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中國”創新基地建設實施與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深化“科創中國”建設,進一步調動科協組織“一體兩翼”以及基層組織促進科技經濟融合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動員更多人才和創新資源助力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2年5月,中國科協制定印發《“科創中國”創新基地建設實施與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創中國”創新基地建設實施與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5月
- 印發單位:中國科協制定
制定經過,內容解讀,管理辦法,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中國科協制定印發《“科創中國”創新基地建設實施與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解讀
創新基地是中國科協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合作載體、“科創中國”各類資源下沉匯聚的承接平台。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創新基地將依託創新型企業、重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創新創業孵化園區等開展建設。各省級科協和全國學會分別負責組織本省域、本學科領域的創新基地推薦工作,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創新基地的考察和認定。
創新基地分為產學研協作、創新創業孵化、國際創新合作三種類型。其中,產學研協作類創新基地重點聚焦關鍵核心技術領域,組織團隊集聚攻關,探索產學研可持續協作機制;創新創業孵化類創新基地重點聚焦孵化優質科創企業,營造區域良好創新創業創造生態;國際創新合作類創新基地重點聚焦國際合作研究、國際技術轉移,引入境外科技人才團隊和成熟度高、具有實用價值和市場潛力的技術成果。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創新基地是中國科協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合作載體,是促進跨界、跨域、跨境集聚配置創新資源的服務平台,是賦能科協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節點。
第二條 創新基地旨在深化“科創中國”試點建設,調動地方科協及其學會、科協基層組織促進科技經濟融合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動員更多人才、技術、數據、資本等創新資源助力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創新基地依託創新型企業、重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創新創業孵化園區等進行建設,應當突出開放屬性顯著、基礎設施完備、運行管理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二章 建設任務
第四條 創新基地分為產學研協作、創新創業孵化、國際創新合作三種類型。
第五條 各類型創新基地的主要任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學研協作類。聚焦關鍵核心技術領域,依託學會、企業專家優勢開展前瞻性研判,組織團隊集聚攻關,取得原創性成果,兼顧公益性與市場化屬性,探索產學研可持續協作機制,服務區域重點產業技術需求,引領產業和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創新創業孵化類。融合產業界、學術界、創投界等創新要素,促進各領域優秀人才密切聯繫、交流碰撞,科學有序孵化優質科創企業,營造區域良好創新創業創造生態,服務科技創新創業力量有序壯大和良性擴散。
(三)國際創新合作類。面向區域重點產業需求,發揮科技社團國際聯絡優勢,以及與國際創新資源的合作基礎,引入境外亟需緊缺科技人才團隊和成熟度高、具有實用價值和市場潛力的技術成果,通過合作研究、國際技術轉移等形式,促進全球科創資源與區域重點產業和企業高效銜接、持續落地。
第六條 創新基地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具體工作:
(一)堅持問題導向,依託“科創中國”平台,廣泛徵集“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園區)或相關區域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技術需求、問題,張榜求賢,吸引有能力的科研單位或團隊,開展重點創新任務、重大科技難題攻關;
(二)圍繞區域產業共性問題和企業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推行從需求端到研發端的敏捷交付式研發模式,聯合企業開展項目技術合作;
(三)堅持目標導向,摸清“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園區)或相關區域產業市場主體情況,梳理產業發展共性難題,圍繞產業發展需要,促使政府科研立項與產業發展實際緊密結合,引導相關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加強合作、共同發展;
(四)圍繞產業發展需要,梳理科創項目清單,促使政府科研立項與產業發展實際緊密結合;
(五)堅持國內國際兩個視野,通過甄選國內外具有實用價值和市場潛力的最新研究成果,組織開展技術和性能試驗,最終導入到地方,促進產業發展;
(六)發揮節點作用,協同“科創中國”科技服務團,開展需求對接、技術服務、技能培訓、示範推廣,有效解決企業發展難題,助力產業提質增效;
(七)舉辦產學融合、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等相關行業活動,組織各類創新主體跨界研討,研判地方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方向。
第七條 創新基地應按照《“科創中國”品牌使用與管理辦法》要求,注重“科創中國”品牌宣傳,並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申請及認定
第八條 產學研協作類創新基地依託各地創新型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等開展建設。申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處於國內領先水平、有待工程化開發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具備較強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產業化中試及產品開發能力;
(二)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三)與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或地方科協有緊密合作關係,與“科創中國”平台有效連結;
(四)有2名以上相關產業領域知名技術專家牽頭;
(五)擁有不少於50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其中科技工作者占比不低於80%,同時配備專門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
(六)當地政府和依託單位給予必要的政策、場地、資金等資源保障;
(七)依託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成立時間一年以上;
(八)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負面輿情等。
第九條 創新創業孵化類創新基地依託各地創新創業孵化器、科技園、產業園區等開展建設。申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比較全面的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功能,能夠提供智慧財產權、工商稅務、法律、金融、人才等創新創業諮詢服務;
(二)申請前一年內有3項以上科技創新創業的典型孵化案例;
(三)與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或地方科協有緊密合作關係,與“科創中國”平台有效連結;
(四)入駐園區企業中,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占比高於50%;
(五)有供科技創新創業型企業固定辦公(實驗)的場所,總面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
(六)擁有專門的孵化運營管理機構,有不少於30名專兼職創新創業服務人員;
(七)具備一定投資能力,可以組建專門基金對在孵企業以股權等方式進行投資;
(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成立時間一年以上;
(九)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負面輿情等。
第十條 國際創新合作類創新基地依託各地創新型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創業孵化園區等開展建設。申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好的國際技術創新合作積累,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二)具備較強的關鍵技術研發、境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國際科創項目落地等方面服務能力;
(三)與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或地方科協有緊密合作關係,與相關領域國際創新企業或機構有業務合作,與“科創中國”平台有效連結;
(四)擁有10名以上相關產業領域外籍專家,每人參與工作年均時間3個月以上;
(五)擁有不少於50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其中科技工作者人數不低於80%,同時配備專門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
(六)當地政府和依託單位給予必要的政策、場地、資金等資源保障;
(七)依託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成立時間一年以上;
(八)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負面輿情等。
第十一條 各省級科協和全國學會分別負責組織本省域、本學科領域的創新基地申請,並向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同一創新基地只能選擇一個渠道進行推薦。申請及推薦材料應包括創新基地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保障條件、有關各方的責權利等。
第十二條 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集中開展一次認定工作,認定程式包括形式審查、初評和考察、終評和公示、公布和命名等。
(一)形式審查。對創新基地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考察與專家論證範圍;
(二)初評和考察。組織專家對申報方案進行論證,並形成考察論證意見。可根據需要選擇部分重點創新基地進行實地考察;
(三)終評和公示。召集中國科協常委會科技經濟融合專委會、“科創中國”諮詢委員會等專家召開評審會議,形成創新基地建議名單,在中國科協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布和命名。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提交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後,以中國科協辦公室辦公廳名義發文予以認定,並按統一規格發放基地牌匾。
第四章 任務分工
第十三條 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中國科協關於創新基地的總體部署,制定創新基地相關制度;
(二)開展創新基地的申報、認定、考核、調整和撤銷等工作;
(三)結合“科創中國”工作整體推進情況安排經費支持創新基地建設;
(四)統籌指導創新基地建設和運行。
第十四條 各省級科協和全國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統籌安排本省域、本學科領域內創新基地與“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園區)、“科創中國”科技服務團等工作;
(二)組織本省域、本學科領域相關機構申報創新基地,並向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推薦;
(三)協調本省域、本學科領域相關資源支持創新基地建設運行,協調組織相關資源支持創新基地建設運行;
(四)督導創新基地按照有關要求報送建設計畫、總結報告等。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的主要任務是:
(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創新基地的治理結構,制定相應規章制度、發展規劃等;
(二)按本管理辦法規定和創新基地建設計畫開展業務活動,保障創新基地正常運行,提供基礎條件,解決創新基地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三)入駐“科創中國”平台,依託平台開展工作,向平台匯聚資源;
(四)向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創新基地年度計畫和工作總結;
(五)配合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創新基地的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十六條 創新基地獲中國科協認定後,進入建設周期,每個建設周期為3年。
第十七條 在建設周期內,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對全面認真履行各項建設任務的創新基地,予以相關支持;對不能完整履行各項建設任務的創新基地,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建設期滿後,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創新基地重新確定建設周期;經驗收不合格或申請單位不再申請的,不再認定為創新基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協科技經濟融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