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是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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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讀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經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國內首部科創中心建設的“基本法”,以地方法規的方式全力保障科創中心建設,構建更具競爭力的法治環境。《條例》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將“最寬鬆的創新環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體現在制度設計之中,加大了對各類創新主體的賦權激勵,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參與科技創新活動,最大限度激發創新活力與動力。
《條例》明確了政府部門在科創中心建設中的職責,以及各類創新主體的權利,保障各類創新主體平等參與科創中心建設,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活力和動力,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科創中心建設。《條例》在明確發展目標、關鍵舉措、重點工作任務的同時,注重有關措施的可操作性,能夠細化的儘可能細化,尚不具備細化條件的,提出前瞻性的發展方向,為今後的改革提供支撐。《條例》充分利用上海開放程度高、產業門類齊全、科技創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聯動發展基礎較好等優勢,著力推動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強調科技創新的生態系統建設,厚植科技創新土壤,並藉助科技創新實現對城市管理和社會發展的助推。
《條例》明確,上海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和金融要素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上海市智慧財產權部門建設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開展智慧財產權檢索查詢、快速授權、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等相關服務。

條例發布

《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20日經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涉及科技、經濟、金融、教育、財政等各個領域。制定這一地方法規,是為了將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轉化成制度安排,破解制約創新驅動發展的制度瓶頸,並對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作出前瞻性規定,有利於以制度創新推動科技創新,將制度優勢轉化為制度效能。
圍繞科創中心建設,上海打造了“法規群”“制度群”,而《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將在其中起到引領作用、總綱作用。為打破制約創新的各種壁壘和束縛,條例以三個“最”體現立法理念:最寬鬆的創新環境、最普惠的公平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
條例聚焦賦予科研事業單位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權、聚焦讓科研人員敢啃“硬骨頭”、勇闖“無人區”等多個方面,為創新提供了“上海方案”。同時,條例重點體現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與其他“四個中心”建設、自貿試驗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建設等聯動發展,將“金融環境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獨立成章,體現“上海特色”。例如,條例明確,上海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和金融要素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上海市智慧財產權部門建設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開展智慧財產權檢索查詢、快速授權、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等相關服務。
上海著力在制度創新上做文章,先後啟動和推進了科創“22條”、科改“25條”、全面創新改革試驗、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建設等一系列改革試點,為科創中心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條例全文

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戰略部署,將上海建設成為創新主體活躍 、創新人才集聚、創新能力突出 、創新生態優良的綜合性、開放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科技創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創新戰略高地和全球創新網路重要樞紐,為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重要支撐。
第四條 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堅持深化體制機 制改革,以制度創新推進保障科技創新;堅持面向科學前沿,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堅持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 鏈;堅持營造良好的創新生態環境,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堅持全球視野,以開放引領創新;堅持科技創新服務民生改善,服務超大城市治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制,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和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領 導,設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推進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做好本行政 區域內相關工作的推進和落實。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 設的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綜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資以及區域聯動等工作 。
市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本市科學研究 、技術創新 、科技成果轉化與科學技術普及等工作,推進本市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 體制機制改革。
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市高等院校培養創新人才、提升創新能力,推動高等院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與產業發展聯動。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本市產業技術創新,推動新興產 業發展,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市商務 、財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國有資產監管、司法行政、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並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應當明 確推進建設的戰略部署、階段目標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責任主 體。區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開展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並納入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整體布局重大戰略項目、重大 基礎工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根據區域定位及其發展優勢,完善 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城市空間布局。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加大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 持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 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最佳化完善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鼓勵 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科技投入的統籌與聯動管理,優 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 應當建設統一的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平台,實施科 技投入績效評價,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九條 本市加強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科技創新交 流合作,營造有利於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積極融入全球 科技創新網路。
本市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要求,建立協調合作機制,構建區域創新共同體;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情況以及階段目標實現情況。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發布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報告,公布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 創新生態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章 創新主體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 體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 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 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實施高新技術 企業培育、提供研發資助,落實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 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方式,對企業的科技創新 活動給予支持。
本市通過最佳化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安排專項資金、完善政府采 購政策等方式,推動開展科技創新的中小企業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的科技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加大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科技創新考核的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對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科研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科研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 本 市 規 定 ,擴 大 選 人 用 人 、編 制 使 用 、職 稱 評 審 、薪 酬 分 配 、機 構 設 置 、科 研 立 項 、設 備 采 購 、成 果 處 置 等 方 面 的 自 主 權 。
科研事業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項目經費,在納入本單 位財務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託方要求或者契約約定的方式使用。
各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在本區或者本系統統籌使用事業編 制,支持科研事業單位引進優秀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 機制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創新經費支持和管理方式。
新型研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並適當放寬國有資產份額的比例要求;可以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政策;可以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員工持股等方式,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
第十五條 支持擁有科技創新成果的個人和團隊創新創業, 推動創新成果轉化為產品或者服務。鼓勵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 類創新創業載體,為個人和團隊提供研發場地、設施以及創業輔 導、市場推廣等服務。鼓勵老舊商業設施、閒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
科研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利用與 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在職創辦企業 的具體條件和權利義務,由單位規定或者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科技服務機構,通過 科技創新券等方式引導科技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新主體服務。
鼓勵各類科技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延伸服務鏈,為科技創 新 和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研 究 開 發 、技 術 轉 移 、檢 驗 檢 測 、認 證 認 可 、知 識 產權、科技諮詢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參與相關規劃編 制 、技 術 標 準 制 定 、科 技 成 果 轉 化 、科 學 普 及 等 活 動 。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科研人 員自律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加強協同創新,在前沿科技、重 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推動形成優勢互補、成 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發揮各類創新聯盟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標準制定、產 業規劃與技術路線圖編制、專利共享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培 育集群競爭優勢。
第三章 創新能力建設
第十九條 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完善科學研究布局,最佳化科學研究政策導向、發展機制和環境條件,提高科技創新策源能力。
科研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鼓勵企業和 科研事業單位等共建研發機構和聯合實驗室,開展面向行業共性 問題的套用基礎研究。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經濟信息化等部門開展重點領域的 技術創新規劃布局,突出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 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系統推進本市技術創新工作,建立以企業 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支持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制定創新發展規劃,自主開展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套用。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激勵創新的項目管理機制。自由 探索類研究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採用開放競爭方式遴選研究 人員和團隊;目標導向類研究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定向委 托方式確定承擔主體;可能產生顛覆性創新成果但意見分歧較大 的非共識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定向委託的方式予以支持。
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 市有關規定提交科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市按照國家戰略部署和科技、經濟社會發展 重大需求,實施重大戰略項目、重大基礎工程,建設重大科技基礎 設施,推動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取得創新突破。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組織制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並推進實施。市發 展改革、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制定相關配套支持方案。市規劃資源、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重 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 進 機 構 、市 發 展 改 革 等 部 門 ,在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人 才 引 進 培 養 、項 目 資助以及運行機制創新等方面,對國家實驗室的培育、建設和運營 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 建設,建立與其發展特點相適應的遴選機制、評價標準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地區協同推動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台建設,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平台運行特點的財政 投入與考核評價機制,引導功能型平台協同各方資源,吸引社會力量共同投入。
第二十五條 本市通過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建設、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建立健全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 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監管機制等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科研事業單位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職務科技成果價格的,依法可以免予資產評估及備案;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 益的前提下,科研事業單位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 智慧財產權或者智慧財產權的長期使用權給予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 成果未形成智慧財產權的,可以決定由成果完成人使用、轉讓該職務科技成果或者以該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第二十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運用科技創新資源和成果,完善產業布局,促進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支持企業建立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產業創新平台。鼓勵行業領軍企業設立測試服務平台、創新套用中心、創新實 驗室,增強產業創新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 方式促進技術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編制創新產品推薦目錄,會同相關部門實 施 重 大 裝 備 首 台 (套 )、材 料 首 批 次 、軟 件 產 品 首 版 次 等 支 持 政 策 。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通過舉辦國際科技交流活 動、共建聯合實驗室和研發基地、建立海外研發中心、組織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等方式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 提高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在上海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海外研發機構和科學家與本市各類創新主體,可以按照規定聯合申報本市科技計畫項目。
第四章 聚焦張江推進承載區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進張江科學城建設成為科學特徵明顯、 科技要素集聚、環境人文生態、充滿創新活力、宜居宜業的世界一 流科學城。
本市在張江科學城集中布局和規劃建設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 施,引導集聚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發中心,吸引 全球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市人民政府以及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一網 通辦”、在張江科學城開設服務視窗等方式,提供高效的政務服務。 支持在張江科學城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和相關重大建設項目 的投資審批制度改革。依法賦予張江科學城相關管理職權,具體 事項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 本市推進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成為國家 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基礎平台,構建協同創新網路,為科技、產業 發展提供源頭創新支撐。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應當協調推進張江綜合性國家科 學中心建設,創新管理機制,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多學科 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進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成為高 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示範區域。
設立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開展體制 機 制 、財 稅 政 策 、人 才 政 策 、科 技 金 融 、統 計 管 理 、科 技 成 果 轉 化 與 股權激勵等方面的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 機構對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戰略規劃、統 籌協調、政策研究和評估。
支持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與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 聯動發展。自貿試驗區實施的創新舉措,具備條件的在張江國家 自主創新示範區推廣。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結 合區域定位和優勢,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 創新創業、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並根據科技創新 中心建設需要及時調整、擴大重要承載區布局。各區人民政府應 當創新政府管理,最佳化公共服務,推進重要承載區建設。
本市發揮重要承載區、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 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等區域的綜合政策優勢,增強創新政策 疊加輻射效應,推進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推動全城全域創新。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科技創新中心建 設用地需求,統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 利用,適當安排人才公寓等生活配套用地。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需求,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機制;在符合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導向、地區規劃控制以及環境保護要求,不影響相鄰基地合法權益的 前提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實行 彈性調整。
第五章 人才環境建設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 才 培 養 、引 進 、使 用 、評 價 、激 勵 、流 動 機 制 ,為 各 類 科 技 創 新 人 才 提 供創新創業的條件和平台,營造近悅遠來、人盡其才的發展環境。
市 、區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科 學 技 術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管 理 、衛 生 健 康 、醫 療 保 障 、教 育 、公 安 等 部 門 應 當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為 科 技 創 新 人才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本市最佳化對各類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對 創新能力突出、創新成果顯著的科技創新人才給予持續穩定支持; 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梯度培養機制,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普惠性支 持措施,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選拔資助力度。
鼓勵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以創新創業為導向,加強人才創新 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
第三十六條 本市強化市場發現、市場認可、市場評價的引才 機制,引進各類海內外人才。重點引進科技創新中心緊缺急需的 人才,積極引進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創新團 隊。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政策,通過直接賦予居住證積分標準分值、縮短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直接落戶 引進、最佳化永久居留證申辦條件等措施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自身 實 際 ,體 現 品 德 、能 力 、業 績 導 向 的 要 求 ,完 善 人 才 評 價 要 素 和 評 價 標準,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 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不同特點,建立人才分類評價機制。
第三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完善收入分配機制,體現創新貢 獻的價值導向。科研人員的收入應當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 貢獻緊密聯繫。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財政資金設立的競爭性科研項目的 勞務費和績效支出,經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 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支出,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酬支 出,可以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三十九條 支持科技創新人才在科研事業單位與企業間合 理流動。科研事業單位的科技創新人才可以通過掛職、短期工作、 項目合作等方式到企業任職,企業任職經歷可以作為晉升專業技 術職務的重要條件。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可 以到科研事業單位兼職。
第六章 金融環境建設
第四十條 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與國際金融中心聯動建設,健全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科技金融生態,推進科技金融創 新,最佳化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促進作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商業銀行建立專門的組織、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展信用貸款、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企業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為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依法通 過市場化投資方式為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提供 資金支持。
第四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設立創業投資 基金、股權投資基金、併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母基金等專 業投資機構,開展創業投資。
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推動發展混合所有 制創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建立跟投機 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適應創業投資市場 化規律的國有股權管理、考核激勵和國有資產評估等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和 金融要素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上市 掛 牌 、發 行 債 券 、並 購 重 組 、再 融 資 等 活 動 。
本市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支持和保障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本市支持開展科技創新的企業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機構掛 牌。鼓勵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改制上市、資產評估、財務顧問、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服務平台建設,為中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對接提供服務。
本市設立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通過融資擔保、再 擔保等方式,提供信用增進服務,降低中小微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的 融資成本。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補充機制,對中小微企業 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不進行營利性指標考核,並設定合理的代償損失率。
本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建設動產擔保統一登記平台,最佳化登記流程,簡化融資手續,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便捷服務。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四十五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完善知識產 權綜合管理體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與科技創新工作的融合。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建設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開展智慧財產權 檢索查詢、快速授權、快速確權和快速維權等相關服務。
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創新主體建立和完善知識產 權內部管理和保護機制。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重大產業規劃、高技術領域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開展智慧財產權評議。
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布重點產業領域 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報告,為相關產業和企業及時提供預警和引導服務。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點行業和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快速查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市商務、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 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加強對企業海外維權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訴 訟案件審理機制,依法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
第四十九條 本市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仲裁、調解、行業自治等糾紛解決途徑的作用。
第八章 社會環境建設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社會組織應 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 神和工匠精神,宣傳科技創新先進事跡,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 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科技創新中心 建 設 重 大 決 策 ,應 當 征 求 相 關 創 新 主 體 、智 庫 以 及 科 技 、產 業 、金融等相關領域的意見。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完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措施。制定監管 措施時,應當公告相關方案,徵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公共科 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
第五十三條 本市鼓勵加大套用場景開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 全 、公 共 交 通 、醫 療 健 康 、文 化 教 育 、生 態 環 境 、綜 合 能 源 利 用 等 領域套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提升城市治理的科學化、精細 化 、智 能 化 水 平 ,積 極 發 揮 科 技 創 新 在 經 濟 建 設 、社 會 發 展 、民 生 改 善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條 本市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向公眾弘揚科 學 精 神 、傳 播 科 學 思 想 、倡 導 科 學 方 法 、普 及 科 學 知 識 。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或者展 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普及活動,提高 青少年創新意識和科學素養。
第五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 制,科研信用信息、智慧財產權信用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 服務平台。
對信用良好的創新主體,在科研項目申報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創新主體,在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支持、融資授信、獲得相關獎勵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條 本市推動構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立倫理風險評估和倫理審查機制。
市 科 學 技 術 、教 育 、衛 生 健 康 、農 業 農 村 、經 濟 信 息 化 等 部 門 應當依法組織開展對新興技術領域技術研發與套用的倫理風險評 估,引導和規範新興技術的研發與套用。
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慧等方面研究的,應 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做出 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科研事業單位、學術團體、行業協會以及個人等對 科技創新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 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 有 關 規 定 ,且 勤 勉 盡 責 、未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不 作 負 面 評 價 ,依 法 免 除相關責任。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畫 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研項目契約,未違 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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