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提高創新能力和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專利促進與保護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和扶持,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發展專利交易市場,促進專利實施與產業化,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利促進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開發推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推動形成促進與保護專利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對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專利促進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表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區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購買、兼併、特許經營、許可、聯盟等方式,獲得企業發展所需的專利。
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培養專利人才,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創新意識的培養,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專利產品。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入股等方式促進專利運用。
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專利權轉讓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經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進專利的開發與運用。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企業為開發專利的投入費用和所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為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保險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專利保險業務。
第十七條
發明人、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的,可以作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轉讓專利權的,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等,由當事人依法約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台,為專利交易和運用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推動專利交易和運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和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時進行專利檢索。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專利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四)與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實施專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重點領域的專利預警研究,對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發布;引導扶持企業建立專利預警應急機制,提高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維護產業安全。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利鑑定諮詢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專利鑑定的諮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支持會員依法維護自主專利權,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
鼓勵發展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專利代理機構。
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
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專利代理人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檢索、評估報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損害當事人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發明創造內容。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職責對專利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持台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台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者執業。
專利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假冒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為假冒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和有關證據,並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以及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當事人雙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管轄範圍。
第三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未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的,不影響處理程式的進行。
第三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特別複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並書面告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中止處理的書面申請。是否中止處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後書面通知當事人。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中止、鑑定期間不計算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內。
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查處涉嫌假冒專利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證照、圖紙、賬冊、檔案等資料;
(三)現場檢查、攝錄與案件有關的產品、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和相關軟體;
(四)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其專利產品的,責令停止製造並銷毀或者拆解用於製造專利產品的模具、專用設備;責令停止使用已經製造的專利產品,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的,責令停止使用該專利方法或者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三)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並不得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四)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進口、銷售、使用該產品,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採取前款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侵權人拒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專利糾紛時,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定。達成調解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渠道,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提供專利維權的信息、法律、技術等幫助。
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涉嫌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接受舉報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舉報人及舉報內容應當保密並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單位和個人獎勵。
第三十七條
廣告主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應當提供該專利權有效證明。
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主提供的專利權有效證明,對未能提供的,不得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
第三十八條
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單位,對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要求參展者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契約等有效證明;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禁止其以專利的名義參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對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中涉及專利的監督管理。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民事判決生效後,侵權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資質或者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出具虛假檢索、評估報告或者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發明創造內容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違法事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為假冒專利或者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證照、圖紙、賬冊、檔案等資料或者轉移、銷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二)查封扣押不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三)包庇、放縱假冒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發明創造內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多年來,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得到了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指導。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和支持我省智慧財產權地方立法工作,2013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制訂的《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條例》的修訂確保了我省專利地方法規與2008年修訂後的專利法的一致性,同時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突出了福建特色,在專利促進、保護和維權援助及中介服務機構監管等多方面規定創領全國專利地方立法之先,成為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有力抓手,對促進我省專利有效轉化運用及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今年7月25日,在省委九屆十六次全會上,省委書記尤權在講話中強調要轉變政府職能,營造創新環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于偉國省長在有關會議檔案說明中也對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也明確提出我省要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省。在今年2月18日召開的全省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會議上,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張志南提出要切實加強專利運用和保護,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省科技廳對《條例》的執行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對專利轉化運用和專利權質押融資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在出台的主要科技創新政策中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內容納入其中。
近年來,以《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圍繞促進專利轉化運用和加強專利保護中心工作,我局認真組織、積極推進《條例》的宣傳及貫徹落實。現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條例》的貫徹實施情況
《條例》頒布實施後,為營造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創新發展的良好氛圍,我局組織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2014年1月1日《條例》施行日在《福建日報》上刊登專版解讀;面向政府部門、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不同對象,印製分發《條例》單行本,並組織多場宣傳貫徹座談會、專題講座;通過省科技廳入口網站線上訪談由局領導解讀《條例》;製作公益廣告宣傳片在福建電視台循環播放;通過遠程視頻會議系統為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條例》解讀;堅持日常宣傳與主題宣傳相結合,充分利用智慧財產權宣傳周、全國法制宣傳日、中國專利周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專題宣傳;堅持執法與宣傳相結合,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及時將《條例》發放給執法對象,做到將《條例》宣傳滲透到執法辦案全過程。與此同時,各設區市及縣(市、區)知識產權局也紛紛組織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條例》宣傳活動。通過省市縣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動了《條例》在全社會的宣傳普及,營造了貫徹落實《條例》的濃厚氛圍。
《條例》實施兩年多來,我省專利創造、轉化運用、執法維權等工作得到了全面提升,取得了較好的成效。2015年,我省智慧財產權綜合實力位居全國第7位,專利綜合實力指數位居全國第9位。
(一)加強引導,專利創造實現量質齊升
加快實施專利提升行動計畫。推動在工業園區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站,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入園服務企業;對首次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企業進行獎勵,繼續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和外國(地區)授權專利進行資助。2015年與省財政廳聯合修訂並發布《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突出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政策導向,省級資金著重資助國內授權發明專利、通過PCT途徑向外國(地區)申請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2014年1月—2016年9月,全省共資助專利43331件,金額10141.2萬元,其中省級資金1161.5萬元。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數據,2015年,全省專利申請受理83146件,同比增長43.2%,增幅位居全國第5位,其中發明專利申請17663件,同比增長41.0%,增幅位居全國第3位;全省專利授權61621件,同比增長62.3%,增幅位居全國第4位,其中發明專利授權5730件,同比增長67.3%;全省PCT國際專利申請351件,居全國第8位。截至2015年12月,全省共存有有效發明專利17868件,同比增長36.9%;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47件,居全國第10位,超額完成我省“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2.9件目標。
今年1—8月份,全省專利申請受理93246件,同比增長71.18%,其中發明專利申請17196件,居全國第12位,同比增長60.97%;全省專利授權41683件,同比增長12.43%,其中發明專利授權5491件,居全國第13位,同比增長57.79%。截至2016年8月底,全省共存有有效發明專利22592件,同比增長41.30%;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5.885件,同比增長40.08%。全省PCT國際專利申請331件,居全國第9位,同比增長40.85%。
(二)多措並舉,專利轉化運用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一是制定專利運用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5年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專利運用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5—2017年)》,設定全省專利轉化運用總體工作目標,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單位及保障措施。二是組織實施專利產業化項目和專利獎勵。圍繞省政府產業龍頭促進計畫工作部署,遴選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並安排專利產業化項目給予經費支持。廈門、泉州等市組織實施市級專利產業化項目,福州市對列入省級專利產業化項目予以配套扶持,合力推動企業專利轉化實施。2014年至2016年共安排產業化項目272項,涉及專利1531件,其中發明專利383件,下達支持經費4301萬元,帶動項目總投資140660.33萬元。2014至2015年,我省共有35件專利獲得中國專利獎,88件專利獲福建省專利獎,共發放獎金705萬元。目前,福州、廈門、漳州、泉州、龍巖、南平市均出台了專利獎勵政策。三是加強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創新。推進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工作。2015年,我局與省財政廳聯合出台《福建省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省財政設1000萬專項資金用於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我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出台相關規定的省份。目前,我省9個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均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工作,其中6個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出台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我省共有330家企業以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57.14億元,為100家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1963.9萬元。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2015年我省專利權質押金額23.16億元,位居全國第八位。2016年上半年,我省專利權質押金額11.67億元,位居全國第四位,同比增長58%。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的開展,有效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放大效應,促進了企業專利轉化運用。四是大力促進專利對接轉化。依託6·18平台展出優秀專利項目,並徵集電子及機械領域企業專利技術需求與高校科研單位對接。2014—2015年連續兩年,聯合高校院所開展專利專場對接會、專利技術拍賣會,促進高等院校專利技術向企業轉移運用,推動政產學研合作,加快企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累計促進152項專利技術對接,成交金額5000餘萬元。依託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以省內高校、科研單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為主要收儲對象,收集專利600多件,對收儲專利進行集中管理、集成運用。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福州代辦處共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268件,涉及專利808件,許可金額合計46399萬元。五是推進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組織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深入企業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輔導,幫助企業開展貫標工作,並將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作為優勢企業的驗收標準之一,引導省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加大貫標力度。通過在各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業龍頭企業中篩選貫標試點企業,目前我省已有福耀、漳州科華等10家企業通過貫標認證。六是推進專利導航試點示範工作。遴選福耀、新大陸、潯興拉鏈、廈鎢、寧德新能源等9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開展專利導航工作,幫助試點企業選擇有較強實力的專利諮詢服務機構為其開展專利預警分析,避免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發生專利糾紛而影響產品生產銷售,為這些公司開闢國外市場規避專利糾紛風險、進行專利布局、贏得競爭主動權提供服務。七是強化高校專利技術轉化運用。與財政廳聯合出台《福建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專利轉移運用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對高校專利成果轉讓或許可給省內企業的給予獎勵,鼓勵我省高校、科研單位專利技術向企業轉移,提高專利轉化率。
(三)強化執法,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不斷最佳化
堅持執法辦案與專項行動相結合,組織全省知識產權局系統主要圍繞商品流通市場及展會、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執法辦案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深入推進打擊侵犯專利權和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專項行動。據統計,2014—2016年9月,全省知識產權局系統共辦理專利行政案件3030件,其中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367件、立案查處假冒專利案件2663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2015年度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績效考核中,我省位居全國第7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加大專業市場執法檢查力度。全省知識產權局系統結合當地實際,以涉及民生領域、重大項目、優勢產業為重點,繼續加大對藥品、食品、建材、汽配、工業設計產品等與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和辦案力度,每月組織開展一次以上集中檢查、集中整治,大力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調處和假冒專利查處工作,指導商家由行政“被動查處”走向“主動把關”,推動培育了一批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範、行業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強的引領示範型專業市場。
2、組織開展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執法維權專項行動。經對在我省舉辦的有較大影響的展會進行摸排,有計畫地重點介入中國國際體育用品博覽會、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5·18)、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6·18)、中國國際貿易投資洽談會(9·8)、中國(晉江)國際鞋業博覽會、中國(莆田)海峽工藝品博覽會等覆蓋全省九個設區市的20餘場展會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障工作。展會期間,專利行政執法、維權援助及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人員聯合進駐,開展智慧財產權諮詢服務,受理專利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去年第33屆中國國際體育用品博覽會首次在我省福州市舉辦,我局組織人員入駐大會組委會設立智慧財產權工作服務站,展會期間共接到涉及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投訴案件25件(其中涉及專利的案件22件)。今年第34屆體博會期間共受理案件26件(其中涉及專利的案件24件)。對展會期間受理的案件由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協調展會組委會及時進行調解處理,對現場調解不成的,給出維權建議,指導其後續依法維權。對涉及商標、著作權侵權糾紛的案件,及時轉送商標、著作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取得了較好的智慧財產權宣傳、執法服務保障的效果,有效地遏制展會中存在的專利侵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逐步建立起展會專利執法保護、服務常態機制。
在電商領域執法維權方面,通過線上平台約束與線下執法維權互聯共治,打擊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假冒行為,維護產品品牌。2015年全年全省共受理有關案件25件。2015年漳州市知識產權局在接到轄區內一企業專利被他人在天貓商城網店假冒的投訴後,經研判認為被投訴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假冒專利犯罪,遂依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案件定性分析。該案件成為全國首例網際網路假冒專利刑事案件,被公安部列為督辦案件,目前公安部門已偵察終結。
3、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一是大力推動自貿試驗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創新,實現福州、廈門、平潭自貿片區均建成專利、商標、著作權“三合一”智慧財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二是為提高福建自貿試驗區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我局牽頭會同省工商局、著作權局及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聯合制定《關於建立福建自貿試驗區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自貿試驗區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作機制。三是針對知識產權局系統人員編制少、執法手段弱的現狀,我局繼續推動完善省、市、縣(區)三級專利行政執法聯動機制,省局加強督導、市局強化幫帶,不斷提升各級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四是進一步鞏固專利侵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在我局與省法院簽訂的《關於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若干意見》指導下,推動我省福州、廈門、泉州三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均分別與所在地法院建立訴調對接機制。2015年共接受人民法院委託調解專利糾紛案件14件。
(四)創新服務,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舉報投訴工作取得實效
為提高社會公眾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有效打擊專利違法行為,我局出台了《福建省專利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辦法(試行)》,對舉報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給予獎勵。目前我省廈門、莆田、泉州、龍巖等多個設區市均出台了專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政策。
制定《福建省專利侵權判定專家諮詢管理暫行辦法》,促進和規範專利侵權判定專家諮詢工作,增強專利行政執法、維權援助和舉報投訴的處理反應能力,為宸鴻科技、賽特、新大陸、南方路機等企業有關專利糾紛案件提供幫助。
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工作。我局與人保財險福建省分公司聯合制定《福建省專利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在全省範圍內推動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工作。目前,專利保險工作在我省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據統計,2014年至2016年6月,全省共有303家企業為1976件專利投保了專利執行險,保額達4712.55萬元。今年我省已開出專利保險賠付第一單,既降低了企業維權成本,又增強了企業維權信心。
推動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建設。在我局的積極推動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今年7月5日批覆同意在廈門自貿片區設立中國廈門(廚衛)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中心的建成將對我省廚衛產業方面的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及快速維權等發揮積極作用。
積極打造建設全省12330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發布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包,升級12330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服務熱線,引入智慧財產權仲裁機制,建立專家資料庫,對社會公眾智慧財產權服務需求,最終實現一個通道、一口受理、統一平台,踐行“馬上就辦”服務理念。
(五)培育與監管並舉,專利中介服務市場日趨規範
一是積極扶持我省專利代理市場做大做強。出台《關於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發展意見(暫行)》,對我省專利代理機構培育、專利代理人才培養、優秀專利代理人才引進等提出具體實施意見。我省的專利代理行業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據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共有23家專利代理機構、32家專利代理機構分支機構,執業人員共205人。今年1至8月份,全省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省內專利申請量26484件,同比增長41.9%,其中代理髮明專利申請量7426件,同比增長53.5%。
二是依法規範我省專利代理市場健康發展。長期以來,專利代理市場存在部分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而違規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所謂“黑代理”機構,依行政職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類機構的監管無能為力。我省率先通過地方立法賦予專利管理部門對此類違規現象的行政查處權。2014年5月,在我局的指導下,龍巖市知識產權局依據《條例》規定查處了龍巖市中恆永信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無資質代理案,有效地震懾了無資質專利代理市場亂象。
(六)先行先試,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不斷深化
為充分發揮福建對台區位優勢,促進兩岸專利工作的交流與合作,在我局的積極推動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在福建省成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西專利受理服務中心。該中心主要職能是開展受理台灣申請人提交的非PCT專利申請、收繳專利費用等業務。自2014年6月開始運行,截至今年8月,中心共受理台灣申請人提交的專利電子申請33655件,其中2016年1—8月受理9919件。
積極推進廈門開展兩岸智慧財產權經濟發展試點,首屆兩岸智慧財產權經濟論壇在廈門舉辦,圍繞“智慧財產權經濟發展”主題,邀請兩岸智慧財產權領域專家、學者就全球智慧財產權發展形勢、兩岸智慧財產權政策及保護、兩岸智慧財產權轉化體系及兩岸智慧財產權經濟模式進行交流探討,取得良好成效。
做好台灣居民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服務工作。自2011年開放台灣居民報考以來,共有1276名台灣居民通過報名審核,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知識產局頒發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台灣居民267人。
二、《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勿庸諱言,當前,我省一些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還存在著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貫徹執行《條例》不到位的現象,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專利行政執法體系存在弱化趨勢。得益於省人大常委會的支持,我省專利行政執法體系的建設健全工作一度走在全國前列。2004年6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負責全省專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這標誌著我省在全國首創通過地方立法渠道賦予縣(區)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專利行政執法權,這一創舉也紛紛為許多省專利地方立法所借鑑。2010年始,我省智慧財產權機構體系建設取得突破,全省85個縣(市、區)均陸續通過在科技部門加掛牌子的方式成立知識產權局,為我省逐步建立健全利行政執法省、市、縣(區)三級聯動機制提供了有力支撐。然而,近年來,隨著機構改革的進行,大部分市的縣(區)科技部門被合併至發改、經信等部門,這自然也使得原依附於科技部門的知識產權局進一步弱化,造成大多縣(區)沒有專職人員,且人員變動頻繁,隊伍不穩定,嚴重影響了工作開展。
同時,我省市級知識產權局機構建設方面還存在人員編制不足、編制均屬參公事業編、執法條件弱等制約因素。
(二)專利保護法律支撐不夠。專利行政執法許可權不足、手段缺、力量弱,執法力度不足以有效制裁和震懾專利侵權行為,不能充分發揮快速解決糾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作用;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
(三)專利工作經費投入不足。因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大多市、縣(區)政府財政對專利事業的投入、支持力度不足,無法滿足專利信息開發利用、專利轉化運用促進、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及行政執法等工作需要。
(四)專利激勵政策支撐不足。專利政策在產業、創新、區域政策中的支撐導向作用不突出,與其他重大政策的銜接、融合度不夠。專利審議尚未充分介入重大經濟政策決策過程,專利信息的作用發揮不充分。企業在專利創造、運用中享受的財稅優惠政策偏少。專利代理服務等高技術服務業企業還不能比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五)智慧財產權人才儲備不足。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人才評價體系尚未建立,專利管理師、專利信息工程師等職業體系發展滯後,對企業專利管理人員的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有效激勵不足。由於缺乏精通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熟悉國際規則、具有較高智慧財產權專業水平和實務技能的高層次專門人才,許多企業遇到涉外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時,往往不得不捨近求遠地聘請北京、上海等地的訴訟代理人,大大增加了維權成本。
(六)企業的創新主體作用發揮不足。不少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水平仍然較低,自主創新能力弱,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不高(發明專利較少),專利轉化運用的能力和水平不足,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較薄弱,缺少相應的制度建設及激勵政策,專利預警應急反應能力不夠。
三、對貫徹實施《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針對《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及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薄弱環節,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在適當時間組織開展《條例》執法檢查,督促各級政府、各單位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內容。特別是懇請省人大常委會對以下幾方面工作給予更多關注和支持:
(一)健全有效貫徹實施《條例》的必要保障措施
1、進一步完善專利行政執法體系。只有擁有健全完善的行政執法體系,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保護、司法保護有機銜接,才能保障最終實現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目標。當前我省專利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現狀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智慧財產權工作水平的提升和發展。為實現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目標,有必要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機構性質等方面進一步強化專利行政執法體系。
2、建設福建省專利行政執法總隊。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多次下文要求各省級知識產權局推進成立專利行政執法總隊,並引導具備條件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成立支隊。我省部分省人大代表在近年來的建議案中也提出有必要成立省一級專利行政執法總隊,並逐步成立市一級的專利行政執法支隊。目前,江蘇、山東、貴州、湖北、黑龍江等省均掛牌成立專利行政執法總隊。我局正積極推動並爭取相關部門支持成立“福建省專利行政執法總隊”,以便有效整合專利行政執法資源,全面提升我省專利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3、建立智慧財產權大保護格局。從黨中央、國務院到省委、省政府均提出要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這就要求我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必須要克服現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的缺陷和不足,積極探索構建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走出一條順應創新發展、滿足人民民眾需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新路子。為此,我局正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全省智慧財產權大維權和快速維權機制,加強省、市、縣(區)三級,各設區市局之間,以及各知識產權局與各維權援助中心之間統籌協作力度;升級12330服務熱線,建設全省12330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探索建立格線化智慧財產權服務管理新模式,提高舉報投訴業務快速反應、專利糾紛快速調解能力。
4、加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財政經費投入力度。督促各級政府加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財政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財政配套支持力度。為有效開展專利技術產業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專利運營、保護等各項工作提供保障。二是推進智慧財產權與金融的有機結合。雖然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已納入一些地方銀行政策扶持體系,但是質押率不高,補償額度有限,貸款時限過短,並沒有讓大多數企業感到強有力的支持,不少金融機構尚未開展支持智慧財產權質押的相關業務。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條例》內容
眾所周知,專利維權時間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以及權利人疲於應付的大規模、群體性侵權現象,已嚴重挫傷了社會創新積極性。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發展,侵權行為呈現鏈條化、網路化、複雜化的新特點,給專利保護帶來新的挑戰。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適應我省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需求,建議省人大常委會適時組織開展《條例》執法檢查及修訂工作,並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條例》:
1、強化專利行政執法手段,統一行政與司法保護標準,賦予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訴前證據保全及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產品的查封扣押權等。
2、加強專利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刑事保護有機銜接,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合執法及調查取證等方面實現突破。
3、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懲罰力度,提高侵權賠償標準,探索建立全面賠償、懲罰性賠償法律規範。
4、進一步最佳化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權利人無法取得或不易取得的涉嫌侵權證據,通過建立舉證責任倒置、行政或法務部門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等規定,化解智慧財產權侵權舉證難、維權難問題。
(三)推動健全我國專利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專利法正在進行第四次修改,藉此機會,我局也將在工作中遇到的以及企業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報告,以便省人大常委會能通過立法機關的途徑對專利法修改提出建議。
1、針對普遍存在的專利侵權案件侵權成本低、“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現象,建議建立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度,以更有力地保護專利權、激勵創新。
2、進一步最佳化專利無效制度設計,杜絕專利侵權人惡意利用無效制度漏洞,通過反覆提起無效請求拖延案件處理周期,人為造成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等問題。
3、借鑑美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經驗,推動我國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分別單獨立法,從而減少重複授權和居高不下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率,有效扭轉專利申請重量輕質的問題,避免審查資源浪費、專利申請泡沫及維權難等負面影響。
4、加大專利侵權案件執行力度,對生效專利侵權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或司法判決實行快速、全面執行措施,最佳化創新環境。
最後,衷心感謝省人大常委會多年來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我局將以省人大常委會此次《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實施情況調研檢查為契機,認真謀劃,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紮實的工作,為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做出新貢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2014年2月19日,福建省科技廳黨組成員、省知識產權局局長林伯德解讀《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問:我們知道,今年1月1日起《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您能否介紹一下《條例》制定的背景?
答:2004年6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並於當年9月1日起施行。多年來,這一地方法規對我省加強專利保護、鼓勵創新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0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為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10年1月,省政府頒布了《關於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意見》,從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環節對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進行了新的戰略部署。與此同時,2008年以來,我局陸續推動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福建省專利獎評獎辦法》、《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福建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等一系列促進創新創造的政策措施。2010年8月,省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一法一例”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組肯定了我省貫徹“一法一例”取得的成效,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
為使地方法規與上位法相銜接,同時將近年來我省專利工作好的政策措施用地方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使專利工作更好地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為切實推動我省創新創造、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支撐,我局於2010年3月啟動了《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工作。經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等部門反覆組織調研、論證、修改,2013年11月29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問:此次頒布施行的《條例》主要有哪些“亮”點?
答:此次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的《條例》,共分五章46條。大家從名稱上也可以看出,《條例》在強調依法保護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有效促進專利運用的相關規定。
一是大力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發展專利交易市場,促進專利實施與產業化;省人民政府設專利獎,用於表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支持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為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保險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專利保險業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的,可以作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之一。
二是強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為加大對重複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規定,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為重複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可以直接做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同時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為強化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的效力,《條例》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促成專利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維權援助方面,明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維權援助機制,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拓寬維權援助渠道,依法開展維權服務。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代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服務。
三是著力規範專利中介服務市場。專利代理是專利制度有效運轉的重要支撐,是整個專利工作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近年來,我省專利代理隊伍不斷壯大,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21家,執業專利代理人128人,他們在宣傳普及專利法律法規和其它智慧財產權知識、促進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維護專利制度正常運轉等各個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科技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對專利中介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為規範專利代理市場的有序競爭,培育良性發展的專利代理市場,《條例》明確規定,從事專利代理的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對未經依法審批以營利為目的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罰款。
四是突出福建對台區位優勢,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近年來,我局注重發揮對台區位優勢,積極推動閩台智慧財產權交流。2011年,推動實現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首次向台灣居民開放,福州還成為承辦台灣居民首次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唯一考點。為進一步深化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爭取時機成熟時我省在引進台灣地區專利人才方面搶得先機,《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促進閩台專利交流與合作,支持台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台灣地區居民在本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
問:《條例》已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請問省知識產權局在《條例》的宣傳貫徹方面採取了哪些舉措?
答:再好的政策法規,如得不到貫徹落實也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為推動宣傳貫徹《條例》,我們及時編印《條例》單行本,向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及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分發;召開由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機構及部分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代表參加的宣傳貫徹座談會,解讀並部署宣貫工作;今年1月1日《條例》實施日,在《福建日報》刊載解讀宣傳專版,傳送手機宣傳簡訊等;同時將《條例》宣傳列入今年“2·21”省智慧財產權日、“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中國專利周福建地區活動等宣傳活動重要內容之一。今天的線上訪談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地宣傳平台。另外,我們還正在與省電視台協調製作宣傳公益廣告,製作宣講課件,組織人員赴各設區市、校園、企業等進行宣講。
圍繞貫徹落實《條例》,今年我們把推進專利轉化運用作為工作重點,強化市場價值導向,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撬動、展示交易、引入投融資手段等多種方式,千方百計促進專利技術資本化、產業化,推動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和產業科技進步。一是支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促進專利技術轉化運用。二是大力加強科技金融合作,採取貼息方式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中小企業用專利權質押貸款。三是構建專利技術展示、評估、交易、投融資平台,引導企業通過購買高校、科研院所先進適用專利技術,促進企業產品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四是探索開展“專利直通車”試點,推動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促進專利技術熟化和運用。五是改進專利獎評審方式,充分調動創新主體創造、運用專利的積極性。
以《條例》的實施為契機,2014年我局還將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督查,提升全省專利行政執法和維權援助工作水平;加強與省法院、省公安廳合作,繼續開展執法維權“護航”專項行動,加大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力度,營造鼓勵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
總之,推動宣傳貫徹《條例》將是我局今年乃至較長一個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問:請介紹一下質押專利權方式貸款有關政策,政府對此還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在法律保護下促進專利技術有效轉化運用才是專利制度的根本,許多先進適用的專利往往因缺乏資金而得不到轉化運用,被“束之高閣”,非常可惜,這種現象尤其是在中小企業比較普遍。為了支持專利轉化運用,發揮專利權這一無形資產的融資功能,2009年我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共同出台了《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根據規定,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以其依法擁有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作為質押,可以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信貸資金。為了促進專利權質押工作開展,2012年10月,我局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福建省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辦法》,設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項資金,用於補助中小企業以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50%,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享受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2012年以來,我們共促成88家企業以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8.64億元貸款,已發放貼息資金200餘萬元,使216件專利得到轉化運用。
為引導金融機構更好地為專利的轉化運用提供支撐,《條例》第十六條也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為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目前,我省許多設區市都已開展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有關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大家可登入福建省智慧財產權網站了解,或向當地知識產權局諮詢,當地知識產權局會指導你辦理。
問:如果專利被仿冒了,企業如何維權?
答:近年來,為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國務院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我局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省政府要求,圍繞打擊侵犯專利權和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部署開展專利執法維權“護航”行動。2013年,全省知識產權局體系統共受理專利侵權案件95件,查處假冒專利431件。
網友所提到的維權問題即《條例》第三章所規定的“專利保護”的重要內容。根據規定,一旦您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您可以選擇與侵權人協商解決,或請求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方。
藉此機會也向大家宣傳一下,當遇到智慧財產權糾紛時,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以撥打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舉報投訴服務熱線——12330,向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尋求幫助。目前我省有中國(福建)、中國(泉州)、中國(廈門)、中國(三明)四個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另外、龍巖、莆田市政府也批准成立了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問:要成為一名專利代理人,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的確,隨著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的需要,社會對專利代理服務需求也越來越大,作為含金量比較高的專利代理資格證書受到熱捧也就不難理解。據統計,2013年全國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數達21689人,較2012年增長29.26%。我省情況也是如此,報名參考人數逐年遞增。
要成為一名專利代理人,首先要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而要獲得這一資格必須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根據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以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1)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3)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4)從事過兩年以上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畢業文憑或者學位證書。
目前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每年11月份的第一個雙休日舉辦。為方便我省考生參考,經向國家局申請,我省自2008年開始設定福州考點,福州考點還是承擔台灣居民參加考試的主要考點。2013年福州考點共有504人參加考試,其中144人通過考試,通過率為28.57%。
專利代理被譽為高技術服務業,一名合格的專利代理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法律和外語技能,我們歡迎更多有志於專利代理服務業的複合型人才加入這一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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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對2004年《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的修訂,包括總則、專利促進、專利保護、法律責任及附則共4章46條。與修訂前相比,《條例》進一步完善了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及轉化實施的相關激勵措施,強化了專利行政執法手段和措施,並立足福建區位優勢,提出閩台專利交流合作先行措施。在專利促進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設立省政府專利獎;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可作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支持台灣地區專利代理機構在福建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取得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台灣居民在福建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或執業。在專利保護方面,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扣押;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進口專利產品的可以責令停止進口等侵權行為;對於重複專利侵權行為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對為假冒專利或專利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