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總體方案(暫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科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我國重點區域和關鍵領域技術創新能力,支撐高質量發展,現就推進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建設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總體要求,功能定位,建設布局,體制機制,保障措施,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戰略科技力量建設和“補短板、建優勢、強能力”重大決策部署,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體制機制,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需求導向,聚焦關鍵。面向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影響國家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技術創新需求,加強頂層設計和主動引導,形成技術創新持續供給能力。
——科學定位,分類指導。圍繞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總體布局,形成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分工明確,與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有機銜接、相互支撐的總體布局。
——最佳化整合,開放共享。加強跨區域、跨領域創新力量最佳化整合,統籌項目、基地、人才等創新資源布局,激活存量資源,促進創新資源面向產業和企業開放共享。
——深化改革,協同創新。強化技術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最佳化成果轉化、人才激勵等政策措施,構建風險共擔、收益共享、多元主體的協同創新共同體。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布局建設若干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突破制約我國產業安全的關鍵技術瓶頸,培育壯大一批具有核心創新能力的一流企業,催生若干以技術創新為引領、經濟附加值高、帶動作用強的重要產業,形成若干具有廣泛輻射帶動作用的區域創新高地,為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與世界科技強國提供強有力支撐。

功能定位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定位於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中心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使命,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既要靠近創新源頭,充分依託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加強科技成果輻射供給和源頭支撐;又要靠近市場需求,緊密對接企業和產業,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術創新服務和系統化解決方案,切實解決企業和產業的實際技術難題。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不直接從事市場化的產品生產和銷售,不與高校爭學術之名、不與企業爭產品之利。中心將研發作為產業、將技術作為產品,致力於源頭技術創新、實驗室成果中試熟化、套用技術開發升值,為中小企業群體提供技術支撐與科技服務,孵化衍生科技型企業,引領帶動重點產業和區域實現創新發展。
  

建設布局

根據功能定位、建設目標、重點任務等不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為綜合類和領域類等兩個類別進行布局建設,堅持“少而精”原則,嚴格遴選標準,控制新建規模。
(一)綜合類。
圍繞落實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推動重點區域創新發展,聚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區域發展戰略,布局建設綜合類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把國家戰略部署與區域產業企業創新需求有機結合起來,開展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促進創新要素流動、創新鏈條融通,為提升區域整體發展能力和協同創新能力提供綜合性、引領性支撐。
創新中心由相關地方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或多地方聯動共同建設,發揮有關地區和部門比較優勢,統籌布局、匯聚資源,指導推動有優勢、有條件的科研力量參與建設。
創新中心採取“中心(本部)+若干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組織架構,形成大協作、網路化的技術創新平台。中心(本部)是創新中心的總體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實體,主要負責創新中心的戰略規劃、制度建設、研究領域布局、運行管理、內部資源配置等相關職責。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主要結合區域內各地方的產業發展需求和優勢科研力量分布進行統籌布局,主要依託高校院所的優勢科研力量或新型研發機構等組建。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布局可以根據國家戰略部署與區域重大需求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組建為領域類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二)領域類。
面向國家長遠發展、影響產業安全、參與全球競爭的細分關鍵技術領域,布局建設領域類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落實國家科技創新重大戰略任務部署,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行業內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服務,提升我國重點產業領域創新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主要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集聚整合相關科研力量和創新資源,依託科研優勢突出的高校院所、骨幹企業等建設。
支持符合相關定位和條件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優先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等布局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體制機制

(一)實行科學有效的法人模式。
創新中心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實體,“既不養人、也不養事”,針對不同領域競爭態勢和創新規律,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創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專家委員會諮詢制,明晰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探索通過“一所(校)兩制”等多種方式構建“科研與市場”協同銜接的運行機制。創新中心及所辦企業中,屬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應按照有關要求,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二)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
創新中心以技術、人才、資本等創新要素為紐帶,通過共同出資、合作研發、平台共建、技術入股、兼職創業等不同途徑和方式,統籌產學研創新資源。探索組織跨學科、跨主體合作的協同攻關模式,構建套用基礎研究、工程研發、技術推廣相結合的人才隊伍結構。
(三)強化收益分配激勵。
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鼓勵成立由科研團隊持股的輕資產、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員帶著創新成果兼職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收益主要用於科研投入與團隊獎勵。
(四)開展市場化技術創新服務。
創新中心通過與企業建立聯合實驗室、開展契約研發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按需定製的技術創新服務和整體解決方案。創新中心各類創新資源按規定面向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共享。共建單位通過契約約定方式共享智慧財產權。
(五)面向全球吸引凝聚創新人才。
創新中心以市場化手段開展人才選拔與聘任,與國內外高校、院所和企業開展廣泛的人才合作,探索柔性引才引智機制。通過設立海外研究機構、建設戰略合作關係、探索項目經理制等方式面向全球選聘優秀技術創新人才和成果轉化人才。
(六)構建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
創新中心採取會員制、股份制、協定制、創投基金等方式,吸引企業、金融與社會資本等共同投入建設。收入主要來源於市場機制,包括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收入等。中央財政通過後補助的方式,對創新中心予以適當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財政加強對創新中心建設的支持。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完善相關部門工作協同機制,圍繞建設布局加強頂層設計與統籌銜接。組建專家諮詢組,加強創新中心戰略決策支撐。建立中央與地方聯動機制,實行跨區域協同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中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二)發揮政府引導和服務作用。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機制,承接創新中心建設的地方政府加大服務力度,從政策、配套設施等多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國家科技計畫為創新中心開放申報渠道,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在有條件的創新中心按程式設立子基金。
(三)落實和完善科技創新政策。
創新中心應落實好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科研自主權、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等政策措施,以及中央、地方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的優惠政策,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稅收優惠政策。
(四)開展績效評價。
強化績效評價,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心運行績效評估,以創新能力、服務績效為評價重點,以有關客觀數據和材料為主要評價依據。評估結果作為給予後補助支持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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