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自治區科技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切實形成科學合理的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引導企業不斷增強創新發展意識,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結構轉型升級,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根據《自治區建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實施方案》(寧政辦規發〔2023〕13號),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示範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根據《自治區建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實施方案》(寧政辦規發〔2023〕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即指國家(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依託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從事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活動,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並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即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技術領域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開展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創新型示範企業即指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是持續開展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活動,自主創新能力突出、核心競爭力明顯、行業影響力廣泛、示範引領作用顯著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即指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是科技創新能力強、研發投入水平高,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或全球前列,具有較大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創新型示範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各類型企業的培育、初審、推薦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國家(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有關規定進行申報、認定和管理。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視同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申報、認定和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註冊成立滿三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1億元。
(二)屬於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10件(含)以上。
(五)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六)企業在產業領域高端化、綠色化、智慧型化、融合化方面居於引領地位,主營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水平居於同行業全國前列,綜合能效水平居於同行業全區前列,關鍵工序數控化率不低於70%,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所產生的收入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90%以上,市場份額居於全區前列。
第七條 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註冊成立滿三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5億元。
(二)屬於有效期內的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20件(含)以上。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70%。
(六)獲批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和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台。
(七)承擔或完成自治區級及以上科研項目不少於3項。
(八)獲得國家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不少於1項。
(九)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5%。
第八條 企業在上一會計年度及申報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程式如下: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年公開發布申報通知,由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組織轄區企業申報。
(二)企業申請。企業登錄“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在“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申報”或“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申報”模組進行網上申請,上傳企業資質、審計報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材料,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基層推薦。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合規、真實情況進行審核,並現場核查申請企業的經營狀況、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審核通過後由地級市科技局或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四)專家評價。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價,根據專家評價意見提出擬認定名單。
(五)公示認定。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對擬認定名單進行研究審定後,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下達認定檔案並授牌。
第四章 激勵政策
第十條 對國家(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不超過年度研發費用總額15%、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的後補助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給予“寧科貸”首貸最高300萬元、續貸最高500萬元的信貸支持。
第十一條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補資金支持;給予不超過年度研發費用總額2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的後補助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給予“寧科貸”首貸最高500萬元、續貸最高1000萬元的信貸支持。
第十二條 對首次認定的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統籌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科技項目資金支持;優先布局建設自治區科技創新平台,優先支持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符合條件的給予科技創新券、研發後補助、“寧科貸”、科技金融補助支持;科研骨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自治區人才培養、引進等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對首次認定的自治區科技領軍企業,統籌給予不超過800萬元科技項目資金支持;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給予自治區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長期穩定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有關規定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規定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認定有效期三年,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認定條件進行評價,評價合格的繼續保留資格,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七條 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更名或變化後三個月內向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檔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資格。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資格並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科研誠信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被查實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失信、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 自治區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核推薦過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7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寧科規發〔2018〕6 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寧科規發〔2020〕3號)、《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寧科規發〔2021〕1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新型示範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規發〔202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