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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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各市、縣(區)財政局、工信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全方位推動我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修訂了《自治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5月19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推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規範我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3〕4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企業促進條例》《支持“六新”產業高質量發展有關財政政策措施》(寧黨廳字〔2022〕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促進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提升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的資金,旨在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短板和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廳按程式確定專項資金支持事項;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廳提出的具體工作方案、有關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等;下達預算、績效目標並撥付資金;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廳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到期政策評估。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事項建議,相關具體工作方案、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等;組織有關支持事項的資金申報、審核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市、縣(區)開展相關支持事項落實情況的指導督促,對預算執行和項目績效實施“雙監控”,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發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雙創”示範項目建設等,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方式分配。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按程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分配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予以明確。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範圍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以獎代補、財政補助等。
第八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對新認定的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已獲得自治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獎勵資金或國家重點支持的“小巨人”企業除外),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雙創示範基地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對認定為國家和自治區級雙創示範基地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和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國家和自治區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的,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服務型製造示範平台及工業設計中心培育。對新認定為自治區服務型製造示範平台或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被推薦認定為國家級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平台或工業設計中心的,累計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能力提升。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視窗平台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30萬元獎勵。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運營維護和升級改造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發揮自治區企業公共服務平台(168平台)資源集聚優勢,為重點產業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項目、創業創新大賽及其他促進創業創新發展的項目。
第十二條 非公經濟領域領軍人才培養。非公經濟領域領軍人才培養主要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安排一定資金實施,採取購買服務、委託培訓等方式實施,每年培養一批創新能力強、懂管理善經營,有社會責任感的非公經濟領域領軍企業家,引導企業不斷提升創新創業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式。
(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發展需求明確專項資金申報條件、資料、評審程式等,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指南。
(二)相關單位(企業)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申報,經五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以正式檔案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和自治區財政廳。
(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專家採取審查書面材料、實地調研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需要會計審查的,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四)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分配標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資金分配建議提交自治區財政廳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後,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分解下達。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預算,遵守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確需項目變更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及時上報,由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審定。
第十六條 對專項資金的結餘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規範專項資金申報主體信用審查工作,強化信用信息結果套用。專項資金不得支持國家和自治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企業,不得支持項目補助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件企業。
資金使用單位(企業)不得虛報、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擅自變更資金用途。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專項資金評估、評審、評價、監督機制。各部門(單位)和市、縣(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並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評價,並強化績效管理結果運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擬支持的項目開展事前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依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補貼政策調整的依據,對低效、無效項目一律削減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加強會計核算,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將加強會計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規範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於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不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評審、核查驗收、項目執行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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