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根據《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小企業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基地”)是指根據《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或者按上述辦法規定標準建設,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經營管理,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提供孵育空間和服務的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北京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小企業創業基地資金
京經信委通知,範圍、方式,申請條件,材料要求,審批管理,附則,

京經信委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經信委發〔2012〕23號
各區縣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精神,引導、促進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特制定《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3月14日

範圍、方式

第三條 資金重點支持創業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發展建設和完善所需的場地和基礎設施項目,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設備、設施項目以及對經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創業基地給予適當獎勵。支持內容主要包括:
(一)服務環境建設項目
1、滿足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發展所需的服務場地、標準廠房等的建設和改造;
2、水、電、氣等必要的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3、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商務、培訓、信息、諮詢、投融資、技術支持、市場開拓等相關服務所必要的設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4、為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而進行的信息化建設和改造。
(二)創業基地獎勵項目
鼓勵創業基地引入小型、微型企業,降低入駐小型、微型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的租金,以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創業成功率,對創業基地的經營管理單位予以適當獎勵。
第四條 對服務環境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採取貸款貼息、撥款補助兩種支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方式是指對銀行固定資產貸款予以利息補助,貼息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年限原則不超過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撥款補助方式,對第三條第(一)款1、2兩類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對3、4兩類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對吸引小型、微型企業入駐創業基地的經營管理單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企業出租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創業基地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報服務環境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地在本市;
(二) 項目各項手續齊備,總投資完成50%(含)以上,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三) 新增建築面積的建設項目,配套服務能力投資不得低於10%;未新增建築面積的建設項目,裝修和水、電、氣等設施投資不得高於50%;
(四) 新建、擴建標準廠房的,小型、微型企業入住戶數的比率不低於80%;
(五) 該項目已獲得國家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予支持;申報單位承擔的國家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竣工前,原則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申請。
第七條 申報創業基地獎勵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地在本市;
(二)申報創業基地須為經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
(三)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與創業基地簽訂正式的租賃契約,且其註冊地及主要生產經營場所均位於創業基地內;
(四)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國家關於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
(五)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數量比重不低於80%;
(六)基地用於向小型、微型企業出租的面積及公共創業服務的面積之和占基地建築總面積的比重超過50%;
(七)基地內入駐企業滿意度超過80%。

材料要求

第八條 申報服務環境建設項目,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申請表》;
(二) 《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服務環境建設支出明細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原則要求由有資質的諮詢設計單位編制;
(四)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附屬檔案資料,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單位基本情況統計表、固定資產投資登記表、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2、申請服務環境建設項目需提供核准或備案批准檔案,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已開工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等;
3、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已投入資金支付憑證;
4、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契約、借款到位憑證、付息憑證及《借款契約審查表》;
5、擬購置設備的詢價資料;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入駐企業獎勵項目,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創業基地入駐企業獎勵申請表》;
(二)創業基地申報單位財務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三)創業基地與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所簽訂的租賃契約;
(四)創業基地入駐小型、微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此外還需提供部分小型、微型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具體根據評審單位要求提交);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審批管理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每年不定期組織項目申報,並將項目申報通知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及首都之窗等網站公布。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委託中介機構按照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對符合資金使用條件和範圍的擬支持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市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和當年預算情況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服務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的審批、監督和驗收參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及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創業基地獎勵項目的單位,應認真核實所申報的入駐企業是否屬小型、微型企業,如發現故意虛假申報的,將取消創業基地獎勵申請資格,如發現以虛報數據等手段騙取資金,或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今後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請財政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已獎勵的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追回;已獲得認定且情節嚴重的,市經濟信息化委將取消其“創業基地”稱號。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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