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

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第二條是 “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是指經省經信委認定,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管理,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有滾動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載體。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設原則,第三章 標準與條件,第四章 申報與認定,第五章 扶持與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 施意見》(湘政發〔2015〕13號),加快推進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最佳化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環境,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工信部印發的《國家 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5〕110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是指經省經信委認定,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運營管理,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公共設施與配套服務,具有滾動孵化與培育企業功能的載體。
第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經信委(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建設培育、日常管理和申報推薦,省經信委負責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認定管理和建設指導。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四條 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加強統籌規劃,通過政策和資金的引導,吸引各類機構和民間資本投入,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實現創業基地的政策性、公益性與有償性、效益性的有機統一,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條 堅 持盤活存量與最佳化增量相結合。充分改造、利用各類閒置場地、廠房、樓宇為創業基地,以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為依託,以需求為導向,因地制宜建設中 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基地要提高基礎設施、生活配套場所、公共服務平台的共享水平,集約利用資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鼓勵建設多層、樓宇式標準廠房, 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六條 堅 持改善基礎條件與提升配套服務相結合。創業基地要不斷完善水、電、路、氣、網路、通信、節能環保、安全生產、職工生活等配套設施。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和引 進服務機構,構建服務平台,實現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互聯互通。統籌發揮綜合視窗平台和網路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網際網路資源,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一 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七條 堅 持突出特色發展與加快產業集群發展相結合。創業基地要根據區域產業規劃,立足自身優勢,明確發展方向,打造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推動入駐中小微企業“專精 特新”發展。發揮產業集群的集聚效應和帶動效應,推動協同製造和協同創新,提升專業化協作和配套能力,形成專業化分工明晰、上下游企業配套的產業體系和產 業生態。

第三章 標準與條件

第八條 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運營主體在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1年以上。
(二)運營團隊管理規範,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從事創業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於2人。
(三)基地建設、規劃、國土、消防等立項手續完備,管理制度健全,服務流程規範,財務收支、信用狀況良好,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基地服務功能完善,服務有特色,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公開,為創業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五)房屋建築總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基地建設或運營機構自持房屋建築面積30%以上;入駐企業30家以上,從業人員5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70%以上。
湘西、懷化、張家界、邵陽、永州等貧困地區創業基地條件適當放寬。
第九條 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必須提供以下基礎服務:
(一)基本服務。為入駐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倉儲物流、物業管理、後勤供給等基本服務和水、電、路、氣、網路、通信、安全生產等基本保障。
(二)政務代理。加強與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商、稅務、社保、質監、環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
第十條 為更好地促進企業孵化、成長和發展,創業基地至少還要開展以下5項服務:
(一)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入駐企業提供創業政策、創業諮詢、創業指導目錄、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
(二)信息諮詢。創業基地綜合服務視窗平台與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基地內企業互聯互通,提供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具有線上線下聯動的信息服務。
(三)投融資服務。引進銀行、擔保、風投、小貸、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係,為入駐企業提供投資、融資服務。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入駐企業提供素質、技能、安全教育等各類培訓,利用信息平台、對接活動等方式為入駐企業提供招聘人員、引進人才服務。
(五)技術支持。建立或引進技術服務機構,整合技術服務資源,建立健全協同服務機制,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組織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市場行銷。組織入駐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等活動,運用電子商務、網路平台、產業對接等形式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七)管理諮詢。為入駐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運營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
(八)節能環保。為入駐企業提供契約能源管理、環保設施第三方運營、集中式污染治理等服務。
(九)專業服務。為入駐企業提供法律、會計、專利、審計、評估、認證、信用等服務。
(十)基地文化。建立黨、團、工、青、婦等黨群組織,開展有益的文體活動,協調解決、幫助處理入駐企業及員工有關問題和矛盾。

第四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一條 申報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申請報告(包括:投資主體及運營管理機構基本情況,基地創立發展沿革、目前建設情況、服務情況、發展目標等);
(三)主要管理人員和創業服務人員名單(附屬檔案2);
(四)入駐中小微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3);
(五)上年度財務報表、服務收支情況報告;
(六)創業基地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八)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自持廠房面積的證明材料;
(九)創業基地規劃布局圖和建設方案;
(十)近年開展相關服務情況(主要服務內容、對象、規模及收費情況,為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減免租金費用等情況);
(十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申報遵循公開徵集、自願申報的原則。各市州經信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填寫《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推薦表》(附屬檔案4),並附創業基地的申報材料,以正式檔案向省經信委推薦。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評審結果在省經信委入口網站、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及有關媒體公示10天。
第十四條 經評審合格並公示無異議的創業基地,由省經信委正式發文認定,並授予“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標牌。
第十五條 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申報和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五章 扶持與管理

第十六條 創業基地實行分級管理,鼓勵各市州、縣市區建設創業基地,促進中小微企業聚集發展。各地經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財政補助、稅收優惠、土地使用、建設施工等方面對創業基地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省經信委對認定的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進行跟蹤指導和重點扶持,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創業基地予以支持,支持重點包括:
(一)創業基地為增加入駐企業、增加就業崗位進行的環境、廠房、公共服務設施改造;
(二)創業基地或基地內服務機構為擴大服務範圍,提升服務水平,購置軟硬體設備及服務設施;
(三)對創業基地減免入駐企業租金、降低創業成本給予適當補助;
(四)對創業基地為入駐企業提供的公益性、低收費服務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 各地經信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創業基地的監測分析和協調服務,定期檢查本轄區內創業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服務滿意度,每年底將工作總結和檢查報告報省經信委。
第十九條 各創業基地要建立統計報表制度,每半年一次通過“湖南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調度與管理系統”報送基地運營、服務和入駐企業發展情況,遇有重大事項和重要信息變更,應及時報送。創業基地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時以管理系統的基礎資料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省經信委對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覆核一次,不定期組織測評。
第二十一條 省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撤銷:
(一)在覆核或測評中不合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創業基地稱號的;
(三)超過一年不按要求報送統計報表和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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