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戰略部署,落實科技部、財政部《關於推進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總體方案(暫行)》,規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總 則,管理職責,組建程式和條件,運行管理,績效評估,附 則,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定位於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創新中心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使命,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第三條 創新中心分為綜合類和領域類。
  1. 綜合類創新中心圍繞落實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推動重點區域創新發展,開展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成為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戰略節點、高質量發展重大動力源,形成支撐創新型國家建設、提升國家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增長極。
  2. 領域類創新中心圍繞落實國家科技創新重大戰略任務部署,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為行業內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服務,提升我國重點產業領域創新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創新中心的建設遵循聚焦關鍵、分類指導、開放共享、協同創新的原則。創新中心應為獨立法人實體,針對不同領域競爭態勢和創新規律,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
  第五條 創新中心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科技部負責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巨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創新中心建設總體布局和管理制度。
  2. 批准創新中心的建設、撤銷及名稱、註冊地變更等重大事項。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3. 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年度報告和績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4. 支持創新中心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推動項目、基地、人才一體化部署實施。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創新驅動發展和區域科技創新需求,結合績效評估結果安排創新中心後補助經費,根據工作需要,對政策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創新中心的培育、推薦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 落實國家有關創新中心建設的規劃和政策。
  2. 結合國家重大戰略、重大工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組織開展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3. 對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創新中心研發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提出意見建議。
  4. 保障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所需條件,對創新中心給予政策、土地和經費等支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支持創新中心建設。
  5. 協助組織本部門、本地區推薦的創新中心開展年度報告和績效評估。
  第九條 科技部委託相關專業化機構負責創新中心日常管理與服務等相關支撐工作。
  第十條 創新中心負責本中心的建設和運行,主要職責是:
  1. 建立健全創新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創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體責任。
  2. 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吸引集聚國際化、專業化、高層次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3. 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4. 按要求開展建設運行年度報告,配合做好績效評估。
  5. 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6. 將創新中心重大事項變更書面報科技部批准。
  

組建程式和條件

  第十一條 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根據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部署以及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對創新中心建設進行統籌布局,堅持“少而精”原則,有序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
  第十二條 綜合類創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統籌布局建設。
  第十三條 組建綜合類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建設布局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點區域創新發展規劃。
  2. 建設主體由相關地方政府牽頭或多地方聯動共同建設,發揮有關地區和部門比較優勢,指導推動有優勢、有條件的科研力量參與建設。
  3.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對創新中心建設給予支持,集聚整合相關優勢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源頭創新力量,成為創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實體。
  4. 技術領域聚焦區域重大需求或參與國際競爭的領域,凝練若干戰略性技術領域作為重點方向,明確技術創新的重點目標和主攻方向。
  5. 組織架構一般採取“中心(本部)+若干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模式,明確區域空間布局,形成大協作、網路化的技術創新平台。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按照領域類創新中心總體布局,結合本部門、本地區資源優勢和技術創新需求,開展領域類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
  第十五條 組建領域類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建設布局與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部署緊密結合,聚焦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影響產業安全、參與全球競爭的關鍵技術領域,符合全球產業與技術創新發展趨勢。
  2. 建設主體單位在該領域的科技創新優勢突出、代表性強,改革創新積極性高。建設力量集聚整合該領域內全國科研優勢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幹企業等,形成分工明確、有緊密利益捆綁的協同合作關係,共同開展協同攻關與成果轉化。
  3. 牽頭地方在該領域具有突出的科教優勢、產業基礎、市場需求等,符合國家在重點區域規劃的重點科技和產業領域布局。
  4. 技術目標圍繞產業鏈梳理“卡脖子”技術和“長板”技術,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突出需要解決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細化建設任務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
  5. 人才團隊集聚本領域知名的技術帶頭人,形成穩定的全職全時核心技術團隊、專業化的技術支撐服務團隊以及成果轉化套用團隊,聘用具有豐富科研和管理經驗的高層次複合型人才作為中心運營管理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領域類創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式組建:
  1. 科技部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按年度提出優先布局的領域安排。
  2. 建設主體單位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建設意向申請。
  3.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在統籌平衡的基礎上,開展創新中心培育,將符合條件的創新中心推薦給科技部。培育期間應完成組織編制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方案,做好籌建理事會(董事會)、實施法人實體化運行等前期準備工作。
  4. 科技部對符合組建條件的創新中心組織開展專家諮詢論證,並按照擇優、擇重、擇需的原則開展建設,成熟一個、啟動一個。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理事會(董事會)由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的法人單位和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的代表組成。主要任務如下:
  1. 制定創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創新中心主任。
  3. 聘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4. 確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對建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5. 制定建設運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為建設運行周期,應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管理運行機制、保障措施、工作進度、考核指標等內容。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實行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創新中心主任(總經理)應是創新中心的全職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諮詢制。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並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二十一條 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十二條 創新中心應充分依託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
  第二十三條 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良性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支持創新中心建設,引導創新中心通過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收入等方式擴展資金來源渠道。
  第二十四條 創新中心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發明成果均應標註創新中心名稱。
  第二十五條 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經所屬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創新中心本年度推動建設任務的實施進展、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考慮,並附有必要的建設運行客觀數據。
  第二十六條 創新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註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批准。
  

績效評估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組織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承擔國家重大戰略科技任務、實施關鍵技術攻關、引領行業技術進步、面向社會提供技術創新服務、培育孵化科技型企業等方面的情況,以客觀數據為主要評估依據。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估一般以三年為一個周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較差三類。績效評估結果是後補助經費安排以及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科技部根據績效評估結果對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優秀和良好的創新中心可進入下一輪建設運行周期,評估結果較差的創新中心應限期整改。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整改檢查未通過的不再列入創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估過程中,參與各方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發現弄虛作假、違反科研誠信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綜合類創新中心命名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領域類創新中心命名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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