金規〔2021〕2號)有關規定,根據《關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關於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關於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滬財發〔2022〕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以下簡稱“農業擔保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發起設立的,專門用於支持本市各類涉農經營主體開展涉農貸款擔保的資金。
第三條 農業擔保資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融資擔保中心”)進行運作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戶核算、封閉運行。農業擔保資金業務運作規則由市融資擔保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共同做好農業信貸擔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協調保險、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推進財政金融協同支持鄉村振興;做好農業擔保資金的預算審核工作;對擔保代償損失的核銷進行審批;對農業擔保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委負責協調市、區兩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指導和推進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工作;面向涉農區、鄉鎮、村以及農業經營主體開展農業信貸擔保政策宣傳推廣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業生產經營信息資料庫,為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提供數據賦能。
第六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負責制定農業擔保資金業務運作規則;開展農業擔保資金的預算編制、使用管理、代償追償等工作;對擔保貸款項目開展貸前、貸中、貸後全過程風險管理,定期向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報送農業擔保資金使用情況;根據業務類型接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業務範圍和扶持對象
第七條 農業擔保資金支持的業務範圍應符合本市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有關規劃和要求,有利於提升都市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業務範圍包括:
(一)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種植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
(二)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
(三)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包括休閒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業農村新業態;
(四)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各個環節和相關領域。包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加工、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農用物資及農副產品流通、農業科技等。
第八條 農業擔保資金不得用於開展任何形式的非農擔保業務,對單個農業經營主體的在保餘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
第九條 農業擔保資金重點支持“雙控”範圍內的業務。一是控制業務範圍,即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業務範圍;二是控制擔保額度。服務對象聚焦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單戶在保餘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符合“雙控”標準的擔保額不得低於總擔保額的70%。
第十條 申請農業信貸擔保支持的涉農經營主體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具體要求由市融資擔保中心在擔保業務運作規則中確定:
(一)在本市註冊經營。
(二)主營業務符合第七條業務範圍規定。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四)無影響償債能力、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不斷探索和拓展“政府+銀行+保險+擔保”等多層次合作模式,市、區兩級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主動推薦符合條件的優質農業經營主體,加強農業信貸擔保“白名單庫”建設。
第十二條 農業擔保資金按照不高於未償還的貸款本金90%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鼓勵市融資擔保中心對合作銀行加強考核評估,並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十三條 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貸款擔保費率為擔保額的0.5%/年-1.5%/年,由市融資擔保中心在擔保業務運作規則中具體確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專戶,專項核算、使用農業擔保資金。
第十五條 農業擔保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財政出資,即財政預算安排給予農業擔保資金的本金及其補充資金。
(二)擔保費收入,即農業擔保資金承擔擔保風險而按委託擔保協定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款項。
(三)追償回收款,即農業擔保資金代被擔保人清償款項後,經過一定程式,追償收到的各類款項,包括代償回收款、違約金等。
(四)利息收入,即農業擔保資金所實現的各項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十六條 農業擔保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代償款項,即被擔保人未按期償還農業擔保貸款的,農業擔保資金對未償還的貸款本金部分,按照與合作銀行約定的擔保比例承擔的款項。
(二)追償費用,即代償追償工作中產生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費、鑑定費、公告費等費用。
(三)管理費用,即按照不高於上年度農業擔保貸款在保餘額的0.5%據實安排,用於農業擔保資金的各項日常業務支出,包括審核評估、宣傳培訓、能力建設、信用管理、信息和日常法律諮詢等。
(四)其他費用,包括向上級機構申請再擔保業務所需相關費用等。
第十七條 農業擔保資金建立持續補充機制,當擔保資金餘額低於本金的90%時,適時啟動補充機制。
確需啟動補充機制時,市融資擔保中心應於9月底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補充資金納入下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於次年2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據實提出農業擔保資金補充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償項目清單;
(二)銀行代償通知書和代償資金憑據;
(三)各項收入和追償所得情況;
(四)經費列支情況等。
市財政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後,將補充資金撥付至農業擔保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應根據代償項目註冊所在區及其金額,及時核算區級承擔部分,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相關資金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上解市級財政。
代償項目對應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代償款項、追償費用等),在扣除相關收入(包括擔保費收入、追償回收款等)後,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7:3比例予以承擔。
第二十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應於每季度開始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發生的擔保業務相關數據報送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並抄送區財政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要內容為上季度新增擔保業務情況、累計擔保業務情況、風險代償和追償情況等。市融資擔保中心應於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擔保業務統計情況和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
第二十一條 農業擔保資金代償項目符合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及本市有關規定的核銷條件的,由市融資擔保中心向市財政局提出核銷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予以核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對市融資擔保中心業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重點考核其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規模、擔保戶數、放大倍數、風險控制、為農服務等情況,建立持續性和政策性並重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根據農業擔保資金的運行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有關機構和人員存在弄虛作假,或與被擔保對象合謀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關於印發〈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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