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福建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是福建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工程造價諮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範工程造價諮詢市場秩序,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4號)、《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49號)以及《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50號)等法規和規章規定,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參評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市場行為以及成果檔案質量的量化評分。
第四條以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綜合評價: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工商註冊的;
(二)在我省行政區域之外取得工商註冊,但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全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及其運行平台,發布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全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託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總站”)實施。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監管職責和評價標準,開展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具體工作可委託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第六條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實施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時更新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信用信息,注重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是全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運行平台,並與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資質資格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章 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標準由獎勵信息、處罰(處理)信息、成果質量和客戶評價4部分組成,具體評價內容、評價標準和判定依據詳見附屬檔案1。
第九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實行動態採集。省造價總站每年1月份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形成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第三章 信息採集
第十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行為信息採用企業申報和評價實施單位採集相結合的方式獲取。
第十一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我省開展工程造價諮詢活動過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業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2)和通報表揚檔案或者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評價實施單位申報。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國務院、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表彰的,向省造價總站申報;受到設區市政府或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表彰的,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申報。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受到表彰未主動申報或者超過一年申報的,不予採集。
第十二條企業申報的造價指標信息被省或設區市造價站採納並發布的,由省造價總站主動採集記錄。
第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員工在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評價實施單位主動採集記錄。其中由國務院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由省造價總站主動採集記錄;由設區市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在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主動採集記錄。
第十四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員工在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受到省政府或國務院以及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造價總站通報批評的,由省造價總站主動採集記錄;受到設區市政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由做出決定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主動採集記錄。
第十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員工在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過程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和司法機關判決文書或其他相關材料,主動向省造價總站申報。
第十六條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檢查由評價實施單位主動採集記錄。其中省造價總站組織檢查的,由省造價總站採集記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檢查的,由組織檢查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採集記錄。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因未按約定履行契約受到相關方投訴,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查實的,由評價實施單位主動採集記錄。其中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造價總站查實的,由省造價總站採集記錄;設區市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查實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所在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採集記錄。
第十八條由評價實施單位主動採集信用行為信息未規定時限的,一律為5個工作日,自評價實施單位收到相關通報檔案之日算起。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通報制度,及時將信用行為信息通報相關評價實施單位。
第四章 信息審核和管理
第十九條評價實施單位收到企業自行報送的信用行為信息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審核通過的,按評價標準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對於審核不通過的獎勵類信息,應當退回企業並說明原因;對報送資料不完整的刑事處罰類評價信息,應責令企業限期補報。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行為信息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明確受理異議的部門。
公示無異議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行為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記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後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造價總站應當對外公布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繫方式,並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的異議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處理的,原評價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繫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期內的信用評價信息有異議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的當日,在評價系統中記錄異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異議受理部門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作出處理意見,並在作出處理意見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同時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異議處理意見在評價系統中記錄後及時生效。
第二十六條異議人對異議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住建廳提出覆核申請,其中異議處理部門為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的,省住建廳可委託省造價總站覆核。覆核期間原評價結果有效。
省住建廳或其委託的省造價總站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在作出覆核決定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並書面告知異議人。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七條生效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評價運用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當相同。
第二十九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應當與企業資質資格動態監管、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相結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其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申報,或者申報資料不完整且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的,按評價標準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條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第三十二條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保存記載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
第三十三條評價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舉報、信訪投訴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三十四條省住建廳對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開展層級監督檢查,對發現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情形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糾正;對不按規定程式、時限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築〔2014〕31號)同時廢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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