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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創新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創新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4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積極培育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創新平台(以下簡稱部科技創新平台),規範部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管理,提高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能力,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引領城鄉建設綠色發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科技創新平台的申報、建設、驗收、運行和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和運行堅持整體部署、聚焦重點、協同創新、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分為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兩類。
重點實驗室以支撐性、引領性科學研究和提升行業技術成熟度為重點,主要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
工程技術創新中心以技術集成創新和成果轉化套用為重點,主要開展行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技術裝備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統集成和套用。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部科技創新平台規劃布局和綜合管理相關工作。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部科技創新平台培育、推薦工作,協助開展平台建設及運行管理。
第七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為非法人實體單位,依託相關領域研究實力強、科技創新優勢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幹企業、高等院校(以下統稱依託單位)組建。鼓勵建立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聚焦主責主業,按照“少而精、成體系”的原則,統籌部署建設部科技創新平台,明確建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式
第九條 申報部科技創新平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專業領域符合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重點和中長期發展戰略;
(三)在本領域內科研開發優勢明顯、代表性強;
(四)具有相應領域的科技領軍人才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明確科技創新平台首席專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場所、持續穩定的經費來源等保障條件;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第十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科學研究,學術水平國內領先;
(二)具備良好的實驗條件,有固定的實驗場所和國內先進水平的實驗儀器和設備。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技術創新中心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集成創新能力強,已建立良好的產學研用融合運行機制,集聚本領域內科研實力強的科研院所、骨幹企業和高等院校;
(二)擁有國內領先、市場前景良好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運用市場機制促進技術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的業績及科技成果轉化團隊。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申報部科技創新平台,編制建設方案。其中地方有關單位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住房城鄉建設部直屬科研單位、有關部委直屬高等院校、有關中央企業等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報。
第十三條 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部科技創新平台的,各單位應優勢互補。聯合申報單位應簽訂合作協定,且不超過10家。
第十四條 一名科研人員原則上只在一個部科技創新平台任職,不得在超過兩個科技創新平台(含國家級)任職。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編制的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將近遠期研究內容、預期研究成果等作為評審的重要方面,擇優確定擬建設的科技創新平台,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為部科技創新平台後,可按照建設方案開展平台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統一命名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實驗室”、“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技術創新中心”。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批准組建的部科技創新平台統一向牽頭的申報單位頒發標牌,其他申報單位不掛牌。
第十七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經費由依託單位自籌解決。依託單位應為平台建設提供充足的人才、場所、經費等保障條件。
第三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八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的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達到建設目標的平台,可書面向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延長建設期,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九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需調整建設方案的,應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
第二十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發生影響建設任務完成和目標實現的重大事項,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終止其建設。
第二十一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達到建設方案明確的發展目標後,應編制建設總結報告,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開展科技創新平台驗收。驗收通過的,正式進入運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個月完成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未按期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不通過的,終止其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第四章 運行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應積極開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研發。支持部科技創新平台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能力建設類項目,參與有關政策、標準、規範等研究和編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年度建設情況報告(當年申請建設的除外)或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五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負責人等事項,應提出書面申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照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方案定期實施績效評價,重點考核近遠期研究內容、預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況等。3年為一個考核周期,考核期內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銷部科技創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七條 對批准組建的部科技創新平台,將在科研項目承擔、評獎評優和試點示範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認定為部科技創新平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命名,並向社會公開:
(一)從事與部科技創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參加績效評價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請撤銷的;
(五)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六)依法依規被終止的。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命名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不得繼續以部科技創新平台名義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升級或整合為國家級平台的,不再保留部科技創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部科技創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託單位代章。
第三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科技創新平台管理規定,開展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平台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建標〔2022〕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提出,部科技創新平台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引領城鄉建設綠色發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住房城鄉建設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聚焦主責主業,按照“少而精、成體系”的原則,統籌部署建設部科技創新平台,明確建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等。
暫行辦法包括總則、申報條件與程式、建設與驗收、運行與績效評價、附則5部分內容,明確將部科技創新平台分為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兩類。其中,重點實驗室以支撐性、引領性科學研究和提升行業技術成熟度為重點,主要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創新中心以技術集成創新和成果轉化套用為重點,主要開展行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技術裝備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統集成和套用。
暫行辦法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申報部科技創新平台,編制建設方案。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部科技創新平台的,各單位應優勢互補。部科技創新平台應積極開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研發。支持部科技創新平台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能力建設類項目,參與有關政策、標準、規範等研究和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