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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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內容,辦法解讀,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範。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台賬(台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 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於以下四種服務功能並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行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七)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 申報示範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位化、創業服務平台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第十條 西部地區的示範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基地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通過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推薦。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推薦工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推薦表》(見附屬檔案1),並附被推薦示範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檔案(複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並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四章 示範基地管理
第十六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建立示範基地信息資料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八條 示範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範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示範基地須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範基地的台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建立年度測評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示範基地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基地將撤銷示範基地資格。
第二十一條 示範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2016年6月初,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引起廣泛關注。該辦法的出台,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相關要求,從營造氛圍、最佳化環境、規範服務、構建生態等角度推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升級,實現平台化、智慧化和生態化,進一步推動雙創向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發展。《管理辦法》主要呈現出三個亮點。
亮點一:從“示範基地”到“創新示範基地”,凸顯創新定位
本次《管理辦法》的第一個亮點是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更名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兩字之差凸顯的是對創新的重視和整體思路的轉變——既鼓勵和支持各種形式的創業,也鼓勵和支持各種形式的創新,以創新促進創業、以創業拉動創新,實現創業和創新之間的良性互動和良好轉化。
在《管理辦法》中,特彆強調了創業創新基地應當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新支持,這意味著未來創業創新基地不僅要為入駐企業提供基本的物業服務和創業輔導,更需要在智慧財產權轉化、智慧財產權激勵甚至是科研人員的管理和股權激勵等方面做出相應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從而從源頭上解決我國小微企業創新乏力、科研成果轉化不暢和創新成本高昂的問題。
亮點二:基地平台化、智慧化、生態化發展,凸顯開放性
本次《管理辦法》的第二個亮點是推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平台化、智慧化、生態化發展。所謂平台化,是指創業創新基地要以開放的心態和姿態吸納外部的專業服務能力,將創業創新基地作為各類創業創新服務集聚、生長的平台,轉變服務的提供方式,從原本的由基地提供服務轉變為以市場化的方式讓最合適的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從而實現服務的多元化、專業化、全程化。
所謂智慧化,是指創業創新基地要充分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內部運營管理的信息化和創業服務的精細化、智慧型化。如果說工業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是以智慧型製造為主要表現形式,那么創業創新基地的智慧化則是以智慧型服務為主要表現形式。在這裡,創業創新基地要從以往的根據企業的要求提供服務轉變為通過一系列的數據分析和監測主動地為企業提供隨時、隨需、隨享的個性化、主動化的服務。
所謂生態化,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創業創新基地要通過自身的資源和渠道幫助入駐企業建立與行業龍頭企業之間的合作對接,融入行業供應鏈和行業生態體系。二是創業創新基地在建設和運營的過程中要有規劃、有布局、有設計,基地內的企業在行業分布、生命周期分布甚至是主營業務模式方面差異、有機、多元,能夠在基地內部形成協同創新的內部創業生態圈。如杭州市自2015年開園的夢想小鎮,遵循“先生態、再生活、後生產”的理念,將創業公司和天使投資有機的聚合。網際網路創業小鎮重點鼓勵和支持創業者們,創辦網際網路相關領域的各類企業;天使小鎮則集聚天使投資基金、股權投資機構、財富管理機構,著力構建覆蓋企業發展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等各個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服務體系,從而準確契合了社會發展和進步最前沿的需求,成為名副其實的生態化特色小鎮。
無論是基地的平台化、智慧化還是生態化發展,都離不開基地建設和運營的開放化,都是為了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開放的姿態吸納市場中優質的服務能力、以開放的模式選取和培育創業項目和團隊、以開放的渠道融入行業生態。
亮點三:運營主體和運營模式的多樣化發展,凸顯包容性
本次《管理辦法》的第三個亮點是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和運營主體的多樣化以及運營模式的多元化。《管理辦法》將示範基地的申報主體範圍拓展為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場所和服務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並且提出各基地要發揮運營主體的優勢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這意味著第二批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的公告和管理是包容的、開放的,吸納社會各種新的創業創新培育模式,以結果為導向的構建創業創新新生態。
《管理辦法》的三大亮點給了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帶來了美好的期待,創新環境最佳化、創業服務強化、創業生態生成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我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和發展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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