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範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交建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省企業技術中心在提升企業競爭力中的支撐引領作用,根據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部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省工信廳會同省住建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部門對2017年頒布的《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閩經信技術〔2017〕16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福州海關 廈門海關
  2020年1月14日

檔案全文

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範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力量。對創新能力強、機制好、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四條 省工信廳聯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工信廳聯合省住建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建築施工領域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省工信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組織和考核評價工作。省住建廳及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職能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省工信廳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申請,原則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各設區市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各設區市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母公司獲得“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稱號的同時,將其子公司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消的意見。沒有提出調整意見的,視同母公司與子公司業務領域相同。
  第六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較好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創新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動力機制和運行機制,已被所在設區市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已建立技術中心並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實驗條件,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800萬元,其中農產品加工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不低於500萬元;建築施工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原則上計入企業固定資產賬戶上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的60%以上應集中在技術中心場地內使用。
  (四)企業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報告期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600萬元;建築施工企業報告期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與主營業務收入比值應不低於施工總承包企業相應資質標準要求,且不低於600萬元。
  (五)企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30人,建築施工企業技術類高級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人員數不少於30人。
  (六)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 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含省屬企業)按屬地原則向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建築施工企業向省住建廳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認定申請程式和要求與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八條 省住建廳及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行業類別分別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二份)報送省工信廳。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由省工信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現場核查。建築施工企業由省工信廳會同省住建廳組織專家評審、現場核查。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相關部門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同步進行核查。
  省工信廳對評審核查達60分以上的申報企業進行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並通過省工信廳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 省工信廳按企業技術中心行業屬性(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會同省住建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在申報材料批次受理截止之日起8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考核評價機制。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每年按要求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省工信廳原則上三年組織一次考核評價,可以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方式進行。建築施工企業由省住建廳組織考核評價。
  被考核企業應報送考核評價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60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低於 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並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省工信廳自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80 個工作日內發布考核評價結果。根據評價結果,調整、取消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由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通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住建廳及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並由相關單位定期聯合發文公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考核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取消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
  第十八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向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經專家評審確認,可按規定列入省工信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等有關部門扶持的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九條 省工信廳、省住建廳按照職能,分別對工業和信息化類、建築施工類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政策支持,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級相關研發任務,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形勢變化發展情況,由省工信廳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另行發布《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考核評價指南》並適時調整。建築施工類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考核評價標準由省住建廳制定發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會同省住建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廈門稅務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閩經信技術〔2017〕164號)、《福建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考核評價指南(試行)》(閩經信技術〔2017〕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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