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科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精神,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縱深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月14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精神,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縱深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是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路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台。眾創空間是大眾創新創業的基礎支撐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建設目標和管理職責
第四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資源,為科技創業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諮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套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即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第五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孵化服務能力和成效,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六條 省科技廳對全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職能部門,下同)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在地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具體管理和工作指導。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省屬企事業單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央駐閩科研單位、省直部門、本科高校,下同)負責具體管理和工作指導。國家大學科技園納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體系。
第三章 省級孵化器認定
第七條 申請省級孵化器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運營機構應在福建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孵化器申請認定時實際對外運營時間和運營機構成立時間均在2年以上,且至少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數據。運營機構應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無不良徵信記錄。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孵化場地面積75%以上;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或從申請認定時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場地相對集中,不得超過3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機構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原則上在同一縣域(含區、縣級市)範圍內;孵化場地須完成消防驗收。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5%,並有不少於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擁有職業孵化服務隊伍,具備專業孵化服務能力的專職管理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25%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指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新藥證書、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者軟體著作權等,下同)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15%。
6.在孵企業不少於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於2家。
7.累計畢業企業不少於8家。
第八條 達到第七條1-5項條件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孵化器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孵企業應不少於12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1.5家。
4.累計畢業企業不少於4家。
第九條 屬於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轄區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等三項指標要求降低20%。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並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孵化器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積體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3.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4.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5.被兼併、收購或在包括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 省級眾創空間認定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眾創空間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眾創空間運營機構應在福建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眾創空間申請認定時實際對外運營時間和運營機構成立時間均在1年以上。運營機構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無不良徵信記錄。
2.完善的基本服務配套設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工位不少於30個;屬租賃場地的,租期應在5年以上或從申請認定時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辦公(工位)與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之和不低於眾創空間孵化場地面積的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閒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網際網路接入、公共軟體、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眾創空間主要負責人及服務團隊須具備一定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滿足創新創業服務需求。
4.完善的創業服務功能。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基金、投資及擔保機構等有良好的合作關係,有條件的眾創空間自身能提供創業投融資服務;建立創業導師服務機制,擁有能滿足創業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技術專家等組成的不少於3人的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能夠向創業者提供研發設計、科技中介、金融服務、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專業化服務;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於6場次。
5.每年有不少於2個典型孵化案例。
6.集聚一批創新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16家;入駐創業團隊近一年(不含申報年,下同)註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於6家,或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4家,或近一年獲得有效智慧財產權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4家。
第十三條 達到第十二條1-5項條件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眾創空間可按專業化眾創空間進行認定管理:
1.入駐的同一產業細分領域的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占總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數的75%以上。
2.重點由龍頭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牽頭建設。具備完善的專業化研究開發和產業化條件,能夠提供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具有專業化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中試生產等研發、生產設備設施和廠房,並提供符合行業特徵專業領域的技術、信息、資本、供應鏈、市場對接等個性化、定製化服務。
3.申請認定時入駐的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12家;入駐創業團隊近一年註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於4家,或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3家,或近一年獲得有效智慧財產權的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於3家。
第十四條 屬於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轄區內的眾創空間,其認定時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入駐創業團隊近一年註冊成為新企業數、近一年獲得融資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近一年獲得有效智慧財產權的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等四項指標要求降低20%。
第十五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於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徵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體開發、硬體開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創業團隊和企業主要研發、辦公場地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內。
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程式:
1.申請。申報機構按照當年申報通知填寫申報材料,並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提出推薦申請。
2.推薦。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審並進行現場核查,審查通過後向省科技廳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評審。省科技廳對推薦的申報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視情況開展現場抽查,並組織專家評審。
4.認定。省科技廳對通過評審擬認定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予以認定,並授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省級眾創空間”資質。
第十七條 同一園區內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明確區分各自場地使用範圍,同一地址不能重複認定。省級眾創空間在志願和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升級為省級孵化器,但不重複享受相關政策。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全省範圍內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規範統計,鼓勵全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積極參與統計。首次參與統計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需向所在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屬企事業單位也可聯繫省科技廳)申請開通統計賬號。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對連續2年未上報統計數據的,取消其資質,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自認定後每3年進行一次考核評價工作。考評結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資質,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 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已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進行核查;核查後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3個月整改期限;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向省科技廳書面提出取消其資質建議。
第二十一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經營方向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報告。經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審核並實地核查後,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書面提出取消資質建議。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機構要按相關要求積極開展孵化場地安全生產和安全隱患排查,切實維護入孵企業、團隊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違法建設、違規改建、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方面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在申請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時,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應不予推薦。
第二十三條 已認定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嚴重失信或被取消市級及以下相應級別資質等行為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書面提出取消資質建議。
第二十四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通過為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提供全過程、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逐步實現從團隊孵化到企業孵化到產業孵化,形成“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一體化的科技企業孵化鏈條,打造完善的創業孵化體系。
第二十六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和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創業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七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積極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團隊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並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同時應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廳對符合國家標準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國家眾創空間備案。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應充分發揮協會、學會、聯盟等社會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區域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閩科高〔2013〕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相關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2021年7月省政府印發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21〕14號),明確要求修訂《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指引》(國科發高〔2016〕23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起草修訂了《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制定《管理辦法》旨在更好地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縱深發展,完善高新區創新創業創造服務體系,推動全省各地市尤其是高新區建設一批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引導高校、科研機構與高新區聯合建設大學科技園,從而進一步發揮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雙創平台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有效支撐我省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
三、範圍期限
《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對象範圍為全省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省科技廳對全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職能部門,下同)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在地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具體管理和工作指導。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省屬企事業單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央駐閩科研單位、省直部門、本科高校,下同)負責具體管理和工作指導。國家大學科技園納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體系。
《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閩科高〔2013〕8號)同時廢止。
四、主要內容
修訂後《管理辦法》在《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修訂)》(閩科高〔2013〕8號)基礎上修改了20條、新增15條、刪除3條,全文總計7章32條。其主要框架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是介紹必要性和依據,以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基本概念和性質。
第二章為主要功能、建設目標和管理職責。
第三章為省級孵化器認定。主要介紹綜合性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認定條件、對在孵企業的要求、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的條件。
第四章為省級眾創空間認定。主要介紹綜合性眾創空間和專業化眾創空間認定條件、服務對象及時限應。
第五章為申報與管理。主要介紹申報與管理程式,以及參加統計、考核評價、事項變更、安生生產、取消資質等有關要求。
第六章為促進與發展。主要是從發展角度,提出努力方向。
第七章為附則。明確新管理辦法有效期為5年,同時(閩科高〔2013〕8號)同時廢止。各地市可參照制定相關辦法。
五、主要新增、調整、刪除部分
(一)新增福建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借鑑廣東、上海、安徽、河北等省市的管理辦法,在原先福建省孵化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增加福建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二)刪除“孵化器備案”程式。借鑑廣東、江蘇、浙江等省市管理辦法有關省級孵化器的認定程式,孵化器達到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可直接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主管部門提出推薦申請。修改後的認定程式最佳化了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程式,減輕企業申報負擔,降低企業審批成本。
(三)新增對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政策支持條款。參照國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我省對蘇區和老區申報的孵化器與眾創空間,在認定的部分定量指標上均降低20%。
(四)完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功能定位。參照《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結合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充實完善了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定義,明確了新時期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內涵、功能、定位、範圍和發展宗旨。
(五)充分對接國家有關檔案要求。參照國家級孵化器認定條件,新《管理辦法》增加“已申請智慧財產權的企業的比例”、“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在孵企業的比例”等指標,確保了我省指標數據與國家的一致性,從而提升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培育質量,有利於爭創國家級雙創平台。
(六)調整最佳化有關認定的定量指標。根據福建實際情況,參照江蘇、安徽、天津等省市孵化器認定的做法,調減了有關數量指標:如,將孵化場地使用面積從原《管理辦法》的10000平方米調減至5000平方米;在孵企業數量從原來的30家調減至20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於12家),累計畢業企業數量從原來的10家調減至8家(專業孵化器不少於4家)。在調減數量指標的同時,新《管理辦法》對孵化器質量和服務水平要求進行了提升。例如“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原則上不少於2家”、“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5%,並有不少於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25%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15%”。
(七)加強了“放管服”有關要求。調整申報程式,構建層級明確的責任體系。新增了對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等重大事項變更的工作規範。
(八)增加促進與發展章節。引導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向專業化、生態化、市場化、國際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