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魯建標字〔202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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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是為加快推進工程造價諮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造價諮詢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程造價諮詢業管理辦法》《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21年12月8日印發,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1〕39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加快推進造價諮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業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造價諮詢行業高質量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工程造價諮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造價諮詢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程造價諮詢業管理辦法》《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是指通過採集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信用信息,對其做出評價並實施差異化監管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評價對象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設維護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歸集企業信用信息,並確定、發布企業信用等級。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轄區內從業企業信用檔案,對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公示、認定,並及時向信用系統推送信用信息。
  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由省、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動態調整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公開
  第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單”四類構成。
  第七條 基本信息是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從業人員信息和工程業績信息。
  (一)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註冊號)等。
  (二)從業人員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學歷、職稱及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等。
  (三)工程業績信息包括企業完成的工程造價諮詢項目和項目負責人信息等。
  第八條 優良信息是指企業在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獲得的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通報表彰獎勵等,及能夠體現企業專業能力、行業貢獻、社會信用等信息。
  第九條 不良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十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專職專業人員職業資格“掛證”或者企業違規使用“掛證”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含)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串通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等圍標、串標、操縱或影響評標結果,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出具虛假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註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基本信息和優良信息由註冊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採集認定。外省入魯企業的基本信息和優良信息,由在我省首個造價諮詢服務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採集認定。
  不良信息由信息發生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採集認定。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採集的依據:
  (一)信用中國、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信息;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表彰、通報表揚的相關檔案及獲獎證書;
  (三)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審計、司法等有關部門表彰、通報表揚的相關檔案及獲獎證書;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整改、通報等文書;
  (五)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審計、司法等相關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整改、通報等文書;
  (六)各類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的處罰、處理信息;
  (七)投訴、舉報經核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信息;
  (八)其他有關信用信息的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系統自動採集、企業自行申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動採集和其他各級相關管理部門推送等方式獲取。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採集協作機制,定期向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審計、司法等有關部門徵集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企業自行申報信用信息,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申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公示和認定,並錄入信用系統。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後應及時更正信用信息記錄並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主動採集、其他管理部門推送及大數據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應在獲得信用信息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系統並告知相關企業。
  企業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證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採集記錄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原信用信息採集記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七條 信用信息審核認定結果存在錯誤的,相關信用信息採集記錄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作為信用信息採集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被變更或撤銷的,應及時變更或刪除相應信用信息記錄。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網路等形式,實名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企業的不良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
  (三)不良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自對該不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理之日起計算,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四)“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企業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黑名單”情形行為的,期滿後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轉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開1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屆滿後,由原採集部門將該信息從公開或者查詢界面刪除,轉入企業信用檔案長期保存,並不再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公開的信用信息按程式推送至“信用山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等公共服務信用平台。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分值採用百分制。
  信用評價總分值=基本信息得分+優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企業基本信息錄入信用系統完整、準確,得基本分70分。
  優良信息為加分項,最高加30分。
  不良信息為減分項,最高減70分。
  企業優良信息、不良信息認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個級別。
  評價總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評價時點前一年內無不良信息記錄,確定為AAA級企業;
  評價總分值在80-90分(含80分),確定為AA級企業;
  評價總分值在70-80分(含70分),確定為A級企業;
  評價總分值在60-70分(含60分),確定為B級企業;
  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確定為C級企業。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方式包括周期性評價和動態性評價。
  (一)周期性評價:以一個自然年為評價周期,對上一年度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確定信用等級。
  (二)動態性評價:在周期性評價的基礎上,對採集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實時評價計分,定期更新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計分期限和要求:
  (一)優良信息加分有效期限為1-2年(註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為準),自作出表彰、獎勵、認定之日起計算。
  同一主體因同一事項、行為獲得多次加分的,按最高分值計取一次。
  (二)不良信息減分有效期限為1年,並不低於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自作出處罰、處理之日起計算。
  同一主體因同一事項、行為受到處罰、通報的,按最高分值計取一次。
  (三)“黑名單”信息期限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黑名單”情形的,期滿後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轉為不良信息,減分期限自轉入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黑名單”信息管理期限內取消原信用等級,且不進行信用評價。管理期限滿後,企業可申請信用修復,修復後初始信用基本分為60分,信用等級不得高於A級。
  第二十六條 企業分立、合併或重組的,原信用等級不再保留,應重新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確定的企業信用等級全省通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業監管、招標投標、政策扶持、評優評先等工作中套用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
  (一)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AAA級、AA級、A級的企業,列為誠信守法類信用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政策扶持、評優評先、媒體推介等環節予以傾斜,在市場監管檢查等方面適當減少頻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的企業,列為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納入“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範圍,適度增加抽查頻次。
  (三)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C級的企業,列為一般失信類信用主體,列入各級執法檢查必查範圍,不作為政策扶持、評優評先、媒體推介等推薦對象。
  (四)發生“黑名單”行為的企業,列為嚴重失信類信用主體,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實施高頻率監督檢查並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條 A級及以上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納入信用預警,按照輕微失信類信用主體予以監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扣減信用分數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計產生不良信用信息2次(含)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發生一次性扣減20分(含)以上嚴重不良行為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程式、標準、時限開展評價管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於錄入、推送、公開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如實提報有關信用信息材料,並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信用評價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評價結果主動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者,依法另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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