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本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支撐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9〕117號)特制定的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於2023年10月10日印發,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 發文字號:滬科規〔2023〕12號
  •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7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3〕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科技創業創業載體發展能效,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服務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特制定《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10月10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本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支撐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9〕11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創業載體(以下簡稱“載體”)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平台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大學科技園等。
  第三條 本市開展載體培育體系建設,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以及大學科技園等不同的發展方向、階段、形態,構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層次的載體培育、服務、管理體系。通過培育不斷提高載體的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本市載體進行動態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中大學科技園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共同負責管理、指導。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區內的載體進行具體服務和指導工作。
載體培育標準
  第五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標準:
  (一)在本市註冊的獨立法人,成立並實際運行超過1年。
  (二)孵化場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於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並有不少於3個資金使用案例。
  (四)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創新創業載體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五)在孵企業數量不少於15家,且75%在孵企業與孵化器專業領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5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企業占比不低於30%。
  (七)具備較為完善的孵化服務功能,能夠向入駐企業提供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諮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及市場拓展等孵化服務。
  第六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眾創空間標準:
  (一)在本市註冊的獨立法人,成立並實際運營超過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礎服務設施,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不低於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於30個創業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務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創新創業經歷、相關行業資源和專業服務能力,專職服務人員不少於3名,並聘請兼職導師不少於3名。
  (四)已協定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10家,或年內新註冊入駐企業不低於5家,企業入駐時成立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可以提供專業平台、供應鏈服務、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等一種或多種服務,能夠整合資源,提供具有專業技術基礎的線上線下聯動,實現信息溝通便利化。
  (六)每年開展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創業相關活動不少於10次。具有規範的服務流程和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流轉或淘汰機制、信息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七)對同一品牌眾創空間多基地連鎖經營的,統一按照一區一法人主體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大學科技園標準:
  (一)以具有科研優勢特色的大學為依託,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與所在地區聯動發展,相關大學科技園建設發展納入所在地區科技、教育、產業發展規劃。
  (二)在本市註冊的獨立法人,實際運營時間滿1年,管理規範、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職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60%以上。
  (三)具有總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60%以上。
  (四)園內在孵企業、入駐團隊達25家(個)以上,其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於5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團隊占比不低於30%;大學科技園50%以上的企業、團隊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託高校有實質性聯繫。
  (五)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託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諮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智慧財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係。
  (六)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行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七)建有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能夠提供場地、資金和服務等支持。
  第八條 本辦法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註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載體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其中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無成立時間要求。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屬於張江科學城、南北轉型重點地區和五個新城等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專業服務生物醫藥、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現代農業等領域的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其孵化場地面積、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在孵企業和入駐企業數量、智慧財產權比例等標準可適當降低。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自主申報。載體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全年通過“一網通辦”平台,進入“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庫”,線上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區科技主管部門通過現場走訪等方式對申報載體的運營狀態和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並提交書面推薦名單。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市科委每年適時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形成擬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載體名單。
  第十四條 公示與確認。市科委負責公示擬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載體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確認正式納入載體培育體系,並公布名單。
  第十五條 維護與變更。如發生載體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變更、場地位置變更、面積範圍變更等情形,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區科技主管部門對載體發生變化後的相關情形進行實地核查,符合相關載體標準的,報請市科委審核後予以確認;不符合相關載體標準的,報請市科委取消資格。
  第十六條 在申報過程中,載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納入本市載體培育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作為本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和市級大學科技園;對其中符合國家標準的,推薦申報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和國家大學科技園。
  第十八條 大學科技園的有關申報與管理工作,由市科委會同市教委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開展。
監督與評價
  第十九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需對運營相關情況和信息等在“上海市科技創新創業載體庫”中進行實時維護,如實填報各項信息,並按要求按時完成相關統計。市科委將對載體實行動態管理,對載體服務能力、服務成效、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創新服務等環節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大學科技園績效評價由市科委會同市教委開展。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對外公布,分為:A等(優秀)、B等(優良)、C等(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個等次。完善績效獎勵和退出機制,對當年評價為C等(合格)及以上的載體給予相應的扶持,對當年評價為D等(不合格)的載體要求限期整改;連續2年績效評價為D等(不合格)的載體,取消其納入培育體系資格。
  第二十一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重大安全事故等或連續2年不參加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的,取消其納入培育體系資格,並由市科委依法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且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有關規定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且年度評價為C等(合格)及以上的,可以根據《上海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優先列入本市“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名錄並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納入本市培育體系的載體經年度評價為B等(優良)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專業孵化能力提升、品牌拓展與服務溢出、國際孵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投入的經費給予不超過50%的財政經費補貼,經費的使用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其中:評價為A等(優秀)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的補貼;評價為B等(優良)的,給予不超過A等50%的補貼。各區科技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匹配。
  第二十五條 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情況,對年度評價為C等(合格)及以上的載體給予用地、財政資金等方面的政策優先支持;並根據各載體在開展畢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上市(掛牌)企業等孵化培育,開展創業團隊預孵化,獨立或聯合設立投資基金(資金)開展股權投資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給予相應的獎勵。
促進與引導
  第二十六條 引導各類載體堅持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專業化發展。聚焦明確的產業細分領域,引進專業人才,配備專業條件,搭建專業平台,開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充分依託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和能級。
  品牌化發展。按基本服務模式進行規範化管理,實現連鎖化、標準化經營;開展有品牌影響力的創新創業活動和論壇,形成典型案例。通過兼併、託管、聯合孵化等模式,實現品牌輸出。
  國際化發展。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路,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創新資源。支持開展國際渠道對接、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促進創新要素跨境雙向流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載體以高質量孵化器為目標,提升硬科技創新策源、顛覆性科技成果轉化、高成長科技企業孵化和全要素資源整合能力,實現轉型升級。通過搭建概念驗證中心、開放式服務支撐平台、中試平台(基地)、套用場景等,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長性硬科技企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類載體促進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和培養,面向全球招才引智,不斷拓寬人才吸引和儲備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構建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創新創業人才和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載體開展投融資服務,與銀行、保險、擔保等金融機構開展合作,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導各級各類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與載體深度對接,探索“產業+投資”“平台+基金+基地”等多元化的孵化模式,提升載體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十條 參照大學科技園,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等建設科技園(加速器),打造滿足高成長企業加速發展的空間載體和服務網路;鼓勵載體強化與高新技術園區、特色產業園區等的接力合作,推動服務由孵化向產業化階段的延伸。鼓勵依託大學科技園等,探索“學科+產業”的創新模式,著眼未來產業重點方向,建設未來產業科技園。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區域以專業化創新創業載體為基礎,集聚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等各類科創資源,建設科技創新創業集聚區,形成“眾創—孵化—加速—產業化”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三十二條 鼓勵相關區域、行業領域內的同類載體形成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充分發揮作用,促進各類載體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大學科技園部分由市科委與市教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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