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旨在保障本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和維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發揮家庭農場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用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並公布,共二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27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上匪鞏酷故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臘煮慨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維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發揮家庭農場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以及相應的扶持、指導、服務與規範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制定政策措施,促進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農業農村部門是本市家庭農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家庭農場相關政策的擬定和協調落實,承擔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範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規劃資源、商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綠化市容(林業)、科技、文化旅遊、生態環境、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對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本市實行家庭農場名錄製度。家庭農場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名錄庫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退出名錄庫。
  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本市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經營者的成員條件、技能水平、勞動力結構,以及土地經營權獲取、經營範圍與規模等事項。
  區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市農業農村部門的基本要求,結合當地資源條件、行業特徵、農產品品種特點等實際,對本區納入家庭農場名錄庫的具體要求作出細化規定。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相關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更新。
  第五條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家庭農場依法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的直接補貼和項目支持狼櫻朽。對國家和本市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生產經營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並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處分。
  第六條本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向家庭農場有序流轉。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最佳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台,並做好相關政策諮詢、信息發布、價格指導等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結合合理利用土地、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相對穩定等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再希捉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白習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第七條家庭農場應當通過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台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並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推廣使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示範文本。
  家庭農場依法取得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可以持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
  第八條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於倉儲、晾曬、冷藏保鮮、農機放置、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給予統籌支持和合理安排。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源統籌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解決烘乾晾曬、貯藏保鮮、農機服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障和更新等問題。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引導其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機械化全悼戰生產、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服務。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質量標準認證、市場行銷、技術創新海糠槳與推廣、人員培訓等事項。
  第十一條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合家庭農場特點的授信制度,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周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業務,簡化貸款審批流程。
  通過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範圍,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性保險,引導家庭農場參加各類農業保險,增強家庭農場抵禦風險的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對家庭農場的綜合保險服務,建立健全包括農作物生產和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全流程風險保障體系,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
  第十三條市、區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等機構應當組織農業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通過技術培訓、定向幫扶等方式,為家庭農場提供先進適用技術。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準予登記。
  第十五條市、區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合作關係,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
  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通過降低入駐門檻和促銷費用等方式,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
  第十六條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推動品牌建設。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家庭農場開展品牌建設,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執行本市農業生產電價,並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業分時電價。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提高從事農業生產管理的能力,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畫,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涉農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採取田間教學等形式為家庭農場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職業培訓,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九條本市戶籍人員在家庭農場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以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條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服務管理平台,開展家庭農場數據採集、運行分析等工作,收集、匯總、發布、更新國家和本市有關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行業動態等信息,為家庭農場提供個性化服務,並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本市開展家庭農場示範建設,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套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範作用。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市、區兩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並組織評審。對經評審認定為示範家庭農場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動態調整,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可以與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資金、技術和市場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提高農業經營效益。鼓勵家庭農場發起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休閒農業、創意農業,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加強與文化旅遊等二三產業融合,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為家庭農場對外合作、產業延伸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並維護好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
  (二)損害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環境;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家庭農場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移出家庭農場名錄庫。
  第二十四條侵犯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家庭農場名錄應向社會公開
  《條例》明確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並從三個層面進行名錄管理制度性設計:一是明確納入名錄庫的家庭農場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據經驗情況退出名錄庫。
  二是授權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相關要求。相關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經營者的成員條件、技能水平等,並可以對主要經營者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
  三是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名錄認定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更新。
  
  家庭農場流轉期限不低於三年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獲取土地經營權是家庭農場開展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例》重點從四個方面予以規範和保障:首先明確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台,做好相關指導服務工作。
  其次,強調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結合合理利用土地、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相對穩定等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條例規定,家庭農場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應當簽訂流轉契約,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根據條例,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轉糾紛。
  
  加大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此次立法不僅為了促進家庭農場發展,也是為了保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
  《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明確了對家庭農場的各項支持措施:首先是設施保障。明確區、鎮(鄉)人民政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於倉儲、晾曬、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進行統籌支持和合理安排。
  資金支持對家庭農村也很重要。《條例》明確市、區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範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條例要求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此外,立法規定,通過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畫,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家庭農場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
  如何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條例》從四個方面予以保障和促進:推動品牌建設。明確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並給予指導和服務。要求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合作關係,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強化示範引領。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套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同時,支持產業發展。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休閒農業、創意農業,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加強與文化旅遊等二三產業融合,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家庭農場依法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的直接補貼和項目支持。對國家和本市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生產經營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並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處分。
  第六條本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向家庭農場有序流轉。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最佳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台,並做好相關政策諮詢、信息發布、價格指導等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結合合理利用土地、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相對穩定等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第七條家庭農場應當通過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台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並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推廣使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示範文本。
  家庭農場依法取得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可以持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
  第八條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於倉儲、晾曬、冷藏保鮮、農機放置、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給予統籌支持和合理安排。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源統籌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解決烘乾晾曬、貯藏保鮮、農機服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障和更新等問題。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引導其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機械化生產、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服務。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質量標準認證、市場行銷、技術創新與推廣、人員培訓等事項。
  第十一條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合家庭農場特點的授信制度,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周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業務,簡化貸款審批流程。
  通過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範圍,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性保險,引導家庭農場參加各類農業保險,增強家庭農場抵禦風險的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對家庭農場的綜合保險服務,建立健全包括農作物生產和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全流程風險保障體系,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
  第十三條市、區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等機構應當組織農業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通過技術培訓、定向幫扶等方式,為家庭農場提供先進適用技術。
  第十四條家庭農場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準予登記。
  第十五條市、區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合作關係,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
  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通過降低入駐門檻和促銷費用等方式,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
  第十六條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推動品牌建設。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家庭農場開展品牌建設,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家庭農場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執行本市農業生產電價,並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業分時電價。
  第十八條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提高從事農業生產管理的能力,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畫,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涉農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採取田間教學等形式為家庭農場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職業培訓,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九條本市戶籍人員在家庭農場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以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條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服務管理平台,開展家庭農場數據採集、運行分析等工作,收集、匯總、發布、更新國家和本市有關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行業動態等信息,為家庭農場提供個性化服務,並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本市開展家庭農場示範建設,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套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範作用。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市、區兩級示範家庭農場認定標準並組織評審。對經評審認定為示範家庭農場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動態調整,並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家庭農場可以與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資金、技術和市場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提高農業經營效益。鼓勵家庭農場發起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休閒農業、創意農業,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加強與文化旅遊等二三產業融合,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為家庭農場對外合作、產業延伸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家庭農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並維護好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
  (二)損害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環境;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採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家庭農場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移出家庭農場名錄庫。
  第二十四條侵犯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家庭農場名錄應向社會公開
  《條例》明確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並從三個層面進行名錄管理制度性設計:一是明確納入名錄庫的家庭農場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據經驗情況退出名錄庫。
  二是授權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相關要求。相關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經營者的成員條件、技能水平等,並可以對主要經營者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
  三是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名錄認定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更新。
  
  家庭農場流轉期限不低於三年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獲取土地經營權是家庭農場開展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例》重點從四個方面予以規範和保障:首先明確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台,做好相關指導服務工作。
  其次,強調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結合合理利用土地、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經營權流轉關係相對穩定等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
  條例規定,家庭農場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應當簽訂流轉契約,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根據條例,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轉糾紛。
  
  加大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此次立法不僅為了促進家庭農場發展,也是為了保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
  《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明確了對家庭農場的各項支持措施:首先是設施保障。明確區、鎮(鄉)人民政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於倉儲、晾曬、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進行統籌支持和合理安排。
  資金支持對家庭農村也很重要。《條例》明確市、區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範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條例要求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此外,立法規定,通過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畫,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家庭農場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
  如何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條例》從四個方面予以保障和促進:推動品牌建設。明確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並給予指導和服務。要求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合作關係,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強化示範引領。發揮示範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套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同時,支持產業發展。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休閒農業、創意農業,拓展網際網路銷售模式,加強與文化旅遊等二三產業融合,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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