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長三角產業技術研發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7月18日,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長三角產業技術研發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長三角產業技術研發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長三角產業技術研發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科規〔2022〕4號
上海長三角技術創新研究院:
  為貫徹落實《關於本市推進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於支持上海長三角技術創新研究院建設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上海長三角產業技術研發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制定了本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2年7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推動長三角產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體制機制創新,規範上海長三角產業技術研發專項經費管理與使用,更好地發揮上海長三角技術創新研究院(以下簡稱上海長三院)改革“試驗田”的示範作用,根據《關於推進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於支持上海長三角技術創新研究院建設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場導向、分類擇優、放管結合、注重績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專項經費各部門職責為:
  市科委的主要職責:指導上海長三院業務工作、指導上海長三院編報專項經費年度預算,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組織專項經費預算編制和下達專項經費,會同市科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上海長三院的主要職責:制定上海長三院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制訂專項經費具體實施細則、研究提出專項經費年度使用計畫、編制專項經費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負責專項經費的具體使用以及項目實施,以及組織開展專項經費績效自評價工作,配合做好財政評價工作。
  第四條 專項經費包括業務經費和運行經費。業務經費用於推動本市產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體制機制創新的相關工作,運行經費用於保障上海長三院的建設和日常運行。
  第五條 業務經費主要包括支持研發載體建設和運行、資助產業技術創新項目、培育發展創新人才團隊、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提升產業創新服務能力等方面。
  1、研發載體的建設和運行。主要用於保障專業研究所、功能型平台等研發載體的建設、運行與發展,支持研發載體研究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科技合作交流、運營管理、項目孵化等。
  2、資助產業技術創新項目。主要用於支持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的攻關,以及跨領域集成創新、產業重大裝備研發等。
  3、培育發展創新人才團隊。主要用於支持引進和培養滿足產業技術創新需求的專業化人才。
  4、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主要用於支持上海長三院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集聚全球創新資源,構建全球創新網路。
  5、提升產業創新服務能力。主要用於提升支持上海長三院承擔或合作共建的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台載體的建設運行,以及上海長三院開展的戰略研究、技術轉移轉化、智慧財產權管理與運營、信息化建設、平台共建運行等。
  第六條 上海長三院應根據年度發展目標和計畫,按照上述資助範圍,統籌收支及結餘,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專項經費預算,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結合經費使用實際情況,年度專項經費的結餘部分,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七條 上海長三院根據本辦法自主使用專項經費,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按照改革“試驗田”的要求,探索實踐新的業務模式和工作舉措,科學、高效、規範使用相關經費。
  第八條 上海長三院可採用撥投結合的方式使用專項經費。允許上海長三院先期以經費撥款方式支持產業技術創新項目,按照協定約定,待項目啟動融資時按估值取得相應比例股權的權利,並適時退出,形成項目資金循環運行的長效機制。
  第九條 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及規定執行。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新購及開放共享的規定及辦法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及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上海長三院負責專項經費的日常使用與監管。上海長三院可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專業研究所、項目承擔單位等開展經費使用情況的調研或審計。
  第十一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對專項經費實施全面績效管理,確立績效目標,合理確定評價方式和指標體系,實施績效跟蹤和開展績效評價。年度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科委、市財政局可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專項經費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專項經費規範、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紀律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經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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