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實施細則(試行)》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充分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力軍和引領示範作用,提升福建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水平,根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閩政辦〔2017〕141號)的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實施細則(試行)》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閩科高〔2018〕10號
- 印發機關: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 發文時間:2018年3月21日
檔案通知,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福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經信委(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7〕141號)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現將《福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3月21日
實施細則
一、組織與實施
(一)省備案管理部門
省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負責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三部門建立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處理日常具體工作。
(二)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部門會同本級經信、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可牽頭參照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同配合。主要職責為: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每年向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本行政區域內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報告;
2.負責組織專家評審,並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列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擬入庫企業名單和獎補建議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3.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負責推薦或遴選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推薦專家的監督管理;
5.負責對已備案企業進行跟蹤培育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覆核等事項,落實省備案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建議;
6.完成省備案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中介機構
專項審計報告或鑑證報告(以下簡稱“專項報告”)應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企業可自行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
1. 中介機構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不良記錄以省財政廳相關行業協會網站發布為準)。
(2)承擔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當年的註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相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及備案工作有關要求。
2. 中介機構職責
(1)中介機構應對照上述條件進行自評,符合條件的方可出具專項報告;在出具專項報告時附中介機構備案信息,並承諾對本機構是否符合條件及備案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接受企業委託,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扶持辦法》和《實施細則》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鑑證,出具專項報告。
3. 中介機構紀律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省備案管理部門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相關工作,並將其列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黑名單。
(四)專家
1. 專家條件
(1)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並具有《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相關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註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且從事財稅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3)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扶持政策及備案工作有關要求。
2.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由省級科技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產生;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可推薦報送符合上述條件的專家進入專家庫。
根據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評審可以集中評審或網路評審方式進行,具體評審辦法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根據《扶持辦法》及《實施細則》要求自行制定。
3.專家職責
(1)審查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項目)、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專項報告等是否符合《扶持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要求。
(2)按照《扶持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評審專家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獨立評價。技術專家應主要側重對企業智慧財產權、研究開發活動、主營業務、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等情況進行評價打分;財務專家應參照中介機構提交的專項報告、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表等進行評價打分。
(3)在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價的基礎上,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價。
4.專家紀律
(1)應按照《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
(2)評審與其有利益關係的企業時,應主動申明並迴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複製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採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備案提供便利。
(5)評審期間,不得擅自與企業聯繫或進入企業調查。
(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好處和利益。
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由省備案管理部門取消其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評審工作資格,並將其列入省級科技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黑名單。
二、備案條件
已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在資格有效期內的(以有效期年度為準),不再備案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當年已申報經確認未能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由企業自願申請,符合省級備案條件的可優先列入當年省級培育庫。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閩註冊成立滿一年以上(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及規範的財務管理,已設立研究開發費輔助核算賬或專賬;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企業申報前擁有I類自主智慧財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項(含)以上或申報前三年內擁有II類自主智慧財產權(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等(不含商標))2項(含)以上;
(三)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
(四)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2.5%;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2%;
本款1~3項的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六)企業創新能力評價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評價標準最低應達到60分。
已通過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到期後的企業重新申報備案,評價標準最低應達到70分。
以上備案條件中所涉指標說明均以國家科技部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為準。
三、備庫程式
(一)註冊登記
申報企業登錄“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進行註冊,按要求填寫《企業註冊登記表》(附屬檔案1),並通過網路系統提交。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網上核對企業註冊信息、確認激活後,企業可以開展後續申報工作。
(二)提交材料
企業登錄“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按要求填寫《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申請書》(附屬檔案2),通過網路系統提交,並向所在地備案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網路申報材料須與紙質材料一致):
1.《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申請書》(線上列印並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註冊登記證件的複印件;
3.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智慧財產權證書、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4.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及科技人員名單;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及《中介機構備案信息表》(附屬檔案3);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等,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7.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附表,加蓋稅務部門受理專用章)。
(三)專家評審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組織評審。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所屬的技術領域從省級科技項目管理系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每家企業不少於5名專家(其中技術專家不少於60%,並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進行審查,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情況、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主營業務及成長情況等進行評價。每名技術專家填寫《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技術專家評價表》(附屬檔案4),每名財務專家填寫《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財務專家評價表》(附屬檔案5),專家組長匯總各位專家分數,按分數平均值填寫《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專家組綜合評價表》(附屬檔案6)。
(四)公示與入庫備案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推薦入庫備案企業名單》(附屬檔案7),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擬入庫企業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聯席會議確定擬入庫企業名單。
對擬入庫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公示企業名單納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時間以公示時間為準;有異議的,由企業所在地備案管理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四、扶持獎勵
(一)獎補政策
對入庫備案企業根據其擁有核心智慧財產權情況、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近一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總額的比例、創新能力評價等4個方面滿足獎補條件情況進行不同檔次獎補。
1.入庫獎補分檔標準
獎補條件及具體要求 | 同時滿足條件情況 | 對應獎補標準 |
1.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申報前擁有I類自主智慧財產權至少1項或近三年內擁有II類自主智慧財產權至少2項; 2.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60%; 3.近一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總額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4.創新能力評價達70分以上(不含70分)。 | 1個條件 | 20萬元 |
2個 條件 | 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 | |
3個 條件 | 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 | |
4個 條件 | 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 |
入庫企業滿足2個條件及以上的,入庫獎補標準為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相應比例計算所得獎補金額;上述計算公式所得獎補金額小於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大於20萬元的,按計算公式所得獎補金額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出庫獎補標準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即確認為出庫企業,給予出庫獎勵;出庫當年每家給予補助20萬元。
(二)獎補程式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根據入庫企業名單對每家企業提出獎補建議,形成《入庫備案企業獎補建議匯總表》(附屬檔案8),並在規定時間內正式書面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省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經審核後聯合下達培育獎補計畫和承擔的省級獎補資金,各地應按有關規定撥付獎補資金。企業所獲補助經費套用於企業創新活動。
五、監督管理
(一)檢查
根據備案管理工作需要,聯席會議辦公室可組織專家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工作進行重點檢查或隨機抽查,對存在問題的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二)企業年報
企業通過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後,在其資格有效期內應於每年3月底前通過“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報送上一年度《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報表》(附屬檔案9)。入庫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在“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上通報;被通報企業入庫三年內未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三年期滿起一年內不可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應提醒、督促企業及時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並協助企業處理填報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三)覆核
對已備案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入庫備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提請企業所在設區市備案管理部門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入庫備案條件的,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備案管理部門應及時書面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省備案管理部門取消其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資格,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可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
(四)企業變更事項
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及時向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報告;在“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網”上提交《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備案表》(附屬檔案10),並將列印出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備案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是否仍符合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入庫條件,在變更之日2個月內上報省備案管理部門,並在“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工作網”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