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8年1月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3日
  • 實施日期:2018年2月1日
  • 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綜字〔2018〕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規劃局、城管局(執法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委、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城鄉水務局,菏澤市開發辦,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增強統計服務能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並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月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加強統計管理,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對行業管理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與統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事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住房城鄉建設行業活動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諮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山東省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統計主管部門在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涉及綜合性的統計工作,由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總牽頭,相關行業主管局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數據,建立協作共享的統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統計工作的法定職責,加強對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統計活動,全面完成國家、部門和地方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任務,並對數據質量負總責。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統計工作制度,應當確定統計綜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本單位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工作,並指定分管統計工作的負責人和統計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綜合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二)負責與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業務聯繫;
(三)制定和管理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統計標準、規範和統計管理制度,統一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批報備;
(四)歸口管理、審定、發布和提供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統計資料,負責本單位統計信息化建設,推動行業數據共建共享;
(五)圍繞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管理和決策需要,提供統計分析、統計諮詢等綜合統計服務;
(六)組織開展統計監督檢查。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業務範圍內的統計調查項目;
(二)擬定業務範圍內的統計調查制度;
(三)組織實施相關統計資料蒐集、審核、匯總工作,按照要求報送至統計綜合管理機構,經審定後發布和使用;
(四)開展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供諮詢服務,實行統計監督;
(五)組織業務範圍內的統計人員培訓;
(六)配合統計綜合管理機構開展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綜合管理、信息共享、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與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應當加強統計隊伍建設,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統計崗位時,應當選派有能力承擔統計工作的人員接替,辦清手續交接,並及時告知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支持統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鼓勵統計人員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當加強對統計人才的選拔、儲備,發揮統計骨幹人才作用,對於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依法如實調查、蒐集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要求更正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資料。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提出統計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住房城鄉建設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一條 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如實蒐集、認真審核、按時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對其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統計調查制度,並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下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上級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項目重複、矛盾。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如需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充分論證。應當科學制定統計調查制度,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制定統計調查制度時,應當嚴格執行各類統計標準,規範設定統計指標,合理確定調查範圍、頻率和方法。重要統計調查制度在實施前,應當在同級政府統計部門監督下開展調查試填試報等測試論證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調查應當以經常性統計報表為主體,對於統計對象多、統計成本高、統計難度大的調查項目,應當積極探索採用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獲取數據。應當充分開發利用會計財務資料、生產經營記錄、部門行政記錄和大數據。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蒐集和報送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漏報、虛報、瞞報。應當健全數據質量管理體系,規範統計方法,統一指標口徑,明確本部門統計各環節、各崗位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提高數據質量。應當探索建立本部門一套表統計調查制度,構建統一數據採集平台。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業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確保統計調查單位應統盡統、不重不漏,滿足各項統計調查需要;應當建立健全名錄庫更新維護機制,創新完善更新手段,加強與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數據的對接,並對其動態管理,為各類以單位為對象的調查提供基礎資料庫。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在確保統計信息網路安全的前提下,構建與行業管理相適應的統計信息系統,整合數據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數據分析套用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委託社會力量開展統計調查。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推進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將基層報表、匯總報表、資料庫等整理歸檔,電子統計資料應當及時備份,並確保與紙質資料一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統計資料應當嚴格執行借閱手續,防止資料的損毀和丟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公布制度,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對外公布統計數據:
(一)統計數據公布應當按照規定的審簽程式,經部門負責人簽署後,以部門的名義對外公布,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公布。尚未審定的統計數據不得對外發布,統計數據正式發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和使用。
(二)公布統計資料時,應當同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統計口徑、統計範圍、調查方法、數據來源、計算方法、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引用其他機構或者部門資料的,需明確限定數據使用範圍,並註明資料來源。
(三)部門公布的重要統計數據應當與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保持一致。
(四)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以及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資料是政策制定、科學研究、監測考核的基本依據。各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外發布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類考核評比、榮譽創建、資質管理等使用的統計數據,應當以已發布的統計資料為準;與已發布的統計資料不一致的,應當與發布數據的住房城鄉建設統計機構協商達成一致。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提高統計服務水平,在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牢固樹立依法統計意識,定期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統計檢查的內容包括: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配置情況、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情況、統計數據質量情況、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情況、統計信息化建設情況,以及其他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配合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證明和資料,不得干擾統計人員執法檢查和作出檢查結論。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統計工作納入本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嚴格考核獎懲,強化督查問責。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 1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