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zhua曲子白渡白顆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
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工信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工信部、發改委、財政部、國土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6〕394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5〕4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措施》(晉政辦發〔2015〕70號)、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中小企業局《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企〔2015〕148號),進一步推動我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支持一批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發展,培育更多小微企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以下簡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是指經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集創業、生產、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小微企業集中發展區,是培育小微企業的工廠,發展產業集群的載體,開展公共服務的平台。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具備基礎設施完備、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大量中小項目難以落地和大量創業者缺乏生產經營場所難題,從而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提升創新能力,培育新經濟,催生大量的小微企業。
第四條 各類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
第五條 省中小企業局是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的認定和管理部門。主要負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巨觀指導相關建設工作。
(二)組織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的認定、公示和備案管理。
(三)組織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的檢查、考核、評估管理。
(四)組織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的公告、覆核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推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第六條 省直單位(含省直部門、省屬高校、省屬國企)和各市、縣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本地區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的培育、指導、管理工作;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本部門、本地區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進行管理。
第七條 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從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中擇優選擇培育一批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每年公告一次。已認定的“山西省中小企業創業基地”視同為“山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
第八條 對已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市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或省直單位認定的小微企業雙創基地。
(二)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建設與運營主體明確,申報主體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善的財務制度和會計賬簿,建設和運營資金有保障,生產經營具有可持續性。
(三)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生產經營場地屬於租賃的,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
(四)場所面積。製造業和物流業為主的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場所建築面積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務業為主的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場所建築面積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五)入駐企業戶數。製造業為主的工業園區型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入駐企業戶數10戶以上,服務業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樓宇型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入駐企業戶數達25戶以上。其中小微企業數占入駐企業總數的80%以上。
(六)產業類型。包括工業製造業,設計、研發、科研、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
生產性服務業。
(七)有較為完善的扶持創業優惠政策,特別是對入駐企業有租金減免等優惠政策。有小微企業創業輔導服務機構,服務業績明顯。
(八)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須至少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四項:
1.信息服務。具有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
2.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
3.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
4.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
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
5.市場行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
6.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
7.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
8.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
以上服務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十條 我省貧困地區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認定條件中的面積和入駐企業戶數可放寬至原標準的70%。
第十一條 從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中擇優選擇培育一批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註冊登記時間3年以上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
2.製造業為主的工業園區型省級小微企業
雙創示範基地入駐小微工業企業30戶以上,從業人員600人以上;城市樓宇型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入駐小微企業60戶以上,從業人員1200人以上。
3.入駐企業產業類型要突出創新性。產業類型主要為裝備製造業、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文化創意等新興產業,檢驗檢測、設計研發、科研技術、信息傳輸、軟體開發、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這些企業占入駐企業數量的80%及以上。
4.專職從事創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創業輔導師(山西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或有資質的創業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不少於3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
5.為入駐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自有、引進創投基金或開展融資擔保、股權投資等服務。
6.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
(二)運營條件
1.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2.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範。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台賬(台賬內容應包括: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4.示範效應明顯。單位面積的產出較高(工業園區型基地主要看單位面積的營業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樓宇型基地主要看單位面積的入駐企業、從業人員等指標)。
(三)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須至少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四項,並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1.信息服務。具有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2.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戶(次)以上。
3.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4.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
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5.市場行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7.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戶(次)以上。
8.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十二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位化、創業服務平台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小微企業雙創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支持建設“智慧型”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三條 省中小企業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認定和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遵從自願原則,由申報主體向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逐級審核考察後,報省中小企業局。省直單位對本單位建設運營的小微企業雙創基地進行資料審核、現場考察後直接向省中小企業局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申請表(見附表1)。
(二)入駐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的小微企業名單、入駐企業基本情況表(見附表2)及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申報主體(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建設或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單位)批准建設或認定的檔案;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發展規劃。
(五)市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省直單位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認定檔案。
(六)小微企業雙創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開展公共服務的證明材料(檔案、照片、人員簽到表等)。
(七)縣級人民政府(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單位)或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制定的入駐企業優惠政策措施(包括廠房、場地租金優惠等)及相關印證材料。
(八)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屬於租賃的,提供租賃契約和出租方產權證書(複印件)。
(九)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辦公、服務和生產經營場所的面積證明資料(需提供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測繪報告原件)。
(十)提供申報主體的財務制度、財務人員名單及申報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納稅財務報表。
(十一)上一年度與本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具有可查詢的條形碼)。
(十二)申請認定的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周邊租金詢價表(見附表3)。
(十三)申報單位對申報資料和附屬檔案真實性承諾書。
(十四)《山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現場考察表》(見附表4)。
第十六條 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自願申報,由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向省中小企業局行文推薦;屬於省直單位建設運營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由省直單位向省中小企業局行文推薦。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省直單位)對推薦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並填寫《山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推薦表》(見附屬檔案5),申報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6)。
(二)申報主體(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建設或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具有可查詢的條形碼)。
(四)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五)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認定檔案(複印件)。
第十七條 省中小企業局收到申報和推薦資料後,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省中小企業局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認定並授予牌匾;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公告並授予牌匾。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條 省中小企業局建立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管理服務系統平台,運用大數據對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進行網上培育、監測、管理、服務等。
第二十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運營機構須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所屬縣、市兩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省直單位)。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省直單位)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的台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上報省中小企業局。
第二十一條 建立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信息監測制度。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運營機構要加強對入駐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定期將基地內入駐企業的戶數、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繳納稅金,基地開展服務活動、創業項目等信息通過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管理服務平台向省中小企業局報告(附屬檔案7)。
第二十二條 開展績效考核。由省中小企業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已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總體發展情況、服務能力、經濟社會效益進行績效考核評價,實施動態管理。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中小企業局撤銷該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稱號,收回牌匾並公示。
第二十三條 省級小微企業
雙創示範基地每三年覆核一次, 對覆核通過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予以確認。對不按要求報送材料,不參加績效考核,或績效考核不合格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稱號,收回牌匾並公示。
第二十四條 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要充分發揮示範作用,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健全人事、財務等規章制度,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的運營管理模式,加強與社會服務機構的合作,提升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助推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內入駐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壯大。
第二十五條 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應積極開展省內外交流合作。鼓勵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和創業投資相結合,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投資擔保服務,解決融資難題;鼓勵創業孵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成果轉化相結合,完善技術支撐服務,提高入駐企業成活率。
第二十六條 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更改名稱、地址、法人等,以及其他單一重大事項變更的,在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一個月內報縣、市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省直單位)和省中小企業局備案。
第五章 扶持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納入省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專項資金扶持範圍;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優先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等國家項目。根據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中小企業局每年發布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項目申報指南,確定申報條件、程式等。對認定的省級小微企業雙創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省級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和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可連續扶持獎勵,幫助提升運營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大對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的支持力度,加強對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的指導與服務,幫助提升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的孵化、成長、服務功能。
第二十九條 省中小企業局指導建立全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協會,經常性開展學習交流活動,進行前瞻性研究,引導行業自律,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市、縣兩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加強與人社、科技、工商、稅務、土地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政策資源,融合創新,形成工作合力,多形式地推進小微企業雙創(示範)基地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縣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