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建設局、城管局(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執法局、行政審批局:
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 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 > 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要求,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 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 > 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要求,結合本省建築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取得建築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工程建設活動情況進行量化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城市管理部門,下同)及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質量安全監督等機構,以及評價標準明確的其他參與評價部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並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對全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市、縣(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監管許可權和評價標準,具體負責本轄區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條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實施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及時更新記錄建築施工企業的信用信息,注重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評價系統部署在省住建廳官網(網址:zjt.fjjs.gov.cn),與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台、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根據企業資質類別,分為房屋建築類和市政工程類進行評價。
評價系統對接獲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登記的省內外建築施工企業信息,將符合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納入信用評價範圍。
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由企業通常行為、企業契約履約行為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等三部分組成,分別占總權重的40%、15%、45%。各類行為的評價權重根據評價需要,由省住建廳適時調整。
第八條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是指對建築施工企業一定時段內的經營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量化評分。
企業契約履約行為評價是指對建築施工企業在一定周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契約履約情況的量化評分。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是指對建築施工企業一定周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期間的現場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規範化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企業契約履約行為評價標準由省住建廳負責制定並另行公布,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實施。評價方式、評價指標、計分規則、信息採集審核、異議處理等事項在相應評價標準中明確。
第三章 評分規則
第九條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採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加減累積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築施工企業一定時段內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所有分值的加減累計。
企業契約履約行為評價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採取動態平均分制計算。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築施工企業在一定周期內所有在建工程項目的企業契約履約行為評價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
各類行為評價涉及具體工程項目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工程類別對應房屋建築類或市政工程兩類分別評價。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值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的企業周期記分值計取。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按各類行為評價權重每日動態計算公布。建築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分按實際分數計算,高於滿分限值的,按滿分限值計算;低於0分的,按0分計算。
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的滿分值為100分。建築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得分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
第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初次評價前的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按60分計取。
建築施工企業參與評價期間,沒有在建工程納入評價的,每日的企業契約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按照當日相應行為評價的行業平均分計算。
第四章 評價套用
第十二條 生效的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經批准更改後的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全省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活動中套用,具體辦法由省住建廳另行制定。
其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採用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評分內容的,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成果,與建築市場監管、評先評優、政策扶持等相結合,具體辦法由省住建廳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評價標準的要求,如實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或協助他人虛假信用信息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評價標準要求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條 記載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並自評價生效後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年,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七條 省住建廳委託的省建設信息中心對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電子數據進行維護管理。
省住建廳不定期組織對評價系統進行複查核驗,保證評價系統按規定程式和標準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重要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評價工作人員在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省住建廳建立評價工作質量通報制度,對評價實施單位的評價工作質量予以通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委託的評價實施單位存在較多問題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鼓勵福建省建築業協會、福建省建築裝飾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參照本辦法要求,開展裝飾裝修、機電安裝、智慧型化、鋼結構、隧道和消防等施工專業承包企業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20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