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2021年5月13日發布的檔案.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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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我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提升服務水平,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經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是由法人單位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範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範、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範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省工信廳負責示範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各設區市(含平潭)工信部門(以下簡稱設區市工信部門)協助做好轄區內示範基地的推薦申報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示範基地申報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示範基地申報對象為:
  (一)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
  (二)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
  (三)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的大學創業(科技)園;
  (四)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
  (五)其他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載體。
  第六條 示範基地申報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運營單位(申報主體,下同)在福建省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運營本基地2年以上;
  (二)運營單位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於2人,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合計數占總服務工作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
  (三)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
  (四)基地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五)實際入駐基地辦公、經營的小微企業60家以上,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
  (六)基地年度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
  (七)基地運營單位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範,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八)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台賬(台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九)具備不少於以下四種服務功能並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1.信息服務。具有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6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2.創業輔導。具有創業輔導師團隊,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每年為入駐企業提供50家次以上創業輔導服務。
  3.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組織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每年組織技術洽談會或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
  4.人員培訓。具有培訓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能力,每年組織各類培訓200人次以上。
  5.市場行銷。具有組織入駐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市場拓展等能力,每年組織企業參加或舉辦相關活動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資服務。具有組織融資需求、融資產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能力,每年服務入駐企業融資20家次以上,組織產融合作銀企對接會2次以上。
  7.管理諮詢。具有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能力,每年服務入駐企業20家次以上。
  8.專業服務。具有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能力,年服務入駐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七條 申報示範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位化、創業服務平台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第八條 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的申報主體可適當放寬條件,在基地入駐小微企業家數、入駐企業從業人數、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工作人員數、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數等4個方面的數量指標降低至準入標準的80%。優先支持產業集群、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第九條 基地運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一)在申報材料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至申報截止日2年內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至申報截止日2年內有偷稅、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被列入失信記錄等行為。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式
  第十條 省工信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開展示範基地申報、審核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各設區市工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推薦工作,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年度申報工作通知對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擬推薦基地失信、涉黑涉惡等情況進行排查,對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推薦表》(附屬檔案1),提出擬推薦名單並附被推薦基地申報材料,正式行文推薦上報省工信廳,同時將推薦名單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運營單位可向所屬設區市工信部門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申報書(附屬檔案2);
  (二)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等,相關數據應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符),以及體現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比例的材料。或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需體現基地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比例的相關內容)。
  (四)開展服務活動的相關材料(根據基地需具備不少於四項服務功能的要求,按照功能類別逐項提供具備的服務功能和每年開展的服務活動情況材料)。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
  (六)基地典型服務案例(重點提供基地服務小型微型企業成長的成功案例和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有力支撐的典型案例,不超過3000字,可附照片)。
  (七)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放寬條件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省工信廳按規定程式對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推薦上報的基地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認定示範基地名單並公示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布名單,授予“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稱號。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相關設區市工信部門進行調查,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示範基地。
  第十四條 對經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由省工信廳頒發牌匾,並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第四章 示範基地管理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示範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範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示範基地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運營情況總結報送所屬設區市工信部門,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設區市工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範基地的台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所屬各示範基地上一年度總體運營情況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送省工信廳。
  第十八條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省工信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設區市工信部門組織專家每年對示範基地運營管理、服務滿意度等情況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將撤銷示範基地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示範基地資格:
  (一)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示範基地資格的;
  (二)年度測評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服務情況和工作總結,或不接受、不配合監督管理,經督促後拒不整改的;
  (四)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範基地條件和要求的;
  (五)入駐企業滿意度低、反映問題較多的。
  第二十條 省工信廳擬撤銷示範基地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陳述和申辯。
  撤銷的示範基地在省工信廳入口網站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5月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印發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閩經信中小〔2017〕11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2017年,我省出台實施了《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閩經信中小〔2017〕112號,以下稱“原管理辦法”),從近幾年的工作實踐看,由於原管理辦法設定了較高的認定門檻,造成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為進一步營造創新創業創造的良好發展環境,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我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健康發展,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等檔案精神,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新的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我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提升服務水平,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三、範圍期限
  (一)示範基地申報對象。主要為以下五大類:
  1.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
  2.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
  3.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的大學創業(科技)園;
  4.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
  5.其他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載體。
  (二)實施期限:2021年至2023年。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22條,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一)申報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原則。
  (二)申報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運營單位(申報主體,下同)在福建省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運營本基地2年以上;
  2.運營單位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於2人,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合計數占總服務工作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
  3.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
  4.基地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5.實際入駐基地辦公、經營的小微企業60家以上,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
  6.基地年度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
  7.基地運營單位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範,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8.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台賬(台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9.具備不少於以下四種服務功能並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1)信息服務。具有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6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2)創業輔導。具有創業輔導師團隊,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每年為入駐企業提供50家次以上創業輔導服務。
  (3)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組織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每年組織技術洽談會或技術對接會5次以上。
  (4)人員培訓。具有培訓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能力,每年組織各類培訓200人次以上。
  (5)市場行銷。具有組織入駐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市場拓展等能力,每年組織企業參加或舉辦相關活動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資服務。具有組織融資需求、融資產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能力,每年服務入駐企業融資20家次以上,組織產融合作銀企對接會2次以上。
  (7)管理諮詢。具有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能力,每年服務入駐企業20家次以上。
  (8)專業服務。具有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能力,年服務入駐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三)申報途徑和工作流程:按照省工信廳年度申報工作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運營單位可向所屬設區市工信部門申報並提交相應材料。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推薦工作,對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擬推薦基地失信、涉黑涉惡等情況進行排查,對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省工信廳按規定程式對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推薦上報的基地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公布名單、授予“福建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稱號。
  五、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在總體原則方面,增加對省示範基地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並要求省示範基地應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範、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範作用強等特點。二是在認定條件方面,刪除原管理辦法要求基地運營單位上年度納稅額不低於100萬元和基地占地面積不少於20畝或建築面積應在15000平方米以上等要求,新增基地創業創新服務工作人員數量方面的要求,具體要求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工作人員數量不少於8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於2人。新增對基地管理制度、發展規劃、服務保障、服務台賬和特色優勢、示範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時增設申報限制條件。三是在政策傾斜方面,對我省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的申報主體適當放寬條件,並優先支持產業集群、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符合條件的主體申報。四是在後期管理方面,明確示範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實行動態管理,增設撤銷條件,並增加對示範基地開展定期檢查、年度測評內容,促進省示範基地不斷提高運營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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