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自治區科技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成長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切實形成科學合理的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引導企業不斷增強創新發展意識,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結構轉型升級,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根據《自治區建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實施方案》(寧政辦規發〔2023〕13號),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成長創新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培育新動能,構建“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高成長創新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根據《自治區建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實施方案》(寧政辦規發〔2023〕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雛鷹企業即指自治區雛鷹企業,是具有較強創新能力,未來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瞪羚企業即指自治區瞪羚企業,是成長性較好、創新能力較強、發展水平較高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獨角獸企業即指自治區獨角獸企業,是成長速度快、創新發展水平高、核心競爭力強、具備上市潛力的自治區內居民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雛鷹、瞪羚和獨角獸企業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的培育、初審、推薦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自治區雛鷹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註冊成立滿三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於15%,且三年銷售收入連續正增長。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均值不低於3%。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5件(含)以上。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0%。
第五條 自治區瞪羚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註冊成立滿三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到5億元(含)之間。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於20%,且三年銷售收入連續正增長。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均值不低於4%。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10件(含)以上。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六)擁有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台。
第六條 自治區獨角獸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自治區內註冊成立不超過十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10億元。
(二)獲得過投資且尚未上市(新三板除外)。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
(四)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等20件(含)以上。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70%。
(六)最近一輪融資後估值超過30億元。
第七條 企業在上一會計年度及申報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程式如下: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年公開發布申報通知,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組織轄區企業申報。
(二)企業申請。企業登錄“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在“自治區雛鷹企業申報”或“自治區瞪羚企業申報”或“自治區獨角獸企業申報”模組進行網上申請,上傳企業資質、審計報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材料,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基層推薦。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合規、真實情況進行審核,並現場核查申請企業的經營狀況、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審核通過後由地級市科技局或寧東基地管委會、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四)專家評價。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價,根據專家評價意見提出擬認定名單。
(五)公示認定。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對擬認定名單進行研究審定後,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下達認定檔案並授牌。
第四章 激勵政策
第九條 對認定的自治區雛鷹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科技創新券、研發後補助、“寧科貸”、科技金融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十條 對認定的自治區瞪羚企業,給予自治區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認定後滿三年再次評價合格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給予科技創新券、研發後補助、“寧科貸”、科技金融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自治區獨角獸企業,統籌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科技項目資金支持;實行科技項目、創新平台、人才團隊等政策一體化聯動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雛鷹、瞪羚和獨角獸企業認定有效期三年,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認定條件進行評價,評價合格的繼續保留資格,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自治區雛鷹、瞪羚和獨角獸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更名或變化後三個月內向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檔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資格。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自治區雛鷹、瞪羚和獨角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資格並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科研誠信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被查實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失信、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自治區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核推薦過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7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瞪羚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規發〔2022〕9號)同時廢止。