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槓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本支持區內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活動,根據《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於創新實施“寧財融”工程推動全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寧黨辦〔2023〕37號)等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財政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自治區科技金融補助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於創新實施“寧財融”工程推動全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寧黨辦〔2023〕37號)等精神,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制定了《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槓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本支持區內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活動,根據《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關於創新實施“寧財融”工程推動全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寧黨辦〔2023〕37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金融補助是指對自治區內科技型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活動過程中使用的銀行貸款(簡稱“科創貸”)給予利息、擔保費或智慧財產權評估費補助,補助資金在自治區科技金融項目資金中列支,實行年度預算總額控制。
第二章 補助條件與方式
第三條 申請補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請補助時是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企業是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科技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是指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2%、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5%。
(三)貸款當期開展了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品種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或套用推廣等科技創新活動並取得了相應的科技成果或轉化成效。
第四條 利息補助標準。
(一)利息補助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60%確定,單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其中,上年度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5%、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0%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專精特新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
(二)企業以其承擔的國家或自治區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的,不受本辦法第三條限制,項目貸款利息補助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60%確定、單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擔保費補助標準。企業委託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費補助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擔保費用的80%確定、單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同一筆貸款不得同時享受擔保費補助和利息補助。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評估費補助標準。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設定質押且質押占比不低於擔保金額30%的貸款,智慧財產權評估費補助按照實際支付評估費的90%確定、單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第七條 單戶企業同一年度獲得科技金融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以下情形不予補助。
(一)企業補助期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件,申請補助時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存在行政處罰事項未修復情形。
(二)企業法人(經營者)的個人貸款、擔保。
(三)發生逾期、欠息的貸款。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委託貸款。
(五)已獲得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補貼的貸款。
第三章 補助程式
第九條 補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發布通知、自願申請、聯合審核、專家評議等程式進行。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年公開發布申報通知,由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及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組織轄區企業依規申報。
(二)企業申請。企業登錄“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在“技術創新引導計畫”中的“科技金融補助”模組進行網上申請,上傳企業資質、創新活動、審計報告或納稅申報表、借款契約等佐證材料,以及誠信承諾函和承貸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核實意見。
(三)聯合審核。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及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合規、真實情況進行聯合審核,並現場核查申請企業的經營狀況、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審核通過的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四)評議公示。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形式審核通過的補助申請進行評議測算,綜合專家評議情況提出補助建議,經會議審定並商自治區財政部門後確定補助計畫,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可委託專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科技金融補助審核評議工作,所需經費在補助資金中列支。
(五)資金撥付。公示結束後,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分別下達補貼計畫和預算指標,各級科技、財政管理部門按要求撥付資金。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科技金融補助由自治區科技、財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各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和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財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制定科技金融補助管理辦法,組織專家評議,提出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及資金分配方案,公示並進行異議處理,下達補助計畫,開展補助過程管理及績效評價等。
(二)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補助資金年度預算,下達補助資金,組織督導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等。
(三)市縣(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和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財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科技金融補助項目申請材料、開展現場核查,並對推薦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協調撥付補助資金,配合開展績效評價等。
(四)承貸金融機構負責對企業申請補助的貸款金額、期限、利息總額進行核實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補助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規依法追究責任並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企業獲得補助資金支持後,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各級科技、財政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在補助受理、審核、管理等過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財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寧夏科技金融補助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規發〔2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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