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是安徽省人社廳、團省委201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社廳、團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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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安徽省人社廳、團省委於2015年6月共同出台了《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4條,主要包括總則、建設標準和條件、申報程式及要求、基地管理、扶持與服務等五個方面內容。
(一)總則部分,闡述創業基地建設管理的目的、基本概念、原則以及管理責任主體。
(二)建設標準和條件部分,主要根據工信部有關檔案要求和2013年以來我省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工作的實際做法,從運營條件、基礎設施、發展目標、管理團隊、服務功能、入駐企業等方面對創業基地提出具體的要求。其中,對基礎設施、管理服務人員及創業輔導師、入駐企業數提出了量化指標。
(三)申報程式及要求部分,闡述了申報業務流程及需要提供審查的材料。在申報時間上,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每年開展一次申報認定工作。
(四)基地管理部分,對省級創業基地的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與動態管理相結合。要求各地每年年初報送創業基地建設管理情況,每兩年對創業基地運營情況進行一次評估。
(五)扶持與服務部分,主要是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15號),並參照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等5部門印發的《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管理辦法》(皖人社發〔2014〕22號)等檔案政策,從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創業培訓、服務平台網路建設、融資扶持、社保及培訓補貼等方面,對創業基地和基地內小微企業進行政策扶持或幫助落實協調有關政策。

辦法全文

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5〕15號),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大培育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基地”)規範發展、創新發展,為小微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更好的生態環境,引導小微企業集聚創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基地,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認定,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創立和經營,能夠為一定數量的創業項目和初創企業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備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青年創業園、科技孵化器、留學生創業園、就業創業園等創業場所。
第三條創業基地應以培育處於初創階段的小微企業或創業項目為宗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創辦小微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的要求,以創辦工業企業和生產型服務業企業為重點,完善配套設施,強化服務功能,不斷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負責創業基地的評價認定和管理指導工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青團組織負責本地區創業基地的建設培訓、指導扶持、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各地應整合現有創業資源,充分利用各類工業園區或閒置廠房、樓宇等建設創業基地。創業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管理規範。
(二)創業基地建築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空間較為完善。
(三)具有規範的基地發展目標,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四)有完整的運營管理團隊、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措施,具備整合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從事創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不少於5人,創業輔導師不少於1人。
(五)有較完善的創業服務功能。建有相對固定的專業服務機構,能夠為創業者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信息諮詢、政務代理、投融資服務、人員培訓和管理諮詢等多種服務,企業服務滿意度不低於80%。
(六)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不少於20家,且具有連續滾動培育小微企業成長功能。每年都有新企業入駐或有小微企業孵化畢業,培育成效明顯。
第三章申報程式及要求
第六條創業基地按照自願原則進行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每年組織聯合組織一次創業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創業基地運營主體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後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市委審核後,簽署審查推薦意見,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七條申報創業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前的基本情況);
2.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發展情況和服務需求情況;
3.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員激勵、能力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4.近年來的服務情況(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是否為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
5.主要服務業績及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貢獻;
6.下一步發展構想。
(二)創業基地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三)創業基地入駐企業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
(四)創業基地畢業企業情況表(見附屬檔案3);
(五)創業基地服務情況表(見附屬檔案4);
(六)運營單位財務審計報告或上年度財務“三表”(簽字、蓋章);
(七)運營單位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八)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和其它資質證明材料。
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評審,確定創業基地名單,並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聯合發文予以確認,並頒發“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牌匾。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九條各創業基地運營單位要不斷完善創業基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創業基地運營單位要加強對基地的管理和服務,準確掌握入駐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和主要經濟指標,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畫和基地年度情況表(見附屬檔案5)向所在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後於每年2月15日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創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對創業基地運營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創業基地,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撤消“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稱號。
第十二條對不按期上報監測數據,或經監測,基地服務情
況和運行情況較差、連續兩年沒有新入駐企業、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以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創業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稱號,並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布,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創業基地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後30日內報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第五章扶持與服務
第十四條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將創業基地納入重點支持範圍,統籌安排資金用於創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服務能力建
設、創業輔導培訓、廠房場地租金補助和優秀創業基地獎勵。
第十五條對入駐創業基地內成長性好的小微企業,納入全省成長性小微企業名單,申報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時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六條申報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從省級創業基地中優選。優先支持創業基地單位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等項目。
第十七條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申請創業引導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創業基地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定額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加強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的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落實稅費減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規”扶持政策,推動創業基地內小微企業“小升規”。
第十九條加強對創業基地運營方和基地內小微企業經營者的培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為創業基地免費培訓賽飛創業輔導師,定期組織基地內小微企業參加免費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
第二十條支持和幫助各創業基地建立完善創業服務網路平台,並與全省中小企業服務平台網路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為創業基地內企業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諮詢、政務代理等各類創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充分利用省擔保集團比例再擔保分險機制,支持創業基地運營方將基地內優質小微企業打包,爭取信用擔保貸款。有針對性開展銀企對接,推動相關商業銀行業機構與創業基地運營方合作,設計匹配小微企業的“循環貸”、“滾動貸”等金融產品。
第二十二條經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團委等部門為創業基地和基地內企業提供其他優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務創業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可以根據需要,聯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對本辦法作出變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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